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地区间横向分配机制研究
2018-03-21唐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分配
唐 明
(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全面推行“营改增”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财税改革的重头戏,在中国实现了对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全面覆盖,截止到2017年10月,增值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37%,增值税这一共享税种彻底“一税独大”。与全面推开“营改增”同步实施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国发〔2016〕26号文件”),将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比例由25%调整到50%,分享范围扩围至所有行业。增值税收入央地分享体制调整后,我国共享税占全国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和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都高达70%左右,我国正式步入“大共享税”的共享分税制时代[1]。在上述“大共享税”财税体制的现实背景下,十九大报告把央地财政关系的构建放在了财政体制改革首位,并明确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就是要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形成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央地收入划分体系,从而构成中央与地方合理财力格局,为各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供有力保障。这也使我国形成了以央地财政关系改革为主体,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为两翼的“一体两翼”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体系。而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共享税税种,其收入分享直接构成中央和地方的重要财力基础,对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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