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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的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7-01-24邓雁玲杨亚强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校园贷借贷犯罪

□邓雁玲,杨亚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校园贷”的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

□邓雁玲,杨亚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校园网络借贷发展很快,众多“校园贷”平台拥有了大量学生用户,但也出现了“裸贷”“高利贷”等诸多乱象,进而带来一定的犯罪风险。基于对“校园贷”相关概念的辨析,探讨了“校园贷”的犯罪风险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并分别从制度、政府、平台、高校和学生五个层面提出校园贷犯罪风险防范的具体对策。

“校园贷”;犯罪风险;防范对策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金融需求,“校园贷”作为消费金融的一种新业态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壮大。但是,“校园贷”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乱象,可以说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校园贷”的负面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如大学生因还不起“校园贷”而跳楼自杀、[1]女大学生裸条借贷等。[2]部分“校园贷”机构所从事的已不是正常的信贷业务,而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高利贷。此外,一些平台在讨债过程中出现了人身恐吓、非法拘禁、逼迫卖淫等犯罪行为。一些“校园贷”平台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屡屡挑战法律底线,严重破坏校园环境,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校园贷”面临着许多犯罪风险,亟需予以重视和防范。

本文所研究的“校园贷”,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

一、“校园贷”的状况

(一)“校园贷”的特征。“校园贷”是有借款需求的大学生在线完成注册并提供个人信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向申请借款的学生个人账户发放一定额度的资金。但是,大学生在“校园贷”平台上所借的钱有还款期限,并有一定的利息,如果逾期未还款或未完全还款,则借款人还需额外支付一些费用。当前“校园贷”呈现以下一些特征。

1.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和正规金融服务的缺失是“校园贷”得以发展的基础。“校园贷”虽是新鲜事物,但校园金融却早已有之。2004年,面向大学生的信用卡兴起,市场份额迅速攀升,但鉴于坏账太多,银监会于2009年叫停了此项金融业务。此后部分银行仍向大学生发放信用卡,但信用额度偏低,审批严格,发放量很少。然而,正规校园金融服务缺失的同时,大学生的消费需求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水涨船高”。据笔者调查,北京市高校许多大学生都有贷款进行超前消费的经历,这一群体的金融需求较为旺盛。当传统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时,以简便快捷著称的“校园贷”就很快地填补了这一市场空白。

2.“校园贷”平台与大学生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3]首先,“校园贷”背后的金融机构都是非国有的,其运营资金均为民间资本,民营性是其主要特征。其次,大学生基本都是成年人,从民法意义上而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因此,平台与大学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3.“校园贷”以互联网为依托。以大学生为代表的年轻人是网民的主体,他们充分享受互联网的高效与便捷,所以,用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来发展“校园贷”根本行不通。只有以互联网为依托,借贷双方才可以迅速完成交易,从而建立借贷关系。

4.短周期与高利率是“校园贷”的显著特征。“校园贷”平台上的信贷周期,最短三五天,最长为一年。此外,多数平台上的金融产品年化利率在20%以上,一些平台的总利率能达到30%以上,这显然是高利率,有些是“隐形”高利贷。

5.违约风险大,极易导致非法催收。大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上不独立,心智上不成熟,且容易出现非理性消费,所以违约风险较大。“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加之利率普遍较高,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平台一般不会诉诸司法,而往往选择暴力催收。

(二)“校园贷”的现状。

1.“校园贷”行业处于快速扩张期。与其他金融业务相比,“校园贷”自身的优势非常明显。第一,用户基数大且消费能力强。目前,全国高校在校生约为2600万人,按照每人每年贷款5000元估算,“校园贷”市场潜在规模有望达到千亿元量级。第二,整体风险可控。虽然大学生的违约风险大,但多数平台均将借款学生父母视为隐形担保人。当大学生无力偿还时,父母一般会顾及子女的学业或前途而代为偿还。基于以上两点,“校园贷”总体上可以说是稳赚不赔的好生意,因此,新加入“校园贷”平台的企业越来越多,行业处于快速扩张期。

