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义务的宪法表达
2018-01-08张震
求是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家
关键词:公民;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宪法
作者简介:张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人大主导立法的实施机制研究”(2015XZZD-14)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6.010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将“绿色”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提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十九大报告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并把“美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标志之一。现行宪法于2018年进行修改,将“生态文明”、包含绿色在内的“新发展理念”以及“美丽”的强国目标等明确写入宪法。这些均体现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保護及治理需要多管齐下,法律控制被普遍认为是对环境保护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控制。1在环境法治中,对公民环境义务的重视与环境权的提倡同等重要。公民环境义务在我国所具有的强烈现实意义是由环境资源的共享性和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参与性等决定的。本文通过对公民环境义务的专门探讨,以期对环境法治理论及环境治理实践提供一种路径参考。
一、公民环境义务提出的现实呼唤
1.环境问题倒逼环境治理,而环境治理需要公民参与。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雾霾这样一个本属专业领域的词语,由于其高出现率,目前在我国却变得几乎妇孺皆知。光明网报道,2013年度的关键词汇锁定为“雾霾”。2013年频发的雾霾天气被国家纳入自然灾情并于2014年1月4日进行了通报。国家主席习近平2014年2月在北京考察时指出: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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