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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法完善之思考
——以2017年日本刑法之修改为切入点

2018-02-06谢斐

政法学刊 2018年5期

谢 斐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2017年6月23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修改刑法部分条文的法律方案》①日文原名为《刑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平成29年6月23日法律第72号)(下称《修正案》),对日本刑法典进行了修正,其中主要涉及对侵害性自由犯罪方面的修改。日本法务省指出,此次修改是以近些年日本性犯罪发展的具体情况为根据,从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强奸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修改罪名名称,改“强奸罪”为“强制性交等罪”;2)由“女子”到“者”,将男性也作为性犯罪的保护对象;3)增加“性行为”的内容,将口交、肛交等也纳入“性交”的范围;4)刑罚幅度变化,将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由3年提高到5年;5)增设监护者猥亵罪与监护者强制性交罪;6)废除集团强奸罪;7)废除侵犯性自由犯罪的亲告罪规定;8)完善抢劫强奸罪的规定,将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制性交与强制性交过程中实施抢劫都作为结合犯处罚。本文主要围绕其中三点展开,即强奸罪保护对象的扩大、“性行为”内容的多样化、以及监护者猥亵罪与监护者强制性交罪的增设。

一、强奸罪保护对象的扩大

日本最早颁布的近代刑法是于明治十三年(1880年)颁布的“旧刑法”,其中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上妇女者,处轻惩役。其以药酒等物,令人昏睡或迷乱其精神而奸淫之者,以强奸论。”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奸淫未满十二岁幼女者,处轻惩役;若强奸者,处重惩役。”[1]511从其对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来看,“旧刑法”将强奸罪的被害人范围限定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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