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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罪中“伤害”的含义

2018-02-11赵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期

赵康

伤害罪是各国刑法中普遍存在的罪名,认定的关键在于将何种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而这个看似依据常识就可以判断的问题,有时在实务中也存在较大的疑问。本文拟结合日本最高裁判所的一个典型判例,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1]

被告人在自家厨房中打开了一扇面向邻居家的窗户(此位置最为靠近邻居家),在窗户附近摆放了收音机和多个闹铃,大约一年半的时间里,在认识到有可能通过精神压力对邻居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心态下,日夜不停地利用收音机和闹铃的声音,加大音量持续地对邻居被害人进行骚扰,对该人施加精神压力。由此,使被害人身患不知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治愈的慢性头痛症、睡眠障碍、耳鸣症。

对于上述事实,一审判决肯定了被告人成立伤害罪,并判处了惩役1年的实刑。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伤害罪实行行为的“暴行”,与暴行罪中的“暴行”同义,是指对人的身体实施物理的有形力。由于不能认为被告人制造的噪音程度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物理的影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该当于暴行行为。但一般情况下认为,人一旦长时间持续听到过大或令人不快的声音,会产生精神压力,由于过度的精神压力对脑与自律神经造成不良影响,就会出现头痛与睡眠障碍、耳鸣症等各种症状,由于精神压力而导致被害人身患种种身心疾病,这在一般社会观念中是极其明显的,故应当认为发出噪音的行为也能构成伤害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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