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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述评*

2017-01-24叶琼元胡明磊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警务学者跨境

□叶琼元,王 强,胡明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述评*

□叶琼元,王 强,胡明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成果总体丰硕,但有待实现突破性进展。我国学术界对有关跨境犯罪概念的界定、犯罪原因的分析,以及与之相关的法治交流、警务合作、刑事司法互助等问题的讨论,反映出我国关于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的动态及前沿。

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警务合作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对港澳台地区还是大陆地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资本跨境流动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由此衍生的跨境犯罪愈发活跃。

就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而言,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和交叉性,一方面相关研究包括不同跨境犯罪类型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另一方面,随着跨境犯罪愈发呈现智能化等特点,基于相关研究而采取的警务合作模式在不断完善和融合。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明确犯罪的基本架构,从而推动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警务合作进一步发展。

为了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基本情况,以及开展相关警务合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我国大陆学者研究成果为主,港澳台学者研究成果为辅,具体梳理相关著作、学术期刊、硕博论文以及相关会议文章等,就二十多年来关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现状、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以及研究不足等进行综合探讨,大致把握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动态及前沿。

一、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的具体议题

(一)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原因。

1.地缘条件因素。刘鹏(2006)、周楚基(2006)等学者分别在学术会议和论文中指出,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活跃的重要原因是港澳台的地理条件。就香港而言,香港海岸线弯曲且漫长,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三部分的港湾和岛屿较多,便于犯罪分子通过水路自由出入,为其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的地理优势。[1]

鉴于此,不难理解,地缘条件因素对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分布及具体类型有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地理环境还具有强化犯罪动机、犯罪意志的作用,如接近边界线的便于隐藏、逃窜的地点,人烟较少、不易监控的地点等都具有这种作用。

2.法律政策因素。丘志馨(2007)[2]、蒋丽华(2015)、杨令一(2015)[3]等学者强调,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因素包括法律政策方面。因为就法律属性而言,香港法律制度属于英国式的普通法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而内地法律制度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李娜(2002)在其论文中指出:“各自不同的法传统致使在罪名划分、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种、量刑,以及司法管辖权[4]、证据的采用与确认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冲突。”[5]例如,香港目前已经废除了死刑,而内地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仍为死刑。很显然,香港刑法对部分犯罪的处理较内地为轻,这就有可能吸引犯罪分子作案后逃逸至香港规避惩罚,从而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跨境犯罪。

3.社会经济因素。何金鹏(2008)、陈敏姬(2008)等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跨境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数量、犯罪分布都产生了潜在、持久和深远的影响。[6]跨境犯罪既不再是具有相同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所特有,也不再限于相邻国家之间。20世纪80年代末,海峡两岸开放了有条件的探亲政策,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正常的人员往来。但鉴于台湾经济发展水平比大陆高,当时大陆人偷渡台湾务工的现象就比较严重。其中,还以大陆女子赴台卖淫活动尤为典型。进入21世纪后,大陆经济蓬勃发展,以台湾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兴起且愈发猖獗。

4.社会文化因素。张保平教授(1998)指出:“粤港澳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跨境犯罪(尤其是集团化跨境犯罪)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传统的帮会亚文化起了凝聚作用。从历史渊源来看,这种有组织犯罪来源于处于社会底层的流氓组织和封建帮会教门组织。”[7]可见,一些厚重的历史文化也为某些跨境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和社会心理基础。

5.社会管理因素。付晓(2017)[8]、张飞虎(2014)[9]等学者从警务合作的角度出发展开研究,认为由于部分合作双方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合作体系,无法从根本上抑制跨境犯罪的滋长。以海峡两岸的电信诈骗犯罪为例,因为当前两岸的司法合作协议仍不健全,导致双方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合作时,在调查取证、定罪量刑以及人员遣返等环节上还存在许多工作难点,故而进一步增强了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心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导致跨境犯罪上升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因素、地理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和社会管理因素,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跨境犯罪问题日渐凸现。

