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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犯罪分子受害人

徐 永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芦山 625600

2018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应该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形势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尤其是社会领域犯罪与金融领域犯罪交织、网上犯罪与线下犯罪叠加,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夹杂呈现新的态势。其中,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犯罪高发频发,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电子商务、消费返利、慈善互助、养老等各种形式大势行骗,涉及人员多、地区广,蕴含巨大经济金融风险。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领域犯罪较为活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犯罪的隐蔽性、专业性、传导性进一步增强,利用各类交易平台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成为“新兴”犯罪样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增幅明显,严重扰乱国家税收秩序。新类型新手法犯罪多发,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一、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

近年来,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形势十分严峻,具体到个案数字,更是让人触目惊心。震惊全国的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于家乐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就高达2000多万元,“e租宝”、“泛亚”此类案件,犯罪金额动辄上千万,过亿元,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和破坏。

(二)犯罪手段推陈出新,更具隐蔽性

政法机关不断加强此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宣传力度,公民的法律认识和辨别能力不断提高,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改进,新形式层次不穷。传销犯罪从传统的实体产品演变为各种名目的“虚拟资本”如利用比特币为媒介,并且借助媒体、广告虚假宣传,借助公众人物参与加大影响,使受害人更难发现。还有许多传销组织则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作为幌子,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作为实施犯罪的载体,极大提高了虚假宣传范围与宣传速度,而且更加隐蔽。在投资理财领域,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境外理财产不熟悉的特点,通过高收益为诱饵,实施诈骗;近期还出现了销售“月满利”、“季季丰”、“月利通”等理财投资产品进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外形也呈现新变化,常见的如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开展地下存贷业务等等。甚至,一些犯罪分子大量购买个人信息,对群众分群体实施精准犯罪,较大地提高了犯罪成功率,从而产生更大的破坏后果。

(三)案发周期长,报案人数呈现突然性

涉众型经济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作案周期一般较长。通常来讲,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作案周期为2至3年。受害人往往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发现自己被骗,只会在犯罪分子逃跑,资金链断裂后,受害人才会结群报案。这种人数众多报案使得案发呈现突然性。

(四)受害人人数众多且人员结构复杂,影响社会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便是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因为近些年各种理财方式的出现,人民群众投资理财的观念变化,被害群体从农民、下岗工人、退休职工、无业人员等低收入、低文化水平民众逐渐转变成为大学生、公司白领等高收入、高素质人群,涉众型犯罪波及的社会阶层不断增多。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和思想观念的改变,许多群众不再喜欢把钱存到银行,而是寻找各种投资理财机会。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了受害人急于投资的心态,加上相关知识经验不足,以高收益的许诺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上当。受害人一但发现自己受骗,容易出现过激言行,就会给治安形势带来较大压力。

二、政法机关办理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部分办案人员对涉众经济案件思想认知不足

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但对私人财产权造成损害,打破经济秩序的平衡和有序,而且危及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造成复合型的巨大危害后果。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在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上都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受害人上访、闹访等激烈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部分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存在重破案、轻追赃,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存在重判决、轻执行等观念因素。政法机关办理涉众型经济案件时,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注重打击效果,尽可能降低或消除此类案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要通过打击犯罪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案发周期长,证据难固定,赃款难追

涉众型经济犯罪从犯罪开始到案发,往往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侦查机关收到报案时就陷入到介入时间严重滞后的被动不利局面。加上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数多、受害人可能来自全国不同地区,并且相关证据数量庞大并且种类较多,证据收集和固定也需要较长期间。对一些被犯罪分子销毁或自行灭失的证据,侦查机关还需要耗时对证据进行修复固定或者另行收集。办案时间越长,受害人的焦虑与不满情绪就会越浓厚,从而易滋生不稳因素。

