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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
——基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Z乡L村的实证研究

2017-12-13王苏醒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治安秩序

□王苏醒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
——基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Z乡L村的实证研究

□王苏醒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在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治安环境变迁,治安秩序维护压力日趋增大。在“国家——社会”二元论的分析框架下,国家因为转型时期治理资源的有限,难为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动员乡村社会自身力量,以治安原生秩序的生成来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便成为转型时期重塑乡村秩序及维护乡村秩序稳定的主要选择。在此过程中,国家并不抽离,乡规民约便是国家政权嵌入与乡村自治的耦合体。实证研究表明,乡规民约有利于乡村治安的维护,作为一种治安规范,它发挥着秩序维护、行为指导、法制教育及化解纠纷等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乡村治安;治安秩序;治安规范

一、乡规民约:乡村治安秩序维护的主要途径

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乡村社会逐渐转型,对乡村治安的研究已然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何谓乡村治安?现代“治安”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对此当代学者有多种理解,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秩序说”,[1]认为治安是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其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序。更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解释作为社会秩序的治安的含义,认为广义的治安是符合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的社会秩序;狭义的治安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因此,作为名词理解的治安便是治安秩序,一种有条理、不紊乱、无危险的状态;作为动词理解的治安便是治安秩序的维护,即治安主体依据治安规范,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治安客体进行控制,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有条理、不紊乱、无危险的状态。[2]综上所述,乡村治安便是指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

伴随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而形成的“空心村”使原本就不足的体制内治安主体及组织资源愈显捉襟见肘;同时,制度资源贫弱也是转型时期国家治理无法避免的困局。制度资源贫弱的首要体现是中国法制传统相当薄弱,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程度较低。[3]面对新出现的违法犯罪形式,乡村社会更是需要具有灵活性、地域性及自治性的治安规范等制度资源。可以预见,在转型时期,国家由于治安治理资源的贫弱有限难为所有村庄提供足够的治安秩序保障。而乡村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4]结合乡村治安秩序,前者可以认为是通过国家治安规范进行控制而生成的治安法律秩序;后者是通过民间治安规范而生成的治安原生秩序。于是,在转型时期的乡村社会,国家理应希望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及保障更多地通过乡村内部的力量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清晰地表明,希望乡村社会通过内部力量以民主的办法来实现乡村秩序及治安秩序的维护。显然,其主要途径便是通过民间治安规范实现治安原生秩序的生成及维护。

结合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境遇,获得乡村治安原生秩序大致有三种途径:一是道德、习俗及乡规民约、宗族制度习惯法等;二是乡村精英控制;三是民主自治。当然,以上三种途径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彼此紧密联系。乡规民约可以说是以上三种途径的结合体。一方面,村民自治是乡规民约的前提和基础。[5]现代乡规民约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裹挟着村民自治的民主及法治外衣,在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及重塑中仍然发挥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乡村精英阶层是乡规民约的倡导者、制定者和执行者,在乡村精英阶层的倡导下,传统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的“准法律”延伸到了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6]并无可避免地带有乡村精英价值观的烙印。总之,在转型社会乡村社会治安日趋复杂和治安秩序面临重塑的基础上,研究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的积极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古至今,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乡规民约在整合乡村利益关系,规范乡村社会行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乡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需要乡规民约发挥规范及调整等作用。一方面,乡规民约是乡村治安的运行机制之一。在乡村治安语境下,乡规民约是一种重要的民间治安规范。民间治安规范与国家治安规范相比,是一种非正式的治安规范。民间治安规范由于其自发性、灵活性、经济性及突出的地域性等特点,在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尤其是乡村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中意义重大。其按照不同的社会控制机制,为从古至今的乡村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乡规民约在发展早期,普遍依托于村落组织,这就使得乡规民约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同步进行,以“组织”保障“制度”的推行。[7]不仅如此,通过对历代乡规民约的文本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乡规民约较重视对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及其相关行为的规制,大多数乡规民约都含有与维护乡村治安秩序直接相关的治安规约内容。总之,由于乡规民约的组织性及与治安直接相关性,与其他的民间治安规范相比,乡规民约在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和独特。

在当前实际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中,乡规民约是否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哪些积极作用?乡规民约是如何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影响乡村治安的?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对宿迁市沭阳县Z乡L村的个案实证研究,来分析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以期为转型时期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提供借鉴。

