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疫苗
2018-01-31钱文昌刘淑兵王正奎
中学生物学 2017年12期
钱文昌+刘淑兵+王正奎
2016年初,山东有一疫苗经销商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一批价值5.7亿人民币的未经严格冷链储藏的疫苗等生物制品销往18个省市,案件震惊国务院,甚至引起世界卫生组织的强烈关注。经媒体报道、渲染,一时之间“假疫苗” “毒疫苗” “疫苗致敏” “疫苗致残”的社会舆论甚嚣尘上。虽然相关责任人被严厉追究刑事民事责任,问题疫苗接种对象已经查清,相关补救措施已经落到实处,但“疫苗恐慌”不胫而走。
其实,这批问题疫苗并不是“毒疫苗”“假疫苗”。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这批疫苗是由合法的正规企业生产,经企业自检和药监部门的抽检完全合格。但疫苗的类型、作用原理、结构特征决定了疫苗特殊的贮藏条件——低温。合法的来源并不一定能保证疫苗有效性。疫苗分为减毒疫苗和灭活疫苗两类。它们都保留免疫原性,能够刺激人体产生相应抗体、效应细胞、记忆细胞。当病原体再次入侵时,机体能够产生更快更强的免疫反应,迅速消灭病原体,让人类免于罹患傳染病。免疫原性由病毒衣壳或病菌细胞膜上的糖蛋白来体现,糖蛋白的结构在2~8 ℃的冷藏条件下能够有效地保持稳定,如果在常温下(20 ℃)放置较长时间,疫苗的免疫原性会减弱甚至丧失,疫苗就会失效,丧失其功能。该疫苗经销商正是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49条关于经营冷藏、冷冻药品应该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定,用普通仓库代替独立冷库,导致疫苗减效甚至失效,酿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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