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践与思考
——以宁波市江东区①为例

2017-12-13吴敏刚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纠纷律师矛盾

□吴敏刚,俞 炯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政法委员会,浙江 宁波 315000)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践与思考
——以宁波市江东区①为例

□吴敏刚,俞 炯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政法委员会,浙江 宁波 315000)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专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发展所趋、基层所需。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应从明确主体定位、提升能力水平、拓展工作领域、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推动律师更广泛、更规范、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律师;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近年来,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复杂性、变异性不断增强,预防和化解的难度持续上升,传统单一的矛盾调解方式、机制和渠道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对此,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强调要动员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参与矛盾调解,切实提升矛盾化解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势在必行。

宁波市江东区作为建设中的宁波市现代化核心城区,一贯重视矛盾调解工作和矛盾调解队伍建设,截至2016年9月,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员708名、街道及社区调委会89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2016年1-9月,全区共排查矛盾纠纷6290起,调处成功6217起,调处成功率达到98.84%。同时,还存在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不够、系统性和规范性不够等问题。执业律师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和批准的法律从业人员,在调处化解矛盾中具有专业、客观、权威、中立等优势。江东区作为宁波市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域,在运用律师力量调处和化解矛盾方面,既有雄厚基础,又有迫切需求,也面临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困难、瓶颈与挑战。本调研围绕如何破解律师调解矛盾纠纷存在的难题,推动律师更广泛、更规范、更有效地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本文所称的“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除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并收取费用的代理行为外,以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体主持或参与调解矛盾纠纷为主,以其他各类方式为辅的纠纷预防和解决方式),作一研究探讨,为在实践中深化此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平安建设水平提供参考借鉴。

一、当前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现状与成效

(一)工作现状。截至2016年9月,江东辖区有律师事务所47家、执业律师743名,分别占全市总量的33.8%和38.8%;2015年区属事务所业务收入1.6亿元、缴税1621万元,分别占全市总量的17.5%和12.1%。以上四项数据在宁波各县(市)区中均排名第一,是名副其实的宁波市法律服务资源“高地”。同时,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仅精耕业务、依法纳税,而且踊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法治建设,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详见表1)。

表1 2015年全区律师开展业务及活动情况

为进一步掌握全区律师调解矛盾纠纷的现状,调研组从最大限度扩大样本范围出发,向全区有代表性的25家区属律师事务所和与律师调解相关的7个街道、8个公安派出所、35个社区及7个职能部门发放了调查问卷。从问卷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析,江东区律师参与调解矛盾工作的现状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考察。

1.年龄结构。42名参与调解的律师平均年龄为35.3岁,其中:30岁以下有12人,占总数的28.6%;31-35岁有14人,占总数的33.3%;36-40岁有5人,占总数的11.9%;41-45岁有3人,占总数的7.1%;46-50岁有6人,占总数的14.3%;51岁以上有2人,占总数的4.8%。可见,参与调解的律师总体来看年富力强,处于事业上升期(详见图1)。

图1 参与调解的律师年龄分布情况

2.从业经验。参与调解的律师平均从业年数7.5年,其中:2年以内的有8人,占总数的19.0%;3-5年的有14人,占总数的33.3%;6-10年的有10人,占总数的23.8%;11年以上的有10人,占总数的23.8%。可见,参与调解的律师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详见图2)。

图2 参与调解的律师从业年数分布情况

3.调解类型。受到法律规定(如刑事案件除非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不允许调解)和现实因素等影响,民事、商事案件仍然是律师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95.2%的律师受访者选择民事案件为自己主要调解的矛盾类型,人数排第一;35.7%的律师受访者选择商事案件为自己主要调解的矛盾类型,人数排第二;选择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为主要调解矛盾类型的仅分别为1人、2人(详见图3)。

图3 律师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二)工作内容。近年来,在江东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全区律师群体积极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完成了下列工作。

一是建立了工作网络。纵向上,建立了由区矛盾联调中心、街道指挥平台、社区综治室、重点(专属)网格组成,包括全区各街道、社区的四级联动律师调解链;横向上,在矛盾纠纷集中发生、接收的信访、法院、公安等单位,以及交通事故、校园事故纠纷等行业、专业调委会,设立一批律师调解工作室,初步实现了律师调解工作网络对全区各社区、重点单位广覆盖。

