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查讯问监督机制
2018-02-06付翠
政法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监督
付 翠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 广东 广州 510232)
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我国的司法体系改革出台了许多重要举措,“以审判为中心”处于司法改革的核心地位,这一变革并非是对传统公、检、法三家之间关系的颠覆,而是当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回归。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所说,“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1]在此前提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将赋予侦查行为以更高的司法审查标准,强调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即实质性审查判断和判决功能将回归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以往坚固的侦查结论构成体系将被抑制,庭审在审判中的核心价值将被凸显。为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趋势,侦查、起诉、辩护等诉讼环节都应围绕审判展开,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和规范都需作出调整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5]3 号文) 中已给出初步时间表:“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将深刻影响现行侦查工作,尤其是对侦查讯问过程的依法、合法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尽管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仍在落实之中,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尚待解决,但关于侦查讯问的监督体制必须迎头而上,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其靠拢,以适应刑事司法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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