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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思考

2017-12-21熊伯苹

速读·中旬 2017年12期

熊伯苹

摘 要:对民商纠纷的可仲裁问题进行思考,能够有效提高民商纠纷的仲裁效率。基于此,本文将对民商纠纷可仲裁性的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并对完善民商纠纷可仲裁问题的对策进行研究,其中主要包括仲裁理念的选择、仲裁策略的构建以及仲裁规定的创新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民商纠纷;可仲裁性;仲裁理念

隨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中的民商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仲裁机构的出现,能够对纠纷问题进行公证的评判,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在对事件进行仲裁的过程中,仲裁机构只对符合仲裁标准的事件进行处理。再在此过程中,就需要对事件的可仲裁性进行正确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民商纠纷的可仲裁性是仲裁机构能否对其进行仲裁的重要条件。

一、民商纠纷可仲裁性的现状

在判断民商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过程中,《仲裁法》是我国主要的评判标准,并在《仲裁法》的基础上,建立仲裁机制。目前,我国仲裁事件的类型可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可仲裁事件,第二种为不可仲裁事件,第三种为特别仲裁事件。在对可仲裁事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主要判断的依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仲裁双方的平等主体。只有二者之间具有相互平等的性质,才能进行自由约定,不平等的主体性质则不能。在人们生活中主要的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的平等主体、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平等主体。这种平等关系是否能够进行仲裁,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第二方面是争议性,在仲裁过程中除了要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进行讨论以外,还要对其中的存在的争议性进行讨论。在可仲裁事件的范围内,我国主要对合同纠纷以及财产纠纷进行研究,这两种类型的纠纷虽然在表现形式中有较大的差别,但是这两种纠纷都与纠纷主体的人身性质无关,符合我国对可仲裁事件的规定。在人事纠纷中,婚姻范畴、监护范畴以及抚养范畴等都属于不可仲裁的人事纠纷。行政纠纷属于不可仲裁范围的原因主要是在行政纠纷中,大多数的纠纷主体并不具有平等性质,更多的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仲裁过程中不能够将其划入可仲裁的范围内。特别仲裁事件指的是除了不可仲裁事件以外的特殊类事件,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劳动纠纷等,由于以上事件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所以在此过程中要设立专门的特殊仲裁部门对其进行仲裁。

二、完善民商纠纷可仲裁问题的对策

(一)仲裁理念的选择

在仲裁理念选择的过程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方面,我国法律已经规定可以进行仲裁的事件,不对其进行反面解释。此做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法律法规的否定性能进行限制,避免在此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证可仲裁的权威性。第二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事件,进行全面的解释。对其进行解释,能够对已经规定的可仲裁事件进行深入了解,进一步证实立法规定的正确性。第三方面,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事件,要给予适当的解释,由于法律规定的表象方式为文字,文字在表达含义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情境性。也就是说,相同的词汇或者语句,在不同的语义环境中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可仲裁性的准确程度,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适当的解释。例如,知识产权的仲裁,多数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不属于仲裁事件的范围,但是美国在制定可仲裁事件范围的过程中,将知识产权纠纷列入到其中。但是仲裁的条件是要在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变更。

(二)仲裁策略的构建

仲裁策略的构建性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概括式,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的是规范不具体或者具有一定争议性的事件,在此过程中只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抽象概括就可以。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概括类型,第一种类型为肯定概括,将可以进行仲裁的争议性事件进行划分。第二种类型是否定概括,指的是将不能够进行仲裁的争议事件进行划分。第二种,列举式,该种方式主要是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对事件的仲裁性进行划分,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及展专业性,能够对事件进行明确的范围划分。这种方式的仲裁策略比较适合应用在发展中的国家。第三种,结合式,这种仲裁性的判定方式主要指的是将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在对事件进行抽象概括之后,再通过具体的事件列举对其进行补充。

(三)仲裁规定的创新

在对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主要对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规定的理由进行创新设计。在对立法规定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其进行规定,这种方式能够保证仲裁性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能够预留出一定的解释空间。另外还能够延长可仲裁性的时限,打破了传统立法具有滞后性以及保守性的特点,使仲裁性能够与时代的发展相互同步。在对立法规定的理由进行创新的过程中,要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对其中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明确解释。

三、结论

随着人们对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对可仲裁性进行正确的认识,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完善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对策进行研究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对可仲裁的范围进行正确认识,还能够提高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仲裁效率。由此可以看出,对其进行研究,能够为今后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兵.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王哲.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