二、个案导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Z乡L村的实证研究

(一)个案概况。Z乡地处沭阳县域东南部,著名的六塘河从其东南流过,南界张圩乡,西连塘沟镇,北与马厂、沂涛两镇接壤,东与淮安市、涟水县隔河相望。境内地势平坦,区域面积4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86万亩。下辖8个村,共计2.8万人口。L村隶属于Z乡,全村面积4.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27亩。其下辖7个村民小组,共有人口4211人,915户。近年来,L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村内有多家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村。全村共有个体经商户127户,低收入户155户以及低保户96户,经济社会分化程度较高。截至2016年底,村人均收入14152元,主要来源于外出务工。同时,通过调查发现,传统习俗、道德等对L村生活影响仍较大,如村民仍较重视婚丧嫁娶、人情往来等传统习俗礼仪。综上所述,Z乡L村属于江苏省苏北地区比较典型的村庄类型。

从整体上看,Z乡L村的乡规民约属于内容涉及较广泛的综合性乡规民约,共分为五部分,按顺序依次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及婚姻家庭。其中社会治安部分包括规约共计九条,所占比例最高,可见L村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秩序维护的重视。从该乡规民约社会治安条款的内容考察,根据其规范约束乡民行为的范围与执行的严厉程度和权力行使方式的不同,包括劝戒性乡规民约及惩戒性乡规民约[7]两大类。一是劝戒性乡规民约。劝戒性乡规民约一般被称为“村范”“乡范”。从维护治安秩序的角度,该类规约一般通过赋予人们一定可供选择的权利,劝告、引导人们的言行,倡导村民积极的做出有利于乡村治安的行为,即“扬善”。如L村在社会治安规约中的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是惩戒性乡规民约。惩戒性乡规民约一般被称为“禁约”。一般通过明确人们在维护治安秩序时应尽的义务——应当实施及限制实施的行为以及违反规约的后果来维护治安秩序,具有较为明确的约束性,即“惩恶”。这类规约是Z乡L村社会治安乡规民约的主要类型,从第二条至第九条。如第三条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第九条规定了违反社会治安乡规民约应承担的后果:“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研究设计。本文作为实证研究,需要首先进行初步的研究设计,包括提出主要的研究假设,确定理论研究框架,界定核心概念及研究变量的测量及研究方法的设计等,以作为实证调查的基础。

1.提出研究假设。根据前文对乡规民约及乡村治安相关研究的梳理及总结,以及两者关系的论述,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一。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有积极作用,乡规民约从整体上有利于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

研究假设二。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治安规范,其主要通过行为指导作用、教育作用、维护作用等调整及规范乡村治安秩序相关行为来维护乡村治安秩序。

2.研究变量的测量。由于本文的研究假设只有假设一涉及因果推论,而假设二属于描述性推论,故研究变量的测量主要针对假设一。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可知本文的主要研究变量包括两个:作为自变量的乡规民约和作为因变量的乡村治安秩序。对于一个单一调查样本而言,乡规民约是否对乡村治安秩序有积极作用,可通过乡规民约产生及使用前后的乡村治安秩序的对比得出结论。那么,研究变量的测量主要是对因变量——乡村治安秩序的测量。

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秩序是否有影响则通过对比乡规民约实施前后乡村治安秩序的变化情况来论证。当前对于社会治安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多,莫衷一是。不过有两个层面的指标基本形成共识。一方面,将犯罪率[8]作为社会治安秩序评价的主要客观指标;另一方面,将公众安全感[9]作为社会治安秩序评价的主要主观指标。故本文从乡民的安全感以及乡村犯罪率(由于L村治安较好,刑事犯罪较少,故对L村犯罪率的测量界定为对治安及刑事案件发案数的测量)两个评价指标来测量乡规民约实施前后乡村治安秩序的变化。将对两项指标在乡规民约实施前后的数据通过配对样本T检验分别进行对比,看结果是否有显著差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无法对乡规民约实施前的乡民安全感进行调查,故将调查问题转变为“在乡规民约实施后,村里治安有什么变化”,通过乡规民约实施前后的乡民安全感来对比差异情况。由于本文仅是一个探索性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揭示“是什么”的问题,故本文的研究多表现为探究描述性结论,而不侧重因果推论,故在评价乡村治安秩序时,对于两个评价指标不再考虑指标权重。

3.研究方法和抽样程序。乡规民约社会治安条款的制定显示出Z乡L村注重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秩序的积极影响作用,那么,事实上,L村的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到底发挥哪些积极作用?为此,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问卷调查法,对Z乡L村的村民进行抽样调查,了解村民的安全感及乡规民约作用的内容、方式及途径等。

