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犯罪“破坏”和“非法控制”行为的区分
2018-02-11卢成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期
卢成仁
摘要: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故意留下“后门”,在不破坏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数据及程序,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植入木马程序,暗中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财物,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因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窃取 数额较大
[案件索引]
起诉:瓯检公诉刑诉(2016)621号
一审:(2016)浙0304刑初828号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人游某某系某技术公司的软件开发人员。2015年7月份,被告人游某某在审查他人编写的系统程序framework代码时发现存在被人远程控制的漏洞,会致使安装了该系统程序的计算机设备启动时自动调取“theme.cfg”程序。被告人游某某遂对“theme.cfg”程序进行修改,指定安装了该系统程序的手机、平板电脑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自动访问“games2030.com”网站,从中下载“devconcur.bin”木马程序并安装、运行。后上述存在后门漏洞的系统程序被某某技术公司应用于若干个型号的手机及平板电脑。
被告人游某某于2015年8月份从某某技术公司离职,2015年10月底开始,被告人游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康桥小区1栋1单元1402室其家中,陆续将其编写的具有获取用户信息、改变手机设置及模拟转账等功能的“devconcur.bin”、“opsttg.bin”等木马程序上傳至其租用的服务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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