二是打响了工作品牌。针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涉法涉诉信访件多发等情况,在区法院专门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安排二名执业律师和“老娘舅”坐堂,由法官进行指导,负责诉前、诉中等案件调解,引导当事人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辖区八个派出所建立律师驻所调解室,每周七天不间断轮值,为老百姓提供“定时、定点”矛盾调解服务,受到群众好评;每月8日组织律师到全区60余个社区坐堂调处,提供法律服务,被群众亲切地称为“阳光8号”服务品牌;探索在宁波市律师协会江东分会、同舟律师事务所打造律师调解品牌站点,扩大辐射效应。

三是探索了运行机制。探索了准入机制,对律师调解资格进行考察、测试,加强人员筛选,努力明确律师参与调解的身份定位。探索了基本规则,对律师调解的受理范围、基本流程等进行制度化,形成了律师参与信访、警民联调、涉诉调解以及进社区调解等规则和制度。探索了监督评价机制,对于律师调解的表现和成效由多方主体予以综合评定,并与年终报酬支付挂钩。探索了保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落实区政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律师调解和法律服务,实施“以案定费”弹性保障机制,初步推动了律师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促进了一批疑难矛盾的解决。2015年,全区共有220名律师参与调解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194次,接待群众7130余人次;2016年1-8月,全区驻公安派出所律师共成功调解矛盾纠纷298件,涉及金额317.2万元。除调解一般性矛盾外,广大律师还参与拆迁安置、项目建设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的应对、调处工作,比如在徐戎小区成片危旧房改造、二号桥市场地块搬迁中,律师配合有关部门找准问题症结,提供法律服务,实行针对性引导和调处,推动事件依法圆满解决,将不稳定因素降至最低。

(三)工作成效。

1.推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力促进了法治江东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市领导多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参与大量重难点问题破解、重大项目推进和重大矛盾纠纷化解,能够有力促进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强化和能力提升,增强公民法治素养,同时,能够把大量的民事、商事等矛盾纠纷案件解决在司法程序入口前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升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质量与效率。

2.推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升了平安江东建设水平。江东作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区,辖区内各类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平安建设是应有之义、发展之基、稳定之本。律师队伍是平安江东建设的重要主体,推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律师更广泛、更深入、更规范地参与平安江东建设的突破口和契合点,有利于提升化解信访问题、调处矛盾、服务群众等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水平。

3.推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保障了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江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辖区居民和企业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于通过律师来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解决诉求的需求不断上升。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正是对广大群众迫切需求的正面回应,使律师提供的调解矛盾、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延伸到基层角落、拓展到群众身边、固化为常态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当前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研情况来看,尽管前阶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比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相比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和群众对律师调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当前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主体定位还不够明确。

一是对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身份定位导向不够清晰。当前,律师作为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主要以两类身份参与调解:第一类是直接担任调解员,主持或主导调解;第二类是作为调解员的法律顾问、助手或专家团等,为调解员提供法律支持,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目前第二类数量较多。从律师自身看,第二类身份更契合其自身实际,但从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高度,从实现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的维度,从居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满足法律需求的角度,需要律师在调解中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此外,在美国、英国、挪威、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ADR②已经越来越成为降低司法成本、多元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律师作为ADR重要一员,在相当多情况下已经成为矛盾调解的主持人员,对法院或律协移送的矛盾案件进行主导调解。如何结合实际寻找和把握律师行业实际与社会需求、发展方向、国际标准的平衡点,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化解效能,还有待探索。

二是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思维还处在向“居中者”转变的适应过程。律师作为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习惯于从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立场参与诉讼、调解过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其职业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律师在作为中立第三方主体,为双方当事人调处纠纷的过程中,还需要从为受托方服务的职业思维转化为居中调解思维,这存在一定难度。如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中,出现过因律师未能从中立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导致案件损失扩大的情况。问卷调查发现,21.4%的律师受访者和25.5%的律师调解涉及单位受访者认为,律师在矛盾调解过程中,“较难换位为‘中立’角色进行思考”。此外,少数当事人也对律师的公正性存在疑虑,认为律师可能与另一方当事人“暗箱操作”,从而不认可律师调解。

