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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合法性分析

2018-03-06马丽丽

经营者 2018年23期
关键词:确定性信托

马丽丽

摘 要 “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中,资产收益权成为信托财产需要符合确定性标准和独立转让标准。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标准中,资产收益权如果不能实现特定化,在数量或边界上确定,进行金钱价值的确定,那么信托无效。资产收益权是否可作为信托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在设立时,资产收益权可独立转让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确定的债权,若无明确清晰的债权,则无法实现转让。资产收益权在存续期间新产生的债权产生直接转让的效果可归入信托财产。

关键词 资产收益权 信托 确定性 可独立转让

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

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房地产资产流动化,在2009年与安信信托公司签订《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该合同约定昆山纯高为委托人,安信信托为受托人,信托期限为3年。基础资产是指委托人持有的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一期)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对基础财产依法享有取得收益的权利及因对其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同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安信信托为贷款人,昆山纯高为借款人,并依据该贷款合同将该项目的基础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焦点问题是本案性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营业信托纠纷问题。此案中明显存在“阴阳合同”,而“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是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存在障碍。双方在《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中规定委托人以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将基础资产抵押,以确保基础资产收益款能够按时足额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将基础资产抵押给信托,由此可判断本案中真实合同为《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

(二)信托模式

信托财产为资产收益权与一般信托不同之处在于,若以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财产,则受托人为此资产的管理人,但只以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资产仍由委托人管理,受托人只是对其中的收益权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在此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有两方:一是昆山纯高,其信托财产为资产收益权;二为投资人,其信托财产为现金,总额为2.14亿元。受托人为安信信托。受益人也是两方:一为投资人,是优先受益人;二为昆山纯高,是一般受益人。将投资人列为委托人的原因是基于信托关系的实质判断,投资人有受益权的原因是其在先前投资了现金。

二、资产收益权的确定性分析

否定说认为财产和财产权益始终处于不断变动状态,有不确定性,因此信托无效。折中说认为信托本来就是以创新来规避法律,权益变动并不说明其不具确定性;通过抵押来担保的架构有时未必是信托,还须根据个案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信托法上“确定”的含义包括财产必须可以“确定”其金钱价值,信托财产应具确定之积极价值,财产可由委托人合法转让给受托人。从“昆山纯高案”来看,本案资产收益权并不能实现特定化,因为在设立信托时,昆山纯高并没有已有的售房合同,而是在建工程,可能受到房地产市场和政策因素的种种影响,没有确定的收益权范围和保障,无法在数量或者是边界上确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用益物权说”“将来债权说”“权能说”三种观点。法律并未明确对资产收益权进行定义,①公路收费权等资产收益权质押,多数采取账户质押办法。在“昆山纯高案”中,双方同样设立了专用银行账户,并提供抵押,与公路收费权有相似之处。

三、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财产确定后,还需实现信托财产独立达到与委托人其余财产相区别的目的。而信托财产的独立需要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并进行公示。资产收益权能否进行独立转让是判断其能否作为信托财产的第二标准。

笔者认为资产收益权可独立转让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确定的债权,如果没有明确清晰的债权,那么就不存在可转让的标的,资产收益权就无法实现转让。未来应收账款的处分行为有时被看作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行为,条件就是债权的产生。因此,委托人如欲以收益权设立信托,必须在该债权变成既得债权,经通知债务人后才具备确定性。信托合同的签订并不导致未来债权发生转移或“委托”的效果,如没有债权发生的行为,信托并不成立。

那么在信托设立后出现新的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效力又当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双方在设定资产收益权时,如果未细化出资产收益权的范围仅限于房屋买卖合同债权等,那么就是全部的收益权,所以新出现的债权即使是由房地产企业与第三人签订,但是在债权成立之时就默认转让给受托人,自动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注释: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资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 張笑滔.非典型物权类型松绑的功能分析——以昆山纯高案为例

[J].政法论坛,2016(6).

[4] 高凌云.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兼析我国首例信托诉讼判决之得失[J].法学,2015(7).

[5] 董庶.试论信托财产的确定[J].法律适用,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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