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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概念辨析与制度建构

2018-03-07任江,王婷

武陵学刊 2018年5期

任 江,王 婷

(1.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2.哈尔滨理工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1)

遗嘱执行,是指于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及程序[1]130,是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保护继承人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重要环节[2]。而“遗嘱之执行,性质上遗嘱人本身不得为之,非严格规定其程序,则不免有怠于执行或不依遗嘱本旨为执行之虞”[3]566,故遗嘱执行制度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遗嘱执行人,二是由遗嘱执行人依法执行遗嘱。由此可见,遗嘱能否得到切实执行,被继承人遗愿能否被实现,其核心即在于遗嘱执行人。就此意义而言,遗嘱执行人(testmentsvollstrecker, willensvollstrecker,executor of will),亦可称为遗嘱执行,特指指定或选任之人[3]566。我国《继承法》虽于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但其内容过于原则、粗略,缺乏足够的实践操作性。本文从遗嘱执行人基本理论问题出发,立足于制度构建,以期对我国遗产处理体系的完善作出有益的理论尝试。

一、遗嘱执行人概念辨析

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学者的表述稍有不同: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遗嘱的内容实现遗嘱人意愿的人”[4];或“是按照遗嘱人的指定或按法律而履行执行遗嘱之责任的人”[5];或“是依被继承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执行遗嘱的自然人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6]。以上是分别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职责和产生方式等角度对遗嘱执行人的概念所作的界定。本文倾向于将遗嘱执行人设定为:基于遗嘱人直接或间接指定,或依法律规定产生,有权依据遗嘱内容及由遗嘱人生前可推知的意愿,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会道德之方式执行遗嘱,行使遗产管理、遗产分配职责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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