(三)案件办理时存在的现实问题

通常来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人数众多,因个体的认知和经历的不同,一部分受害人会在发案后,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难以追回的情况下,会对侦查机关、对政府部门发泄不满情绪,在具体处置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侦查部门在具体对案件侦查处理的时候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一是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的规定较为粗放和简洁,一些具体情况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以至一些办案人员乃至办案部门对案件的性质和证据认定产生不一致的看法,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准确;二是许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民事争议和刑事相交织情形,处理时如果把握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对立面,具体区分起来十分困难。加上由于案件的疑难复杂,对嫌疑人的犯罪目的难以确定,对打击面的控制不易掌握,都对定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三是因侦查机关介入案件往往较迟,对被害人钱款的追缴成果总体不佳。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将钱款分批次转移,再将赃款洗清漂白,加上由于间隔时间较长以及账目模糊混乱和缺失等因素,赃款往往难以追回,有的犯罪分子把钱款挥霍享,这部分赃款也无法追回。这两种情况的赃款在客观上很难再追回;四是资产处置和清退工作困难。受害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分布地域较广,侦查机关核查清楚受害人及其损失金额的工作量极大,这些工作通常需要公安机关独立完成。另外,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资产清退与集资公司的正常债务和投机权益容易产生纠纷,清退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在必要时介入指导案件,提升案件质量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多,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和关注,在必要时应该主动介入案件,对办案部门进行法律指导,促进办案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有效地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一是要正确识别刑与民的问题,区别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切不可把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二是严格区分不同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严格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主犯与从犯,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宽严相济办案,注重治病救人

通常来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分工各有不同,而且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都有贪财图利的动机目,因此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应该注重对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首先,对于犯罪中的决策、组织、指挥者,以及犯罪数额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难以补救的,导致众多被害人基本生活困难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情况的犯罪分子应该坚法从重处理。其次,对于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从犯,只参加了某个环节犯罪的行为人和涉案数额不大、发展人数不多、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行为人,应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不必将其投入监狱,避免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三)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做好民怨疏导工作

在确认案件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后,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容易引发群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办应做好民怨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矛盾的化解缓和。一是畅通被害人诉求通道,力求息诉息访。二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

(四)政府指引投资,加强投资风险防范教育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年来频发,一方面是因为群众收入的增加和对资产管理观念认识改变,许多人不愿意把积蓄存进银行,而更愿意选择各种投资理财,有着较强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投资理财的渠道较为单一,许多有着强烈投资理财意愿的群众自身投资理财的相关知识不足,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相对薄弱。政府应拓展投资渠道,加强规范如小额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运行,尽可能多的为人民群众增加合法的投资选择。另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引导投资者遵守投资理财的成本收益法则、风险规避法则和分散投资法则,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合理的进行投资、融资,利用抖音、公众微信号等新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及时宣传最新的投资理财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报道司法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重点报道此类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式和新手法,增加群众对各种投资理财犯罪的认识,增强群众对各种投资理财陷阱的辨别能力。

(五)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影响大、人数多、金额大,本身就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犯罪。要打击此类犯罪、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办案机关应该变被动为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和相关区域的合作,消除办案的盲区。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争取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畅通。具体而言一是建立部门间、地市间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以便办案部门及时对有关经济违法犯罪的数据进行统一分析掌控,不同区域司法机关以及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可就重大疑难案件共同研判分析,在上下级以及部门联动和防控政策方面加强合作,以应对此类案件跨区域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形成打击合力;平台的建设还有利于提升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清理退赃工作的效率。

二是完善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对于可能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的案件,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案件信息,便于相关部门尽早熟悉掌握案件处置的原则要求。三是加强建立司法机关案件相关配合机制,在遇案情复杂重大时,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介入案件侦查,加强侦诉之间办案人员的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四是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总结和调研,将案件办理的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便于解决犯罪案件实体和程序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效率。五是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作,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工商部门应该对公司、企业注册严格依法登记,加强对在册企业的监管,及时对空壳公司进行清理,发现经营异常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和线索;电信部门要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招商加盟和各类广告的监管力度,发现涉及虚假宣传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将刑事犯罪线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鼓励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立体化严密监管体系。

(六)加强调研创新,探索涉众经济案件司法实践

涉众型经济犯罪影响大破坏强,对政法机关来说,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维护稳定,要降低此类犯罪的破坏力,及时掌控、抓早抓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传销犯罪都有一个从小到大,人数从

少到多的发展过程,如果能够在苗头时期就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就能够有效降低危害后果、降低处置成本。因此,公安机关在片区日常走访检查时应该重视对有关理财、投资字眼的信息收集和辨别,尽早发现掌握犯罪线索及时介入侦查,同时加强与电信等部门沟通合作、对网络信息的监控,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才能取得打击此类犯罪的主动权。对于受害人而言,特别是因犯罪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最关心的是损失能否追回,怎样才能减少自己的损失。犯罪分子一般不会积极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对犯罪分子处以重刑,被害人获得赔偿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将犯罪分子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维护法律尊严与保护个人利益中寻求最佳平衡点,注重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损害经济秩序还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化认识,加强追赃、安抚受害人的工作力度,在尽最大努力减少人民群众损失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确保完成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的任务,打胜一场漂亮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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