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立预备罪的立法反思
——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
2018-02-06付璐
政法学刊 2018年5期
付 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二十一世纪以来,恐怖主义领域犯罪频发,而我国之前关于该类犯罪的刑法规范相对粗疏,致使引发恐怖活动侵害法益风险的预备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意大利等国,通过将预备行为既遂化等路径实现对法益的保护前置,有力地保护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实质上有两大类:一类是形式规定,即从属预备罪;另一类是实质规定,将犯罪预备行为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形式确认为实行行为,即独立预备罪,本文所讨论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即是如此。恐怖分子为了实施恐怖主义活动而进行的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联络等准备工作,按照以往刑法,因行为人尚未实施实行行为,即便处罚是会依照预备犯的规定,处罚力度也较轻。从有利于惩罚、威慑和预防以及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这一刑事政策出发,有必要突出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贯彻“打小打早”的原则。从刑罚的刺激效果上看,刑罚是建立在犯罪行为与惩罚后果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刑法的预防功能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追求特殊预防效果的同时,同时也强调一般预防,抑制潜在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前置对法益的保护意味着给予潜在犯罪人足够的心理威慑,进而抑制其企图继续实施犯罪的心理动机。据此,立法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和反恐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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