三是律师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综合把握还不够准确。律师作为调解人员,在参与处理劳动纠纷、工伤事故、人身侵权案件及拆迁安置等案件时,受到职业习惯影响,有时仅从法律角度或者过于从法律角度作机械的、单一维度的思考,对矛盾化解结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把握不够,对矛盾产生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不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引导来实现案弭事了,在个别案件中还增大了矛盾化解的难度。

(二)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环境还有待完善。

一是部分政府部门和单位认识不到位。个别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对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表现为对参与调解的律师不够信任和尊重,对律师提出的处理方案或建议不够重视,或者与律师的联动、配合不到位,对律师调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发挥不足,导致律师开展工作受限制。

二是社会公众法律素养不够高。受到我国传统人治思维和“人情”文化的影响,有的群众“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思想还比较浓厚,在调解中更期盼领导“做主”而不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或引导走法律途径;有的群众于己有利则信法、于己不利则不信,随意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导致律师难以调解;有的群众不信任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形式聘请的律师,认为政府出钱、律师办事,律师肯定站在政府立场说话。以上种种,导致律师面对群众开展矛盾调处的难度较大。

三是律师正面形象树立不够。受到各方面社会因素影响,律师在社会舆论场中的形象总体而言不是很好,影响了群众对律师公正性、权威性的认可度。同时,对律师典型、律师化解矛盾平台、途径、成效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派出所、社区、相关部门等律师调解站点在群众中的知名度不足,存在群众遇事不知道去哪里找免费律师服务的情况。

四是面向社会的律师服务平台不够完善。目前,许多企业、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对于律师提供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的需求比较大,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有提供服务供给的意愿与能力,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中间人的梳理、引导和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从中搭建需求和供给对接的平台还不够,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不足,导致出现企业等组织对律师服务不满意、不重视,律师队伍对开展矛盾化解的积极性不高、提供调解服务数量和频次较少等问题。如问卷调查发现,选择参与矛盾调解频次为“偶尔,仅每年有参与”的人数最多,占受访律师总数的57.1%(详见图4-1);选择一年内参与矛盾调解数量为“很少,仅有几件”的人数最多,占受访律师总数的52.4%(详见图4-2)。可见,从“服务供给”总量的角度来看,律师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图4-1 律师群体参与矛盾调解的频次分布情况

图4-2 律师群体参与矛盾调解的数量(一年内)分布情况

(三)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运行机制还不够顺畅。

一是法治规范不够明确。我国已颁布的《律师法》《人民调解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律师调解制度作系统、完备、明确的规定,基层开展工作还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二是日常机制不够健全。首先是律师受理矛盾案件的标准还比较模糊,对受理案件类型、性质及受理方式缺乏清晰的界定。其次是律师调解的资源配置不够科学,如在信访驻点中,律师人员更换频繁、驻点时间不足,难以对同一案件跟进调解,仅承担信访接待中的法律“咨询员”角色;在社区驻点中,居委会或居民对律师调解的需求常与律师服务时间的“供给”不对称,或者签到、记录等规范要求不足,对接沟通不够顺畅,导致律师在社区受理调处的矛盾案件寥寥无几。再次是评价监督不够,律师驻点调解的签到、工作记录还不规范,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存在个别律师捞取或介绍案源、参与调解的律师与被告代理律师有关联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如何从制度机制上予以监督和防范,还有待探索。

三是保障机制不够有力。目前,政府财政预算尚未单设律师调解项目经费,费用主要从其他项目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中支出。在信访调解、治安调解、法律援助调解等领域中,现行的律师报酬标准为每天200元;法院诉调对接工作中,青年律师脱产3-6个月,每月补贴仅为3000元,而有近六成的律师对于矛盾调解收费的预期费用为每件1000元以上。在当前律师行业竞争加剧、律师事务所运营成本上升、律师个体生存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律师调解的报酬明显不足。同时,律师调解的报酬计算还欠精细化,谁调解、如何调解、调解效果如何、当事人满意度如何,尚未在报酬计算中予以体现,难以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卷调查发现,律师受访者和律师调解涉及单位受访者均认为,律师调解“报酬不足”是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详见图5-1,图5-2)。