2.“校园贷”的社会形象差。不难发现,关于“校园贷”的新闻报道许多是负面的,一起起悲剧事件的发生屡屡挑动社会的敏感神经,在舆论环境中,“校园贷”已趋于“妖魔化”。但是,不能因为部分不良平台的问题就全盘否定整个行业,“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

3.“校园贷”的监管洗牌为时不远。从2016年开始,我国政府对“校园贷”的监管不断加码。2016年的全国两会,“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出现在了政府工作报告中,[4]“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自然也在监管范围内。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和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建立针对不良校园借贷的日常监测机制、实时预警机制和应对处置机制。可以预见,相关部门对“校园贷”的监管将会淘汰一批不良金融机构,从而促使整个行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5]

二、“校园贷”的犯罪风险

作为消极影响因素的综合体,风险伴随着事物发展的全过程。风险的爆发以具体损害为表现形式,且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诱发风险发生的因素有两种:可控因素与不可控因素。作为社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风险体现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其关注点在于犯罪行为发生与否,在于犯罪行为发生的促成因素和阻却因素。将阻碍犯罪行为发生的可控因素加以梳理,可以为犯罪风险的防范提供依据。就本文而言,促成因素指的是“校园贷”犯罪风险的形成原因,阻却因素指的是“校园贷”犯罪风险的防范对策,而这也构成了本文的逻辑理路。

(一)非法经营。

1.“校园贷”隐形费用高。金融机构要求的回报与其承担的风险成正比,即要求的回报越高,风险就越大。“校园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借贷,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不良平台为了躲避监管而巧立名目,将一部分利息包装成了所谓的服务费,企图通过障眼法来赚取高额利润。比如,笔者调查某“校园贷”平台上的一款产品,其贷款额度为24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1.5%,一年的总利息为24000×1.5%×12=4320元。这样算的话,此款产品的年利率为18%,但实际利率却远非如此。其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借款学生并非一直占用24000元的本金,而是每月要还本2000元,因此一年下来借款学生实际使用的资金额平均每月约为13000元,12个月分期还款利息,折算成实际年利率为33.2%,远远超过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不折不扣的高利贷。如果学生不能发现其中的猫腻,就很容易落入平台精心设计的高利贷陷阱。

2.“校园贷”暗藏着高额的违约金。设置高额违约金成为一些“校园贷”平台牟取利润的一种重要方式。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补偿被违约方,二是惩罚违约方。补偿是首要的,惩罚是次要的。就“校园贷”而言,如果学生逾期还款,平台遭受的损失毕竟有限,加之已收取了高额利息,这时再要求高额违约金显然不合理。此外,由于一些平台会预先在发放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押金,所以贷款学生实际拿到手的金额往往少于申请额度。然而,这些平台却以押金扣除前的金额计算利息,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把利息计入本金,从而实现利滚利。笔者调查发现,虽然各个平台收取的违约金不尽相同,但都高得离谱,一些平台每天会收取逾期未还款项的0.5%~1%作为违约金,个别平台甚至高达8%。然而,当学生前期咨询这些重要的还款信息时,很多平台的答复遮遮掩掩、模棱两可,甚至出现了欺骗诱导的现象。

非法经营是不良“校园贷”平台的共同特点,无论是隐形费用还是高额违约金,都是平台在利益驱使下的不法行为,一些平台尝到“甜头”后很可能变本加厉。因此,非法经营“校园贷”潜藏着很大的犯罪风险,必须予以防范。

(二)暴力催收。大学生经济不独立,且缺乏借贷信用记录,从借款消费角度看,属于高风险人群,加之借款平台的各种费用极高,所以借款学生较容易出现违约。由于涉嫌非法经营,平台发现借款方违约时,一般不会诉诸司法,而往往选择暴力催收。平台暴力催收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以借款学生的学业、名誉、人际关系、人身安全等为“筹码”的非法追欠,其中潜藏着巨大的犯罪风险。一是涉嫌危害人身安全。一些“校园贷”平台为了追回欠款,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出现了雇佣艾滋病人去追债的现象,被业内戏称为“艾滋病催收队”。此外,一些平台不断对欠款学生发出诸如“要你好看”“送你上天”“还想不想活了”之类的人身威胁,严重危害到了借款学生的身心健康。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催收人员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追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以上种种不法行为,很可能演化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二是涉嫌侵犯名誉。一些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除了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之外,对欠款学生施加其他一些心理压力也是其惯用的手段。当催收人员发现警告、威胁欠款学生不起作用时,就会想方设法联系欠款学生的家人或朋友,有的甚至直接联系欠款学生的老师或同学。尤为恶劣的是,个别平台通过在校园里贴大字报、在学校网络贴吧里发帖等方式散布谣言,称欠款学生“吸食毒品”或“乱搞男女关系”,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借款学生的名誉,而且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部分欠款学生心理素质欠佳,在自身名誉受损的情况下容易走极端而酿成悲剧。

