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机制
2018-01-08高志宏
求是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国家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南京 211106)
基金项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7年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重点项目(DJYJ2017A0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专题研究青年项目(NX2017013)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6.013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是近代社会契约学说,抑或是古典功利主义理论,都将维护个人利益、增进公共福祉视为评价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根基以及政府好坏的标准。国家产生的目的以及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私权的范围决定了国家追求目标的正当性和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信息能力、经济能力、诉讼能力、心理承受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诸多自我保护障碍。因此,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符合实质公平正义。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种种障碍以及消费者保护组织的种种缺陷,都迫切呼唤更强大的力量——国家——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国家作为最大的公共组织,其拥有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及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是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其可以用“有形之手”克服市场缺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3年,我国对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了首次修改。此次修改范围较广,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基本都做出了有力回应和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体现出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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