图5-1 律师群体选择“律师调解矛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排序情况

图5-2 涉事单位选择“律师调解矛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排序情况

(四)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水平还有待提高。一方面,是“情、理、法”交融调处矛盾所需的协商沟通能力与社会经验还不足。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惯于析法解法,找到法律症结并运用法律思维破解问题的能力较强,但许多矛盾调解需要懂得人情世故、熟稔社会经验、掌握沟通技巧,需要灵活地将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加以融合,说服当事人达成共识,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疑难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对于讲“情”、讲“理”的接受度要高于讲“法”,而一些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情、理、法”相融合解决矛盾的能力还有欠缺。经调查,54.8%的律师受访者和23.6%的律师调解涉及单位受访者认为,“在调处一些复杂纠纷时,律师的社会经验和处理技巧还不足,难以化解一些僵局和难题”。另一方面,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能力还有待提升。在民商事案件调处中,做到调解与诉讼两种方式的灵活转换和有机衔接,对于矛盾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非常重要。但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参与调解的律师对伪造大额借贷、伪造租赁合同等审查不足,轻易出具《民事调解书》,导致虚假诉讼案件进入审判和执行程序,损害了第三方合法利益;律师对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当事人法律手续、资料、权限把关不足,导致耗费调解和司法资源。

三、进一步促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对策建议

针对律师调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必须以进一步促进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抓手,深入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强化保障,推动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一)确保“三种属性”,明确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定位。

一是明确主体身份,确保中立性。律师参与矛盾化解最首要的属性是中立性、客观性、公平性。如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e)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明确要求,律师调解必须对矛盾纠纷中的当事方保持立场上的不偏不倚。要通过政策、制度等形式,界定“律师调解”本质上是在收费代理行为之外的,居中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行为过程,而非仅仅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参与调解。要通过制定“参与调解律师上岗注意事项”手册、日常培训等形式,向全体参与调解的律师强调,在调解的语言沟通、引导方式、环节把握上,必须始终保持中立客观,兼顾双方立场,防止偏听偏信,把预测诉讼结果和引导双方和解放在首位,原则上避免向当事人提出处置建议,减少不必要干扰。借鉴商事仲裁的“公断人”选定模式,建立参与调解律师名录库,由矛盾双方当事人选择均能认可的律师进行调解,寻找双方“公约数”,提高当事人对律师保持中立的信任度。

二是强化法治支撑,确保权威性。律师参与矛盾化解本质上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调解过程中的“具象化”,必须保障其权威性。要发挥宁波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建议将制定《律师调解工作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解决律师参与矛盾化解法律依据不足和现有部分法规规章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建立重大矛盾涉事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三方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无缝对接,推动实现“司法局科学调配——主体部门搭平台——律师提方案——相关单位联动处理矛盾”的工作合力。要在社会公众中强化律师化解矛盾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完善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壮大律师普法讲师团,通过律师法治讲座、律师“小区说法”、开办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栏目等形式,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事关群众权益的案件为重点,用真实案例讲解法律条文、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直接向大众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使广大群众知法、信法、守法、敬法、护法。要强化律师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目前律师调解结果产生协议仅相当于一般民事合同效力,一旦当事人违约,还需进入诉讼程序。建议对律师签字的调解协议书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快速确认、便捷确认,增强调解结果强制性,提高律师调解的公信力。

三是站牢群众立场,确保公益性。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属于广义上的律师法律援助,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强化无偿、公益的原则,原则上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劳务费用;另一方面,在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生态环境纠纷、物业纠纷等案件调解中,要帮助群众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引导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寻求纠纷解决,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律师法律服务和援助,强化救济功能。同时,借鉴挪威等国家做法③,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涉及一些复杂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又不愿上法庭的案件,可由律师协会指定律师进行调解。在调解时,允许双方带上本方代理人或法律顾问,从而进一步降低群众寻求帮助并化解矛盾的成本。

