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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研究

2018-02-07黄燕芸

中国储运 2018年3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保函

文/黄燕芸

绪论

海运提单是海运业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单证。随着海运业的发展及海运单和电子EDI数据的诞生,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开展,近洋运输量不断增加。由于现代船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缩短了海运的时间;以洋山四期为代表的自动化装卸码头的投入运行,对货物的周转效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带来了效率和风险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避免“货等单”的情况,大量使用“电放提单”等无提单放货方式来满足物流运输行业新业态的需求。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发现其本身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本文主要就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船东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做一下分析,并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力争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内第四节中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从法律规定上看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以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前转让。提单的主要功能有: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就成为实质上卖方的交货时间。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2.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角度看,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书面确认。托运人签发托运单与承运人签发提单,相互构成运输契约,共同成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依据。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买卖双方的交货收款和收货付款必须借助于能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的提单,借助于有资金信誉的银行机构来实现操作。

(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付款交单就是利用提单实现经济制约的一种手段。

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的不同形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运提单逐渐产生不同的签发方式,不同的签发方式对应不同的放货要求。

1.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

2.银行指示提单可按银行指示发货。

3.收货人指示提单可凭由收货人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

4.发货人指示提单有两种情况,一种发货人有过背书的,可以凭发货人指示提货,另外一种发货人没有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发货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5.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提单收货人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

三、海运提单在进口放货中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本节重点对相关风险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分析研究,采用定性的评价准则,确定了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控制措施,以供参考。

1.凭正本提单放货

此放货方式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风险点主要在于: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特别是相对航程短的近洋地区的贸易中),收货人手中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波动一系列问题。

可采取的控制措施:

①记名提单主要审核提单背书的公司公章是否为提单上的收货人,只要确认其身份即可凭此放货。

②不记名指示指示提单,则需要审核提单背书的连续性,在不连续背书的情况下不能随便放货,如果要放货,也要求收回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才可凭此放货。

③记名指示指示提单,如凭银行指示,承运人就必须收回已接受银行背书的那份提单后才可放行。

2.无提单放货

2.1凭银行担保放货

此放货方式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风险点主要为:货物冒领;拒付货款;数量和质量上可能出现差异而遭受损失风险。

可采取的控制措施:

①要求银行保函必须要由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开立,并要求在银行保函上指明提单的实际收货人,同时有银行的公章和实际提货人的公章,符合要求后才能放货。

②严格结算手续,切不可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收到货款之前放弃对货权即提单的控制,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时,要求银行保函必须是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不接受其他银行的保函;发货人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的同时,要求收货人首先给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单据到达银行后不会因为不符点或是其他原因而拒付货款,才能由开证行开具银行保函;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保函上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都及时向议付行付款。防止收货人以银行保函获得货物,又在收到单据后找出不符点拒付货款,为发货人带来麻烦。

③审核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以确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特别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证书应该要求由独立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在确定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办理银行保函提货手续。凭银行担保放货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收到比较有资信银行的保函,同时比较安全的情况是要求客户在换取提货单的同时缴纳相当于货款的押金。

2.2凭“电放”提单(副本提单)放货

此放货方式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主要风险点如下:

①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遇到恶意欺诈时维权存在困难。

②“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交错货物的责任风险,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风险。

③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风险。

可采取的控制措施为:

①最大限度寻求法律支持,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应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及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

②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最根本措施。对此无实际需要的远洋国别地区的客户或对某些贸易做法不太规范或外汇较为困难的非洲/南亚等地的客户不应使用“电放”。

③货主最好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

④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严格审查有权签署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具体代理或代表;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时必须加注承运人的名称,而且后两种签署人签署时还应加注船长的名称和身份。

⑤在“电放”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提货单一般只签发给托运人向承运人出保函时所指明的收货公司,承运人代理一般不大适合接受在目的港直接凭保函更改收货人并将提货单签发给另外一家收货人的情况。如果实在需要,也应由托运人指示电放的收货人在提单项下记载的有权提取货物的收货人,并提供相关保函。

以上的海运提单风险和控制措施未必全面,采用的方法是定性判断法,比较粗略。每家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同,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及客户和供应商的性质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利用ISO31000~2009风险管理的标准中的方法,细分各个过程的风险分析,进行定量评价,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消除相关风险或将相关风险的降低到最低的可接受程度。通过日常加强管理,更好地适应海运新时代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

2.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张瑜萍(学号:350603200763,专业国际贸易,指导老师郑建军)2010~8~25.

3.浅谈电放提单的应用与风险防范.柴洁琼.中国水运第07卷第01期2007.1.

4.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李洪涛.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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