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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受伤也有权获得赔偿

2018-02-05

新农村(浙江) 2018年1期
关键词:受益人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上夜班期间,早有积怨的工友黄某和朱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我闻讯前去将他们拉开。由于双方互不相让,我在劝架过程中滚下楼梯,并因此住院治疗,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要求黄某和朱某赔偿损失,可他们却互相推诿。理由为他们斗殴是自己的事,并没有要求我劝架,也不希望我劝架。我私自上前劝架纯属“多管闲事”,自然也就只能自食其果。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刘文娟

刘文娟读者:

他们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黄某和朱某赔偿。

一方面,你的行为并非“多管闲事”,而是同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有人认为,见义勇为仅应限于行为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且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方可成立。这种观点在民法上并不成立。因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即其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有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受益人从中受益。与之对应,你的行为符合相应要件:对于黄某和朱某之间的争执、斗殴,你并没有劝阻的法定义务;你之所以上前劝阻,是为了让黄某和朱某停止争执、斗殴,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精神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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