(三)裸条借贷。裸条借贷,简称“裸贷”,指的是在校女大学生以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为担保,向“校园贷”平台申请高息贷款,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平台以公开其裸照或与其父母联系等手段逼迫其还款。目前,裸条借贷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并衍生出了“肉偿还款”和裸条信息售卖等“盈利”方式。可以说,女大学生一旦卷入裸条借贷,就会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裸贷”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其本身具有巨大的犯罪风险。

“裸贷”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6]笔者调查发现,当女大学生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人就会在QQ群、微信群、百度贴吧等社交平台上公然叫卖借款人的裸条信息。由于这种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平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一些女大学生选择“裸贷”时很“天真”,认为只要按时还款,平台就不会公开自己的裸条信息。但她们不知道的是,裸照一旦落入贷款人手中,那么借款人就只能听之任之了,即使女大学生按时还款,平台为了利益最大化,依然可能泄露她们的隐私。

“裸贷”行为可能还涉嫌介绍、组织、强迫卖淫。[7]一些平台售卖裸条信息并不能完全抵消借款人所欠的金额,这时平台可能动起“歪心思”,通过介绍或组织女大学生卖淫来追回欠款,即所谓的“肉偿还款”。可以说,裸条借贷的犯罪风险丝毫不亚于暴力催收,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

(四)危害信息安全。“校园贷”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各大平台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选择招募一些在校大学生作为他们的校园代理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学生干部。校园代理人利用自身条件获取其他学生的个人信息。有的学生冒用其他学生的个人信息在“校园贷”平台上借款,当被冒用个人信息的学生接到平台催收欠款电话时才发现自己“被贷款”。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审核不严格有很大关系。因此,“校园贷”存在信息安全风险。作为贷款方,平台负有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的义务,负有对往来资金进行监管的义务。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把关不严格,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如果形成资金池,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如果平台明知借款人利用他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校园贷”犯罪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校园贷”平台急功近利。

1.“校园贷”市场格局尚不明朗。当前“校园贷”行业中没有哪家平台占有绝对优势,各大平台忙于“跑马圈地”,都想把竞争对手淘汰出局。换言之,整个行业仍处在“战国时代”,“领头羊”尚未出现。此外,“校园贷”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资本力量的助推。正是因为看好校园金融的市场前景,各路资本纷纷涌入这个领域。但是,资本是逐利的,其要求平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抢占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加之各大平台急于做大做强,导致行业陷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在此背景下,乱象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了。

2.平台隐瞒或模糊资费标准,逃避风险告知义务。“校园贷”利率普遍较高,各大平台为了拉拢用户,不愿意把资费标准和风险信息明确告知借款人,否则,潜在用户会被“校园贷”的高利率“吓跑”。无论是隐瞒资费标准,还是逃避风险告知义务,相对于正常经营而言,都是一种“舞弊”行为。

要想了解“校园贷”犯罪风险的形成原因,需要搞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舞弊”行为。“舞弊三角理论”认为,舞弊由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自我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三要素组成,只有在三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舞弊才能真正形成。[8]一些“校园贷”机构之所以选择“舞弊”,离不开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这三要素。首先,就压力而言,涉足“校园贷”的企业越来越多,平台面临的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压力成为一些平台选择“舞弊”的“导火索”。其次,就机会而言,有效监管的缺失给一些平台的“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如果机会结合压力,就会诱发强烈的“邪念”,比如高利贷。最后,即使有了压力和机会这两大因素,大多数“舞弊”还是需要自我合理化。部分“校园贷”从业者认为,他们是在给大学生“救急”,满足了大学生的消费需求,同时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即使出现一些不法行为也情有可原。由此可见,自我合理化成为一些从业者实施“舞弊”行为时的普遍心态。

