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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丧失讯问主动权原因探析

2013-01-30徐加庆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主动权讯问侦查人员

□徐加庆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侦查人员丧失讯问主动权原因探析

□徐加庆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讯问主动权是保证讯问工作顺利进行,乃至案件成功侦破的必备条件。但是在讯问实践中,由于使用证据、讯问方法、讯问用语以及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种种因素,讯问人员往往会丧失讯问主动权,从而使讯问工作难以为继,最终导致讯问工作的失败。

讯问主动权;刑事侦查;公安机关

主动权是指在一切工作中认识和掌握其规律而取得行为自由权。侦查讯问的主动权则是指在侦查讯问中,充分地、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掌握侦查讯问规律而获得的侦查讯问工作的行为自由权。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的主动权首先是法律赋予的,故侦查人员有确定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进程、节奏,以及使用讯问策略等权力。但侦查讯问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故尽管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占有优势,但这并不能保证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就一定能掌握主动权,其间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使侦查人员失去讯问主动权。这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在此,笔者就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可能丧失讯问主动权的原因作如下探讨。

一、使用证据方面的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侦查讯问中,证据是侦查讯问人员战胜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武器。讯问中,侦查人员使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打消或者削弱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以此增强其畏罪心理,增加其心理压力,从而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彻底地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使用证据又是极具技巧的工作。有时使用证据的成败关系到讯问主动权的掌握与丧失,从而关系到讯问工作的成败。

作为一名合格的侦查讯问人员,使用证据是一项非常慎重而且严肃的工作。在使用证据前必须明确:该案件有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在案件中证明哪些犯罪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哪些证据是在讯问中可以使用的,哪些是不能使用或者暂时不能使用的;可以使用的证据应在什么时候使用(使用证据的时机),该如何使用(使用证据的方法);预计使用后的效果等等。只有这些问题全部搞清楚了,才能在适当的时机运用恰当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证据,才能起到该证据应该起到的作用。但是,在现实讯问工作中,很少有侦查讯问人员去考虑这些问题,绝大部分侦查讯问人员在使用证据时是想当然,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用多少就用多少,其结果往往是证据使用了,却完全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被犯罪嫌疑人摸到了侦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底细,等到把所有的证据都用完了,犯罪嫌疑人用听起来似乎十分合理的理由化解侦查讯问人员所使用的证据,到这时,再也无证据可用了,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主动权也就完全丧失,讯问僵局也就不可避免了。讯问中使用证据不当而导致丧失讯问主动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不讲究时机地使用证据。使用证据的时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严重或者侥幸心理复发的时候。如果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对立心理、畏罪心理或悲观心理很严重,这时使用证据,不会有什么作用或者起相反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严重的对立情绪而对证据视若无睹,这样以后再使用该证据就非常困难了。为此,在直接出示证据前,必须对所使用的证据进行必要的铺垫,以创造合适的使用证据时机。也就是在使用证据前,必须把犯罪嫌疑人就该证据可能辩解的退路全部堵死,以保证直接使用证据取得成功。

(二)不讲究方法地使用证据。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应该尽可能少地运用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更多地运用暗示使用证据或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因为,直接使用证据就是把侦查人员手中的底牌暴露给了犯罪嫌疑人。暗示使用证据或间接使用证据的好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扩大了所使用证据的外延,使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搞清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哪些犯罪证据,从而在回答讯问中出现漏洞,为侦查人员乘胜追击创造机会。

(三)违反留有余地原则,随意乱抛证据。使用证据的原则之一是使用证据要留有余地。进入侦查讯问阶段,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是不多的。如果侦查讯问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讯问时又不讲时机、不讲方法地随意乱抛证据,并且被犯罪嫌疑人用似乎合理的理由顶了回来,那么,如前所述,失去讯问主动权也就不可避免了。因为犯罪嫌疑人能感知到侦查人员手中的证据已经不多了,就会拒不交代,或者随意编造案情。一旦侦查人员手中无证据,就难以检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这样,侦查讯问工作也就难以为继了。