在设计出调查问卷后,便需要对调查样本进行抽样,具体方法为等距抽样。L村目前共有家庭户915户,拟发放调查问卷150份,故需抽取150户。具体抽样过程为:首先,将L村的所有915户家庭户按照顺序进行排列,并编上序号1-915;然后,确定间隔距离R=915/150=45;接着,在第一个抽样间隔即1-45号的家庭户内,按照纯随机抽样的方法抽选一个单位作为第一个样本单位,抽取结果为11;最后,依照间隔距离依次确定调查样本家庭户,即11,56,101,146,191……直到抽出150个家庭户单位为止。由于等距抽样可以较好地保证家庭户样本均匀地分布在样本整体中,进而可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抽取出样本家庭户后,再进行户内的简单随机抽样,抽取样本家庭户中一个成年人填写问卷。在此基础上共发放问卷150份,收回问卷138份,问卷回收率为92%;其中有效问卷129份,问卷有效率为93.5%。当然,还要尽可能保证问卷的信度和效度。一方面,本文采取克朗巴哈alpha系数检验信度。经检验,问卷的克朗巴哈alpha系数为0.906(参见表1),信度较好;另一方面,本问卷使用因子分析的结构效度分析方法。KMO值为0.788(参见表2),大于0.7,说明问卷的结构效度良好。通过信效度分析后,再通过SPSS统计分析工具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乡规民约如何影响村民行为而对乡村治安产生何种积极作用及影响。

表1 可靠性统计量

表2 KMO和Bartlett的检验

三、主要研究结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首先对第一个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具体方法为:一方面,本文首先将乡规民约实施前后各五年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发案数进行了对比分析。L村的乡规民约从2013年开始实施,故对实施前后五年,即2008-2012年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2013-2017年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两组数据分别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两个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707,显著性水平为0.013,小于0.05,所以乡规民约实施前后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是有显著差异的,其中实施后治安及刑事案件发案数的下降相当显著。(参见表3)。

表3 配对样本T检验

另一方面,通过对乡规民约实施前后村民安全感差异的调查结果分析来验证此假设。调查结果显示,51.2%的人选择“实施后治安有好转”,39.5%的人选择“没什么变化”,9.3%的人选择“其他”。一半以上的人认为乡规民约实施后乡村治安有好转,这也基本说明乡规民约实施前后,乡民安全感也有较明显的差异。基于以上客观评价指标和主观评价指标两个层面的分析,完成了对第一个研究假设的验证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发挥积极作用,乡规民约从整体上有利于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那么,这种积极作用到底是怎么实现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通过对问卷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具有维护作用,有利于治安秩序的稳定。从整体上看,乡规民约是对乡村社会“礼治”传统与现代法治建设的整合,其内容涉及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具有较高的合法性基础和权威,以其作为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有助于乡村社会的安全、稳定及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从而也有利于治安秩序的维护及稳定。在对“您认为在你们村,以下哪几个方面的村规民约在调整村民日常事务中起到比较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一问题调查中,88.4%的人认为乡规民约在“村风民俗”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其次有79.1%的人认为对“社会治安”有积极作用;65.1%选择“邻里关系”以及39.5%选择“乡村民主建设”。由于乡规民约规范内容的综合性,其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呈现全面和整体性。其中,乡村治安秩序更是作为乡规民约积极作用主要影响对象而在所有被影响的领域中处于第二位。分析其中原因,一方面,Z乡L村比较重视社会治安的维护,这从其所占的比例和在规范中的出现顺序便可察觉;另一方面,乡村治安秩序是乡村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护对于乡村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意义重大。

(二)具有引导作用,有利于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治安规范,主要通过给乡民的行为提供行为标准、依据及不同的行为模式来发挥作用。发挥乡规民约引导作用的目的是想通过为人们提供规范基础,从而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乡规民约所提倡或规定的范围内,以控制越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结合问卷,非常认同“日常生活中,我会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一观点的调查对象高达67.4%;另各有16.3%的人选择“比较认同”和“基本认同”。对该观点的认同率高达100%,这说明乡规民约的行为引导作用发挥理想。

乡规民约一方面通过赋予可供选择的权利来引导人们做出有利于乡村治安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规定义务明确界定人们应当从事及不应当从事行为的界限,防止人们做出不利于乡村治安秩序的行为。“如果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的规定,我会纠正自己的行为”非常认同这种观点的占53.5%;比较认同的占32.5%;基本认同的占14%。这说明乡规民约通过明确行为规范,界定行为界限,十分有利于控制违规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具有教育作用,有利于法律意识的提高。乡规民约已被纳入国家的法治范畴,其制度化建设路径凸显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乡规民约为乡村社区法治的实现提供现实依据,乡村社区法治是乡规民约建设的重要保证。[10]乡规民约的教育作用是指乡规民约对乡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治安防范意识等产生的影响。在调查中,有41.9%的乡民非常同意“村规民约的制定使我学习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有34.9%的乡民比较同意该观点。这说明乡规民约可以做到化法为规、以规建制,把法律转化为村民可以理解、交流和遵守的直观、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范。

