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双重特质及民族地区的治理困境
2018-02-25郭亮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郭 亮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作为一套有别于国家法律的“地方性知识”,少数民族习惯法保留了人类社会许多本真的东西,不仅在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而且其蕴含的经验和智慧,对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具有启发意义。但是,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当下少数民族习惯法有精华也有糟粕,或多或少呈现出两种相异或截然相反的性质。认识这种双重特质,并分析当下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治理困境,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习惯法的时代命运和发展趋势,进而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提供新的参照系。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双重性
(一)族群规范多样性与内容形式非体系化并存
少数民族习惯法源于各民族数千年的生产生活经验和深层次的民族文化底蕴、精神与智慧,内容完整,规范全面,涉及族群组织、社会结构、公共管理;盗窃、抢劫、纵火、伤害、强奸、人命;婚丧嫁娶、继承;租佃、买卖、典当、财产交换、集市管理;礼仪良俗、祭祀信仰、纠纷解决;土地、森林、动物保护等,有些规定甚至连现代法都自叹弗如。例如,贵州黔东南苗寨至今还沿袭着“罚3个100”的传统处罚方式。凡实施了偷盗、抢劫、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等扰乱村寨秩序的人,将被处以100斤肉、100斤米、100斤酒的处罚,受罚者交纳罚赎之后,还得请全村老小会餐,以示谢罪。贵州册亨县者冲乡岩洞寨立有一块道光二十八年的乡规民约碑,内容主要涉及良风美俗、济困扶贫、互相帮助、友善待人、防盗防匪、禁赌禁奸等,折射出强烈的人道主义、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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