二、讯问方法方面的因素

讯问方法不当也会使侦查人员失去讯问的主动权。

(一)初讯方法不当。初讯时,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没有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充分准备的初讯是注定要付出代价的。一是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心理恐慌的有利战机,向犯罪嫌疑人发起攻击,导致坐失时机而失去讯问主动权。二是侦查人员没有明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等,盲目进行讯问,是不明智的,是无的放矢。这样的讯问不仅达不到预期的讯问效果,而且还会暴露侦查人员的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不加分析地进行批驳,甚至横加指责是不可取的,这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初讯中的这些做法都可能使侦查人员丧失讯问主动权。

(二)使用逼供信手段。逼供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严令禁止的行为。逼供信有时确实能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代部分罪行。但首先逼供信是违法的,绝大部分的冤假错案都是由此形成的。其次,逼供信不是万能的。逼供信可以使某些人屈服,同时,对另一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正中下怀,为其对抗讯问提供理由或者把柄。于是,他们便明目张胆地对抗讯问,与侦查讯问人员对着干,致使讯问陷入僵局。最后丧失的不仅仅是侦查讯问的主动权,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也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讯问用语方面的因素

因侦查讯问用语的错误导致侦查讯问主动权丧失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讯问用语不文明。侦查讯问时使用文明用语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是对侦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的需要。但在讯问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习惯于使用一些极其粗俗的语言。他们对犯罪嫌疑人乱喊乱叫,甚至随意谩骂,有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样做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讯问经验的侦查人员都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伎俩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其中有一种就是想办法激怒侦查人员,使侦查讯问人员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不文明用语,以便抓住侦查人员的把柄,达到其反讯问的目的。

(二)讯问用语不合法。侦查人员的讯问用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侦查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使用了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使用的用语,如使用引供、诱供、指名指物问供等逼供信用语。这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对抗情绪,影响正常讯问工作。二是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时,错误地引用法律,或对法律断章取义,如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时,只引用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不引用其权利,一旦犯罪嫌疑人熟悉此条款,就会使侦查人员的讯问陷于被动。

(三)讯问用语不符合逻辑。侦查讯问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讯问时所使用的语言前后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这样的讯问才有威慑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如果侦查人员的讯问用语前言不搭后语,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前后之间毫无逻辑关系,这样不仅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而且也暴露了侦查人员心中无底,当然也必然会失去侦查讯问的主动权。

(四)讯问用语不符合策略要求。讯问用语必须符合讯问策略的要求,应该围绕讯问策略展开,讯问用语是讯问策略的载体,是讯问策略的具体体现,离开了讯问策略的讯问用语就不具备针对性,也就无法体现整个讯问策略,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起相反的作用。

四、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因素

不针对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的讯问是十足的无的放矢,是注定要失败的。

(一)对有一定文化知识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当今社会,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如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较高,其所处的环境相对比较优越,心理素质也相对比较好。对这些人,侦查人员应该将讯问方案制定得格外周密仔细,使其钻不到孔子,打消其漠视讯问的心理。

(二)对自尊心、虚荣心强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对损害其自尊心和虚荣心的行为会产生强烈的反应。他们认为自己的人格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应首先尊重他的人格。他们视侦查人员讯问中的不文明言行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并会以此为借口对抗讯问,而且对抗的强度往往是非常强烈的,极易使讯问工作陷于被动。

(三)对不同气质类型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同气质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情绪发生、发展的速度和强度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在接受讯问中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胆汁质犯罪嫌疑人,情绪发生、发展的速度快,强度大,由此表现在讯问中对抗的强度也大而强烈。抑郁质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其情绪发生、发展的速度慢,但强度大,内心体验强烈。对这两类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哪怕是无意中使用了刺激其情绪的言行,都会使其产生明显的对立情绪,从而使讯问工作陷于被动。

以上从四个方面对侦查人员丧失讯问主动权原因进行了探析。除此之外,侦查人员在办案伊始,就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及时发现、提取、收集、确认、保全证据,从而为取得讯问阶段的主动权打下扎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尤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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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

徐加庆,浙江警察学院侦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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