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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单行条例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的问题研究
——以北川羌族自治县城管立法为例

2018-04-04李剑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管理

李 剑

(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凉山州越西县委,四川 越西 616650)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大势所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要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化,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结合自身的特点,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单行条例,依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这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上都是值得探索的新尝试。

一、发挥自治立法权规范城市管理的必要性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意味着重新整合、划分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如果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极易陷入混乱和困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强调,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从目前来看,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立法尚付阙如,但在地方立法层面,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尝试,并且开创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民族地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既面临着一般性的困难和问题,又有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旧城市管理体制受制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分化,各部门在执法时通常各有各的依据,相互联系、协调和配合不足,执法矛盾时有发生,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的状况经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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