(二)把握“三个关键”,提升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水平。

一是把握好“关口前移”这一关键。在矛盾案件尚未产生或者刚刚产生时就介入进行预防或调处,以期取得效果最佳。要推广“甬安社会评价研究院”经验,由律师团队作为第三方机构,独立承接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工程、重大规划、环境敏感项目、征地拆迁、房屋解危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准确、完整细致地收集整理各方观点与诉求,从法律专业角度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找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发现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法性,从源头上预防矛盾产生。积极推进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信访案件制度,选派律师在信访部门开辟相对独立的律师接待点(值班室),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或者采取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信访人自主选择律师、事权单位委托等形式对信访件实行专人专办,主要做好信访人接谈、评析信访案件、释法劝导、提出处理意见、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工作,把更多信访件化解在初信初访的阶段,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此外,还要促进律师进驻网上信访平台,实现律师在网上接访、网上释法、网上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是把握好“专业团队”这一关键。建立有能力应对各类不同案件的矛盾调解律师专业团队,对于提高矛盾化解效果至关重要。要借鉴境内外建立律师调解机构的做法,④依托律师协会,选拔优秀律师组建律师调解组织,针对目前数量多、专业性强、化解难度大的几类矛盾纠纷,下设若干个特定领域的专业调处小分队,做到“专业律师调处专业矛盾”。如针对金融纠纷,建立由公司证券、金融保险等专业律师组成的调处分队;针对国际航运贸易中产生的纠纷,建立由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税务、反倾销、涉外等专业律师组成的调处分队;针对消费纠纷,建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律师组成的调处分队;针对医疗纠纷,建立由富有医疗过错、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经验,以及具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等有专业医学背景的律师组成的调处分队。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重大矛盾,探索“政府买单+基金支撑”的专业团队包案模式,解决个体律师力量单薄、无法持续跟进等问题,提高对疑难矛盾的解决效率。同时,还可根据不同驻点单位接收不同纠纷的特性,有侧重地安排专业律师入驻,如安排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入驻社区;安排精通交通法规、保险业务的律师入驻交警部门;安排熟练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入驻卫生部门。对于性质比较复杂、久拖不决的矛盾案件或信访积案,组织由律师、“老娘舅”“两代表一委员”、相关方面专家、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听证会或“评审团”,听取上访人意见和诉求,从公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既保障上访人合法合理诉求,又纾解其心结,使其预期和诉求合理化,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

三是把握好“教育培训”这一关键。借鉴发达国家律师开展调解的经验,⑤依托律师协会,围绕律师调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富有调解经验的律师或者资深调解员定期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律师调解的实务能力。培训重点内容为: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相邻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等涉及的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方法、注意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心理知识、道德风俗习惯、语言沟通技巧等。比如,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原则、如何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标准、如何运用调解技巧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调解中的技巧等,向年轻律师进行传授。同时,就诉前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清合法表达诉求、减轻诉讼成本,诉中依法维权,诉后做好败诉方思想疏导,实现“案结事了”,由法院专业法官进行辅导,不断增强律师灵活运用调解和诉讼两种方式解决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水平。此外,定期组织律师进行交流、座谈,研讨经典调解案例,促进共同提高。反过来,有经验的律师要加强“传帮带”,通过“1+1”等形式,向“老娘舅”和驻点单位工作人员传授法律知识,强化其法治思维,带动和培育更多懂法律、会调解的人员。