在竞争压力、资本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部分“校园贷”平台表现出管理的松散和有效管控的缺失。为了尽快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平台选择降低借款门槛来扩大用户规模,比如把款借给一些根本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此外,平台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普遍不严格,在个别平台上,只要有身份证和学生证就可以借出款来,而且额度还不低。“动动手指,贷款到帐”“无抵押、无担保、当日放款”等充满诱惑的广告语铺天盖地,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些“校园贷”平台借款门槛之低、资质审核之松。尤为严重的是,整个行业呈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错误价值取向,各大平台一味追求高利润,而忽视往来资金监管,出现了诸多乱象,如平台对一些违规甚至是违法的借贷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以说,混乱的价值取向所带来的必然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的层出不穷,而乱象恰恰是“孕育”犯罪风险的“沃土”。

(二)大学生群体不成熟。大学生有虚荣心很正常,选择超前消费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虚荣心驱使下把借来的钱用于非理性消费、盲目消费或随意攀比,则实在不可取。笔者走访发现,很多大学生在“校园贷”平台上借款并非是为了“救急”,而是购买苹果手机、名牌背包等较为昂贵的商品。[9]此外,一些大学生面对“校园贷”平台的方便快捷以及极具诱惑的广告宣传时难以约束自己不去申请借款,而稍有不慎,又极易落入一些平台的高利率陷阱。目前,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理财能力,也没有足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在众多的“校园贷”机构中,隐藏着不少从事高利贷的不良平台,很多大学生对利率、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方式并不清楚,极有可能因贷款而背上巨额债务,甚至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之中。当借款学生不能按期还款时,多数平台往往会采取跟踪尾随、威逼利诱,甚至是非法逼债等行为。借款人顾及自己的学业和声誉而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便成为高利贷的牺牲品。此外,如果借款人确实无力还款,催收人员又逼得太紧的话,欠款学生就可能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大学生群体的不成熟是“校园贷”犯罪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有效监管缺失。“校园贷”中出现的犯罪风险,诚然与平台运营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差以及大学生群体的不成熟相关,但也反映出相关部门有效监管的缺失。有效监管缺失的背后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校园贷”属于民间网络借贷的一种,目前,在民间网络借贷的监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实际操作中,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即可开展“校园贷”业务,但是,工商、金融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对“校园贷”的准入机制、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缺少规范“校园贷”相关行为的法律依据,这就导致工商、金融等政府部门很难对“校园贷”平台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校园贷”的运转只能更多地依靠借贷双方的自觉以及传统交易习惯,这就给一些平台的违法犯罪创造了机会。

(四)高校管理缺位。“校园贷”乱象频出固然与大学生的不成熟有关,但高校作为大学生管理的主体,自然也有其不足之处。可以说,高校管理的缺位是“校园贷”乱象频出的原因之一。高校管理要以学生为本,校方有责任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和引导,但是,一些高校认为“校园贷”属于学生的日常消费,是大学生的“私事”,学校不应过多干涉。在这种管理思维下,高校往往在“校园贷”悲剧事件发生后才采取相关措施,可惜为时已晚。因此,面对“校园贷”,高校亟需转变管理理念,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尽最大努力避免“校园贷”悲剧事件的发生。

教育也是一种管理,高校管理的缺位同时也意味着教育的不足。“校园贷”悲剧事件屡屡发生的背后是大学生金钱教育和生命教育的缺失。大学生普遍对金融知识缺乏了解,且风险意识不强,很容易给不良“校园贷”平台提供机会。当不慎陷入高利贷而欠下巨额债务时,几乎未接触过生命教育的大学生容易走向极端,悲剧就此发生。因此,高校不仅要重视学生的专业教育,还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金融课程和心理辅导课程,引导学生确立良好的消费观,养成理性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的习惯,提高识别“校园贷”陷阱的能力,并有足够的心理素质应对困境。

