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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为视角

2018-01-23李小峰

南都学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闫 磊, 李小峰

(南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自党的十八大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以来,作为社会生活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的宗教事务拉开了全面进入法治时代的序幕,逐步走上现代化、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而2005年3月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两部法律虽然位阶不同,但《民法总则》作为规范我国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新条例作为规范我国宗教财产关系等宗教事务的基本法规,共同保障着我国宗教财产的管理日臻完善,日趋良法善治,同时,也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宗教财产概述

(一)宗教财产的内涵

宗教财产是一切宗教组织得以存续和所有宗教活动得以开展的物质基础,由于我国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其他教派如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等也存在宗教财产问题,但相对于佛道两家要少得多)大多历史渊源流长,财产权属很少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导致改革开放以来,屡屡发生宗教财产纠纷案件。鉴于此,同时根据旧条例实施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旧条例时,高屋建瓴地提出,新条例的立法思路要以明确宗教财产权属为核心。

世俗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化,但大致可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宗教财产也不例外,也是在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产物,只不过具有深刻的历史性,同时表现为以宗教信众捐助和国家资助为主的特殊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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