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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维权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018-02-11吴江霞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期

吴江霞

[案情]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出卖的形式开发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约3000平方米土地,并当场确定了该块土地的地上农作物补偿方案,刘某由于外出旅游未参加会议,其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地上作物补偿款6000元。刘某回家后表示不同意该决定,将6000元退回村民小组被拒收。后该村小组与该村村民黄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该块土地转让给黄某,刘某不同意该决定,没有领取村小组出让该土地的分红款。随后,黄某将其中200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叶某(非本村村民)等人建房。叶某等人在2005年3月开始动工建房,刘某团结其他村民以建房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原因采用上门吵闹等方式阻挠叶某等人。2015年10月间,叶某等人主动找到刘某商量平息此事,刘某向叶某等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经讨价还价,叶某等人分二次以“果树赔偿款”的名义给付刘某人民币共15万元。

对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维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观特征。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本案中,刘某取得财物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基础,其作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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