四、“校园贷”犯罪风险的防范对策

正如让·鲍德里亚在其著作《消费社会》中所认为的那样,消费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在媒介数字化的时代一切都显得更加便捷且毫无遮掩”。[10]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校园贷”鼓励大学生超前消费本无可厚非,但以牺牲社会利益来达到商业目的的“狂欢”应该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

(一)制度层面。“校园贷”自出现以来,发展势头强劲,新加入的企业越来越多,各大平台忙于抢占市场,行业目前处于无序竞争状态,甚至略显混乱。相关部门亟需优化制度设计,使行业尽快摆脱无序状态,从而使“校园贷”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了更好地规范“校园贷”行业,亟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迫切需要设置监管细则和行业标准。

1.明确准入标准。规范“校园贷”的关键是做好源头防控,即必须设立准入门槛,且门槛不宜过低。首先,依法设立的各类平台和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要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否则不允许进入“校园贷”行业。其次,对平台的业务范围要有严格的限制,不得将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纳入营销范围,不得向未满18岁的借款人提供网络贷款,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出现灰色地带,才能避免一些不良平台“钻空子”。

2.厘清各部门职能。“校园贷”具有金融属性、商业属性、教育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因此,对它的监管需要政府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与密切配合。在优化监管方面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划清各部门的责任范围,建立一套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对“校园贷”进行综合治理,避免出现“九龙治水,一盘散沙”的局面。

3.明确监管主体,加强事前监管力度。对于“校园贷”的监管,金融、工商、教育、公安等部门均有职责,但是具体来看,由金融机构牵头进行管理最为恰当,因为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作为运营方,平台于法于理都应是“校园贷”业务的具体管理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具体而言,平台每推出一款新的金融产品,都要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检查其中是否有潜在的犯罪风险,必要时要向主管部门报备。此外,要对资金往来进行动态监督,增强管控力度。

4.提高违法成本。“校园贷”乱象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所以一些平台敢于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在优化制度设计时应当提高违法成本。无论是平台还是从业人员,只要其行为违法,那么除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方面的处罚外,还要对其商业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责令平台停业整顿、禁止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校园金融业务等。此外,无论是平台还是从业人员,视其情节的恶劣程度,可以对其选择适用永久禁入该行业的制度。

(二)政府层面。

1.政府综合施策。一是创新监管思路。“校园贷”是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当然也包括犯罪。因此,政府必须在创新与监管之间进行权衡。笔者认为,校园不是金融消费的禁区,大学生也有合理的金融需求,所以不能将“校园贷”一棒子打死,否则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政府应该在鼓励或至少不阻遏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思路,变革监管措施,让监管与时俱进。二是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建立行业规范,在信贷额度、资费标准、信息披露、审核流程等方面制定标准,防止平台违规扩大贷款额度、隐瞒资费标准、降低审核门槛;督促平台规范审核流程,检查平台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和还款能力的审核情况,若平台把关不严,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平台进行精准监管,及时区分合法借贷与金融诈骗,严厉打击各种高利贷行为;全面排查风险,定期约谈平台负责人,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宣传警示,总结“校园贷”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对大学生进行警示宣传,让大学生提高警惕;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大学生主动监督,呼吁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尽快建立大学生信用诚信体系,考虑将“校园贷”平台数据纳入征信系统;建立行业职业道德体系,将违法违规者列入诚信黑名单;引导平台提供优质金融产品。三是监管常态化,加大处罚力度。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在交叉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形成合力。监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整治“校园贷”中的不法行为。要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欺骗诱导、强迫交易、非法经营、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铁腕”清理裸条借贷等不良产品;加强网络巡查,清除“灰色”产品,净化校园金融环境;取缔一批长期违规且屡教不改的平台;对出现问题的平台进行追责和处罚,倒逼平台主动承担责任。监管部门不仅要“雷霆执法”“定向清毒”,更要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将监管制度化、常态化。[11]四是堵偏门开正门。面对“校园贷”乱象,政府部门固然需要遏制平台的无序蔓延,但一味封堵并非治本之策,在堵严、堵实“偏门”的同时也要将“正门”开大、开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府应该放宽政策限制,鼓励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大学校园,开发与大学生需求相匹配的新产品,如提供额度适中的信用卡、学业贷款、创业贷款等,帮助大学生形成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