(二)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警务合作的基本情况。张秋波(2015)[10]、徐长华(2016)[11]、张飞虎(2013)[12]、唐蕙敏(2009)[13]、薛少林(2010)[14]等学者都对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警务合作做了相关探讨,主要包括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及相关机制,如个案协查合作制度、直接联络机制等的研究。学者刘南男(2011)在其著作《台湾地区侦查制度研究》中系统描述了台湾地区的侦查主体、侦查措施、侦查管理及两岸侦查合作的内容。[15]

近年来,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警务合作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明显,但是,相关司法合作协议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合作协议本身多停留在框架层面,配套法律文件的规则制定也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警务合作的困境。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警务合作的困境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协议层面、警务合作操作层面、适用实体法及程序法层面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警方带来挑战。

1.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层面。何晶(2015)、陈锦(2015)认为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法律属性不明;[16]包涵(2015)、黄鹤婷(2015)等认为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引渡,情报交换,讯问嫌疑人,搜索、扣押、转交证据及文书,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但是两岸的刑事司法协助项目有所欠缺。[17]学者们也在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定位问题上展开讨论,有的认为“一国两制”能否成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的问题是“政治定位”造成的。

2.警务合作的操作层面。付晓(2015)等认为警务合作易受外交关系变化、法律制度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障碍。陈钰(2015)等认为在侦查协作过程中存在效率低、利用资源能力差、缺乏监督能力、物质保障不够等问题。[18]何晶(2015)、陈锦(2015)、薛少林(2010)、徐长华(2016)等学者认为两岸警方仍未完全建立官方直接联系渠道,并展开相关探讨,指出两岸警方缺乏情报共享机制、案件材料移交后续处理问题、跨境取证效率低、各部门和各警种协作机制亟待完善等。徐鹏(2012)指出,“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移交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和赃款赃物的追缴等制度方面不合理”,[19]跨境警务合作的程序过于繁琐,严密管控措施亟待细化,人员培训和技术合作不足,这些都会造成警务合作的整体性存在一定的瑕疵。[20]

3.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实体法上的差异。徐长华(2016)、何金鹏(2008)、陈敏姬(2008)、孙运利(2010)等学者认为,实体法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实体法的应用原则、犯罪构成、罪名差异、量刑幅度等,从而对案件的管辖、侦查、起诉等环节产生一定的障碍。陈茂华(2012)、吴剑(2014)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罪与非罪”问题主要包括:同质异罪的问题,即同一个行为在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中罪名不同,因而导致在适用过程中的不同;同罪异罚的问题,即同一个罪名在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涉及的处罚不同,导致跨境犯罪分子不同程度地逃避责任,造成司法互助中在管辖与合作、法的适用等方面出现问题。[21]

4.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程序法层面的差异。文宏引(2014)、唐红宁(2010)、徐长华(2014)、刘禅秀(2015)[22]等学者认为,“管辖权冲突”“证据采信”“警检职能及关系”“追诉时效期间和计算方式”等差异给两岸司法协助实务带来困扰。张博(2014)、青刚(2014)、奕彤(2014)等学者还认为,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诉讼模式、裁判互认诉讼、举证责任承担、司法判决、暂缓起诉等存在差异。[23]许福生(2015)认为,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法域中法律选择适用上的差异会造成落差,如法律上因牵涉双方法令规章的差异会产生认知上的落差,降低合作的诱因性,导致“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以及“功能性的缺口”。[24]

(四)完善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警务合作的路径。

1.完善法律防控体系,开辟司法新途径。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中,许多学者提出了在司法途径上的创新。有学者认为,在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协议》的同时,可以有效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制定《区际冲突法》,在加强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层面,可以开展提高境外取证能力、关于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及司法协助工作等方面的合作。也有观点认为,应减少两岸刑事实体法差异的负面影响,在“合作范围”去罪名化、商定管辖条款以及自由裁量下的刑罚措施等方面提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成效,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上关于犯罪做罪名性的理解可以转变成行为性的解释,即更倾向于主张做行为方面的解释;在法律适用方面,更倾向于对犯罪的属地与属人原则进行分析和评断;在司法管辖方面,认为各地的司法人员要充分考虑对方的法律对案件的处置,经过自由裁量而更加趋近。也有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境外证据证明力及跨境诈骗犯罪等证明标准,正确处理好相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追赃等刑事判决中带有民事判决的层面上实现司法控制。

