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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思考

2017-12-21熊伯苹

速读·中旬 2017年12期

熊伯苹

摘 要:对民商纠纷的可仲裁问题进行思考,能够有效提高民商纠纷的仲裁效率。基于此,本文将对民商纠纷可仲裁性的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并对完善民商纠纷可仲裁问题的对策进行研究,其中主要包括仲裁理念的选择、仲裁策略的构建以及仲裁规定的创新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民商纠纷;可仲裁性;仲裁理念

隨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中的民商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仲裁机构的出现,能够对纠纷问题进行公证的评判,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在对事件进行仲裁的过程中,仲裁机构只对符合仲裁标准的事件进行处理。再在此过程中,就需要对事件的可仲裁性进行正确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民商纠纷的可仲裁性是仲裁机构能否对其进行仲裁的重要条件。

一、民商纠纷可仲裁性的现状

在判断民商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过程中,《仲裁法》是我国主要的评判标准,并在《仲裁法》的基础上,建立仲裁机制。目前,我国仲裁事件的类型可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可仲裁事件,第二种为不可仲裁事件,第三种为特别仲裁事件。在对可仲裁事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主要判断的依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仲裁双方的平等主体。只有二者之间具有相互平等的性质,才能进行自由约定,不平等的主体性质则不能。在人们生活中主要的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的平等主体、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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