(三)拓展“三个领域”,扩大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范围。

一是向“互联网+”领域进行拓展。当今社会已是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时代,矛盾纠纷的形态和化解矛盾的方法也相应发生变化,对此,必须以“互联网+律师+调解”为方向,对传统律师调解进行拓展升级。首先是调解矛盾形态的拓展,律师要对电子商务纠纷、网络支付纠纷、网上小额贷款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网络版权纠纷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等来源于网络、适合利用网络技术解决的矛盾纠纷;跨国跨地域的保险、佣金、房地产、人身轻微伤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和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不愿暴露身份、不愿面对面交锋的家事纠纷、相邻纠纷、隐私纠纷等案件加强法律研究,了解其特点和规律,掌握调处和解决方法。其次是调解矛盾模式的升级,综合借鉴上海“法宝网”商业服务平台、成都与合肥法院“e调解”公益服务平台,通过“群众点单”+“律师接单”等模式,在线完成申请、举证、质证、调解及签订和送达文书等程序,充分满足群众调解需求、盘活律师调解资源,促进调解的快速、便捷、高效。最后要强化线上线下对接,围绕网络矛盾纠纷的证据举证和认证,调解协议的确认、履行和执行,跨境调解协议的认可以及法院管辖权等问题,加强参与调解的律师、平台运营方、认证机构、鉴定机构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实体上的矛盾解决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二是向企业转型升级领域进行拓展。立足经济发展实际,特别是以宁波成为“中国制造2025”首个试点示范城市为契机,以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引领产业,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新兴产业,以及金融服务业、航运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业和公共服务业等服务产业为重点,以政府搭平台、企业“买单”为主要形式,组织律师加强对重点、骨干、有发展潜力企业,各类商会协会,以及服务业集聚区和各类“众创”空间、项目、平台等孵化载体的法律服务,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技术创新、融资引资、兼并重组、签订合同、经贸洽谈、防范风险,尤其是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后如何处理反倾销、反补贴等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化解涉诉案件和矛盾纠纷,并通过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报告等形式,对经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提前发出预警。要发挥律师调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护航作用,通过组建律师重点项目服务团等形式,对各级重点项目进行“结对”,每月联系对接,提供法律意见,调处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纠纷。

三是向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领域进行拓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探索注册成立非盈利性质的律师调解社会团体,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倾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途径,引导其参与各类矛盾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矛盾案件的化解。要结合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建设,推动广大律师担任居委会法律顾问,为居委会选举、居务管理、维护居民集体权益、处置重大群体性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在社区依法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进一步创新和拓展网格化管理,结合“阳光8号”党员律师志愿者工作,发动律师到所在地社区报到,编入兼职网格员队伍,协助做好法规宣传、隐患排查、矛盾调处等工作,帮助基层把矛盾问题稳控在属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健全“三项机制”,建立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规范。

一是建立日常运行机制。主要明确以下五方面。(1)人员选任。建立准入规范、竞争充分、群众满意的参与调解律师选配机制,通过律师报名、书面选拔、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形式,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调解技能、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考量,择优选用律师加入调解队伍并发放聘书。此外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⑥加强对退休律师、资深律师的延揽力度,发挥其精通法律、熟悉社会、热心公益等优势,增强律师调解力量。(2)受理范围。可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做法,⑦对于小标的额或者一定范围标的额案件必须进行调解,不得直接诉讼结案。也可从案件类型进行界定,如规定下列案件,可由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和遗产继承权纠纷;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小额民间借贷、合伙协议、小额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债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他适合律师调解的纠纷。(3)排班布点。在尽可能的前提下,对驻点律师的人员安排予以相对固定,并拓展其驻点服务时间,对明确已受理某一案件的律师,要求对该案件进行跟踪,做到“一帮到底”,避免人员更换引发的不便。(4)操作规范。实行律师驻点调解签到、工作记录机制,明确案件受理——进行调解——签订协议书——结案建档等规范化流程,尤其对当事人签订协议所需的有关权限、资料、手续等严格把关,防止“调而无效”,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5)联系对接。在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公布结对律师基本情况、执业范围及联系方式,发放律师便民联系卡,便于有需要的群众随时与律师联系,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确有需要代理的群众给予相应优惠。

二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可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⑧针对律师参与矛盾调处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探索监督防范机制。要在法院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框架下,由富有调解经验和一定声望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并明确律师调解员不得参与相应案源。要建立“诉调隔断”机制:诉前、诉中调解案件若调解成功,需由对口的专业调解法官负责实施诉调确认,若调解不成则进入正式诉讼阶段,由调解法官负责与审判法官沟通案情,参与调解的律师不得与审判法官接触,确保案件调解与审判间的彼此独立,避免因律师主观臆断影响审判工作;“限制代理与作证”机制:规定参与调解的律师不得在参与某一诉前案件的调解后又在同一纠纷或相关诉讼纠纷中作为前案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防止律师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调解地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和当事人涉案情况的审查,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必要时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与,同时规定一定标的额以上不允许进行调解;定期抽查机制:定期对参与调解的律师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存在背景关联、律师向相关主体推荐案源等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利益勾连,损害调解的公平正义。同时,要探索建立对律师调解的考核办法,主要以律师参与调解次数、调解性质、调解效果、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当事人评价、驻点工作人员评价等为指标,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涉事单位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形成对律师调解绩效的量化评分。