2.公安机关防范打击。一是建立基层派出所与经侦支队联动机制。相对经侦支队而言,高校所在区域的派出所对高校的治安状况比较了解,往往能掌握第一手的违法犯罪线索,更了解“校园贷”平台在高校内的业务情况,更容易在第一时间获取“校园贷”违法犯罪信息。通过派出所及高校保卫处与经侦支队的联动合作,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校园贷”违法犯罪方面的专项培训,提升民警办理“校园贷”案件的水平。同时,在派出所设立“校园贷”信息员,专门搜集“校园贷”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信息。二是加强“校园贷”违法犯罪风险的宣传。在已曝光的“校园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大学生心智不成熟又渴望消费的特点,最终犯罪得逞。在这些案件中,相关大学生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高利贷、裸条借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与高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开展合作,以专题讲座、微博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在校生宣传“校园贷”的犯罪风险,让学生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不良“校园贷”平台的陷阱。三是构建犯罪嫌疑人数据库。一些在“校园贷”平台上从事“高利贷”的违法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他们往往会收敛一段时间,风声过后又“重操旧业”,因此“校园贷”犯罪中累犯现象较为明显。公安机关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将有“校园贷”犯罪前科的嫌疑人信息录入其中,并构建相应的跟踪预警系统,通过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掌握其可能出现的犯罪动向。如果发现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苗头,可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恶化。四是主动出击,拓展线索来源。“校园贷”违法犯罪信息不会自己“找上门”,需要公安机关主动去获取。公安机关可通过查询工商注册信息、询问平台工作人员、查询被怀疑对象的交易记录、查询平台借贷利率、查询平台资金流动等方式搜集获取“校园贷”违法犯罪信息。五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发布预警信息。对于“校园贷”的监管,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均有职责,各主体根据自身职权从事相应的监管工作。“校园贷”犯罪风险的防控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与通力配合。银监、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将其作为线索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如果情况严重,公安机关应迅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尤其是大学生予以注意。六是强化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是“校园贷”犯罪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形式,公安机关在防控“校园贷”犯罪风险的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三)平台层面。

1.完善监管措施。第一,充分的风险告知与信息披露。“校园贷”机构要在平台或网站的显著位置注明放贷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明确告知大学生借贷的综合成本,严禁以各种方式隐瞒资费标准,严禁以偏概全欺骗借款人。尤为重要的是,平台必须充分告知大学生违约以后的各种风险,不得有丝毫保留。第二,规范审核流程。平台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动机、还款能力以及信用记录,不得随意降低借贷门槛,不得向确实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大学生放款。此外,审核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需走访调查。第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平台之间应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封闭的现状,避免一人多贷,避免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从而提高行业的风险管控水平。第四,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平台不能在放贷以后“坐等”借款人还款,而应实时监测贷款流向以及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变化,如有异常,平台应及时停贷或追偿。第五,建立征信体系。平台可以将大学生的在校表现、奖惩情况、学费交纳等信息作为征信体系的参考,也可以将网约车违约、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数据纳入征信体系。[12]第六,注重保护金融信息隐私权。平台所采集的用户信息只限于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而且要尊重用户隐私,未经允许,不得将借款人的交易记录提供给他人。此外,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措施必须完备,以防信息被盗或外泄。

2.转变经营理念。“校园贷”平台要意识到,通过高息或高利贷赚取利润并非长久之计,应该重新对自己进行定位,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各大平台应树立“产品为王”的理念,努力提供针对性强、可持续运营的金融产品。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探索,比如某平台推出的一款分期产品,贷款额度为5000元,还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借款人需返还平台5500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费用。由于额度、利率适中,这款产品在大学生中颇受欢迎,获得了很大的销量,平台也赚取了不菲的利润。可见,平台要秉承薄利多销、细水长流的经营理念,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步入歧途。

3.提高行业自律。净化校园金融环境的关键在于加强平台的自律意识。“校园贷”平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效益。作为运营方,平台有义务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素养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与道德素质。实践中,可以由几家大的平台牵头成立自律协会,建章立规,共同来提高行业自律。此外,“校园贷”平台要做好公关工作,重塑社会形象。