乡规民约从示范和示警两条路径发挥教育作用。一方面,如果村民符合乡规民约的行为得到肯定性评价或鼓励、奖励,这会对一般人起到示范的教育作用,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如果人们违反乡规民约的行为得到否定性评价或制裁、惩治,会对一般人起到示警的教育作用,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并对违反规约者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避免其再实施规约及法律等禁止的行为。在调查对“当我知道我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会有一种羞耻和愧疚感”这一观点的认同度时,44.2%的人选择“非常认同”;34.9%的选择“比较认同”;20.9%的人选择“基本认同”。可以看出所有调查对象都对该观点持不同程度的认同态度。其原因一方面来自于“熟人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前文已经讨论,Z乡L村仍属社区记忆比较强的乡村类型,在本社区地域追求一致性的意愿使他们不愿成为“异类”;另一方面则在于违反乡规民约会受到的惩罚,可能使他们因为丧失某种权利和利益而损失巨大。羞耻和愧疚感是内化于心的道德,更有利于主动地指导自身行为,防止违规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具有纠纷调解作用,有利于良好风气的维护。正如前文所述,乡村社会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乡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主要由村庄内部生成。内生的村庄治安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便是乡村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的基础。很显然,如果村庄的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联能力较强,乡村社会越和谐,治安秩序越倾向稳定;反之,乡村社会矛盾越尖锐,治安秩序越倾向紊乱。邻里民事纠纷便是乡村社会内部人与人关联的缩影,是常见的可能引起治安秩序紊乱的主要诱因之一。乡规民约通过社会教化有利于使人们秉承“仁”“义”“礼”“信”及“和”等传统价值,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同时,乡规民约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具有灵活性及可操作性强、成本低及对抗性弱等优点,而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在问卷中,对于“村规民约的规定促使我在处理邻里关系或纠纷时,更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一观点,74.4%的人非常认同;14%的人比较认同;11.6%的人基本认同。这说明乡规民约在纠纷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不但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还有利于净化乡村社会风气,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秩序。

四、总结与研究局限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临乡村治安环境的变迁及治安秩序维护压力的日趋增大,在“国家——社会”二元论的分析框架下,国家因为转型时期治理资源的有限,难为乡村治安秩序的维护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那么,动员乡村社会自身力量来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便成为转型时期重塑乡村秩序及维护乡村秩序稳定的主要选择。当然,在此过程中,国家不是抽离的,乡规民约便是国家政权嵌入与乡村自治的耦合体。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治安规范,有利于乡村治安的维护,并具体发挥秩序维护、行为指导、法制教育及化解纠纷等积极作用。

作为实证研究,本文仍有很多不足,其一,本文所选取的调查样本容量较小,抽样方法也难免存有不足,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否具有一般性仍需进一步研究与检验;其二,本文仅对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做了一个探索性研究,侧重描述分析而非因果解释。将乡规民约实施前后的乡村治安秩序进行对比可以检验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的影响,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引起乡村治安秩序变化的因素不仅乡规民约一种,还要考虑治安治理因素和治安影响因素对乡村治安秩序变化带来的影响。比如经济发展、乡村警力配置、防范设备配备、人口流动等。应进一步将以上相关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再进一步考察乡规民约对乡村治安的影响。

[1]宫志刚主编.治安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3.

[2]李小波.治安学范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90.

[3]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1.

[4]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

[5]张广修,张景峰等.村规民约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4.

[6]党晓虹,樊志民.传统乡规民约的历史反思及其当代启示——乡村精英、国家政权和农民互动的视角[J].中国农史,2010(4).

[7]张明新.从乡规民约到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的嬗变[J].江苏社会科学,2006(4).

[8]张真理,许传玺.社会治安评价指标体系的两个基本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9]廖志恒.公众安全感的治安评价价值[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3).

[10]张景峰.村规民约建设的几个问题[J].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D631

A

1674-3040(2017)05-0058-05

2017-09-09

王苏醒,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教师、副教授;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区警务、乡村治安治理。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安中的积极作用及路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项目编号:2017SJB0591)的阶段成果。本项目得到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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