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历史上的商品交易习惯法探析
2018-02-25陈金全陈小曼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陈金全,陈小曼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彝族是一个牧耕民族,其主要的生产部门为农业,畜牧则是重要的补充,捕鱼、狩猎、伐木、采集、养蜂等也是彝族地区的生产副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传统彝区占据统治地位,手工业未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在历史上的大部分彝区,商品交换未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本民族内部也未产生商人阶层。但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交易活动中,彝族人民在商品交换方面逐步形成了一系列“习惯法”,这些规则对于维系彝区的商品交易秩序,帮助人们互通有无,促进彝区生产贸易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彝区商品交易的发展历程
彝族曾经有过氏族社会的繁荣时代,在这个阶段,每一个氏族自成一个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单位,在氏族内部,通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经济原则。氏族社会时期,不仅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氏族组织的血缘结构也决定了氏族内部各个成员之间,没有发生交换行为的可能。氏族时期的遗俗在后来的彝族地区的“家支”组织中依然清晰可见。彝人十分注重自己的家支并熟知其谱系,同属一个家支者相互扶助、不计得失。在这样的社会结构及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彝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家支内部不应该对利益斤斤计较,相互扶助乃天经地义,睚眦必较最为人所不齿。甚至于到了一九四九年以后,还有不少人羞于买卖,他们在集市上不仅不高声叫卖,反而用头巾遮脸,仿佛在做不光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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