三是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可借鉴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做法,⑨将律师调解经费列入政府职能部门或法院年度财政预决算,单列律师调解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将律师参与矛盾调解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点,加大购买力度,切实强化律师化解矛盾所需报酬的经费支撑,同时,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来源,借鉴宁波海泰律师事务所设立“Fast”基金⑩等经验,通过社会募捐、企业赞助、事务所出资等方式,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丰富使用方式。要加大激励力度,一方面提高律师调解报酬标准,总体上使律师参与调解所得报酬与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接近,增强调解工作对律师的吸引力,让更多具备经验的律师愿意参与调解;另一方面细化报酬核算方式,主要以律师参与调解的时间、案件性质为依据,实行一般性矛盾纠纷“以时定酬”、重大复杂矛盾案件“以案定酬”,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支付。同时,将律师调解报酬与年终律师调解绩效考核挂钩,对组织得力、表现出色的律师事务所给予税收、财政等方面优惠,对在调解中表现优秀的律师进行公开表彰,对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律师给予由高到低的相应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调解资格,从而形成正确导向作用,激发律师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注释:

①江东区为浙江省宁波市原下辖行政区,2016年9月撤销,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

②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③刘萌:《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研究》,天津商业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④如英国全国律师ADR网络ADR Net.Ltd拥有120名各类专业律师,是英国处理商事纠纷的最早和最重要的律师机构;又如日本东京、横滨、名古屋、新泻、埼玉等地律师协会设立斡旋、仲裁中心或咨询、斡旋中心等机构,招揽律师加入;再如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和解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香港调解资质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统一了香港调解员的资质认证,目前在册的认证调解员大约2100名,其中大多数都是大律师、律师等。参见张灿:《浅议律师参与型调解》,《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3年第4期;龙飞:《中国“律师调解”事业的发展前景》,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4-06/11092621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6日。

⑤1996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纠纷解决处”,专门培训律师群体中的调解员、仲裁员、中立专家;美国、英国在法学院和法律继续教育中开设“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法律调解之道”等律师调解课程,帮助律师提高调解能力。参见张灿:《浅议律师参与型调解》,《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3年第4期;孙元熙:《建立中国特色的律师调解制度》,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f67a070100jeap.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 年10月6日。

⑥如美国纽约州法院推出“荣誉律师”项目,组织有良好声望、55岁以上、不少于十年律师经历的老律师每年无偿提供至少30小时法律服务,帮助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解决纠纷。参见高陈:《美国纽约州法院ADR机制及其启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⑦美国加州法院规定,15000美元标的额以下必须先行调解。参见孙元熙:《建立中国特色的律师调解制度》,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f67a070100jeap.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6日。

⑧美国、日本法院有“审、调分离”原则,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委员会或专任律师调解员,此类人员不得参与与所调案件相关的任何诉讼过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充当了调解人的律师,诉讼时应该进行回避,《联邦律师法》第4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得再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有的州法还规定,调解律师在法庭传唤时享有沉默权,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参见张灿:《浅议律师参与型调解》,《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3年第4期;孙元熙:《建立中国特色的律师调解制度》,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f67a070100jeap.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6日。

⑨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律师参与ADR的资金来源往往以法院、政府支出和公益奉献相结合,如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出钱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向当事人提供ADR免费服务,全州62个县的社区纠纷调解中心由州法院和联邦、州、县、城市机构提供资金,基金和团体提供捐款;其他一些地方法院的律师调解员基于公益目的,每年免费处理2-3件案件后向当事人收取低于律师行业标准的费用。参见高陈:《美国纽约州法院ADR机制及其启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⑩“Fast”基金:宁波市海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设立的公益类基金,主要为律师开展公益调解工作所需资金提供保障,目前已募集资金250余万元。

D616

A

1674-3040(2017)05-0015-09

2017-05-03

吴敏刚,中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俞炯,该政法委综治监督考评科科长。

潘晶安)

猜你喜欢

纠纷律师矛盾
《全国律师咨询日》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误帮倒忙引纠纷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矛盾的我
对矛盾说不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实现乡村善治要处理好两对矛盾
调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