(四)高校层面。

1.系统教育,全面预防。高校的风险防范教育必须走在大学生借款之前。高校要将金钱教育、风险教育和生命教育融入新生入学课程,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班级主题活动,纳入辅导员评价考核体系,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应当开设金融、消费相关课程,在大学生中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定期邀请金融监管、网络安全等部门的人员到学校开展专题讲座,普及网贷陷阱的防范措施。[13]

2.彻底排查,精准监测,及时处置。高校首先需要对在校生的网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个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将“校园贷”的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其次,建立一套动态监测机制。未经校方允许,任何平台不得在校内开展网贷业务;设立统一的校园金融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的贷款记录、偿还能力、信用情况进行评估,要求所有平台发放贷款之前均需通过该金融中心的审核。同学发现可疑推销人员或有相关异常情况的学生时,要及时向学校反映;辅导员要定期找学生谈心,密切关注学生的反常消费;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共同帮助学生制订消费计划,合理安排生活支出。最后,“校园贷”事件发生后,高校要快速反应,及时与金融、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寻求帮助,最大程度地维护学生利益。

3.开展校企合作。在教育与管理的同时,高校还可以主动引入正规金融机构,弥补高校金融服务的短板。高校可以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设计产品来满足大学生的资金需求,如可以联合推出生活救急、学生创业等小额贷款项目。

(五)学生层面。“校园贷”犯罪风险防范的根本在于大学生自身。大学生要认真学习金融知识,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不良“校园贷”平台。在日常生活中,切忌被一时享乐冲昏头脑,切忌随意攀比,克制消费冲动,努力消除懵懂的借贷心理。注重培养理财能力,不该花的钱不花,确实需要用钱时,最好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或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

“校园贷”犯罪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方面。本文仅就“校园贷”犯罪风险防范的相关概念、常见案例、形成原因、防范对策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至于“校园贷”犯罪风险的评估技术、具体防范对策的可行性及现实效果等,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1]新京报评论.大学生欠款百万跳楼自杀,校园贷还是高利贷?[EB/OL].(2016-03-21)[2017-03-16].腾讯·大燕网,http://bj.jjj.qq.com/a/20160321/028858.htm.

[2]中国经济周刊.揭秘女大学生裸条借贷[EB/OL].(2016-07-05)[2017-03-16].央广网,http://society.cnr.cn/tpjx/20160705/t20160705_522591106.html.

[3]王亚军.高校校园贷特征性研究[J].中国培训,2017(4).

[4]众筹家.李克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2016年政府重点工作[EB/OL].(2016-03-07)[2017-03-17].界面网,http://www.jiemian.com/article/563068.html.

[5]张国.校园贷事件敲响的风控警报[N].中国青年报,2017-4-12(9).

[6]宋延坤.失控的校园网贷必须叫停[EB/OL].(2016-06-14)[2017-03-17].东方圣城网,http://www.jn001.com/news/2016-06/14/content_186886.htm.

[7]李盈盈.律师:裸条借贷属无效质押 胁迫“肉偿”涉嫌强迫卖淫罪[EB/OL].(2016-12-9)[2017-03-18].济南网,http://www.jinan0531.com/article-34192-1.html.

[8][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犯罪学原理[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6.

[9]速途网.揭秘大学生校园借贷乱象[EB/OL].(2016-08-30)[2017-03-18].中关村在线网,http://news.zol.com.cn/601/6017996.html.

[10][美]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刘成富,全志钢,译.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8.

[11]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EB/OL].(2016-04-15)[2017-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http://www.moe.edu.cn/srcsite/A12/s7060/201605/t20160504_241921.html.

[12]侯荣灿.新形势下校园贷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7(2).

[13]李舒瑜,甘霖,綦伟,石义胜.不能让校园贷成为“校园害”[N].深圳特区报.2017-3-14(A4).

D917

A

1674-3040(2017)05-0076-07

2017-05-05

邓雁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公共管理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警察管理、犯罪防控;杨亚强,该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安管理。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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