2.构建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警务合作机制。有学者针对犯罪组织的威胁进行评估,认为要注重情报主导警务,构建测量跨境有组织犯罪威胁程度的评估一体化模型。有观点强调:构建跨境直接联系制度,加强跨境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构建跨境追逃协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针对犯罪团伙意图逃避跨境法律的制裁;构建涉案财产追缴协助制度,随着跨境犯罪涉及经济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但解决的效果都不佳,因此需要在此方面加强协商与合作;构建跨境犯罪的“控制下交付”制度,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监听、搜查的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等;构建定期互访交流制度,争取在互访交流中增进感情和信息交流;加强警务合作的专业团队建设,提高应对跨境有组织犯罪的专业水平;构建犯罪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等警务合作机制,切实有效打击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跨境犯罪。也有观点认为,要加强创新合作模式,如直接联络模式、国际组织模式、民间组织模式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路径主要包括加强情报交流、加强侦查协作、加强人员交流、加强警务合作与法治建设等,并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二、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的热点议题

二十多年来,在大量研究成果中存在一些热点议题,本文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概念界定。针对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这一特殊地理位置,学者们对跨境犯罪的概念存有争议。

针对跨境犯罪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跨境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的跨境犯罪”,另一类是“形式的跨境犯罪”。[25]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广义的跨境犯罪”与“狭义的跨境犯罪”。[26]广义的跨境犯罪是指犯罪的主体或行为事实带有跨境因素,即犯罪主体、行为、客体、结果等方面有一项跨越边境;后者是指犯罪在实质上看不具有跨境因素,但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后逃到另一个法域的情况。时延安(2005)等学者指出,应将“不具有跨法域性”之行为从跨境犯罪中排除出去,即主张否认“人之跨境”为“跨境犯罪”。这种见解有严格的法理依据,但显然并不合乎《南京协议》的相关规定。例如,内地的一些经济犯作案后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逃到港澳台地区规避内地的法律制裁;在港澳台地区犯罪的黑社会成员为逃避打击潜入内地隐藏的情况,就属于形式上的跨境犯罪,其犯罪行为与结果都不具有跨境性,只是在进行追诉活动时需要通过跨境司法合作才能抓捕犯罪嫌疑人。

针对跨境犯罪中“境”的理解,学者们总体主张跨境犯罪中的“境”应包括国境与边境。有学者认为存在“广义的跨境犯罪”和“狭义的跨境犯罪”。前者是指跨大陆与港澳台的犯罪,后者主要是指跨国犯罪,即犯罪行为或结果跨越了不同国家形式管辖权的行为。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地理意义上的“境”“国”的界限早已被冲破,除了地域界限的犯罪,还有非地域界限的犯罪,比如跨境网络犯罪。

(二)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中刑事管辖的异议。内地、澳门、台湾的刑事法律都确立了“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香港则按普通法的规定,采取较严格的属地原则。对有些跨境犯罪案件,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根据各自不同管辖原则,如何解决管辖权是个争议点。学者的观点大致可分成三类。

1.“属地管辖”为主。赵秉志(2012)、张秋波(2015)[27]就跨境犯罪管辖权问题建议,在刑事管辖权方面,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且以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和主要犯罪结果发生地为主。高铭暄(2010)、徐宏(2010)就不同法域中同时对跨境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问题,提出了“主要行为地优先并综合采用协商管辖”的原则。但是,不少学界从“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分属两地”“犯罪主要实行地和犯罪次要实行行为地分属两地”“犯罪预备地域犯罪实行地分属两地”“数罪分属两地”等情况进行了探讨。

2.“实际控制与协商管辖”的原则。吴剑(2012)[28]认为协商解决管辖冲突,可按“先行受理或掌握证据者优先”的原则,采取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等具体措施,以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合理界定刑案管辖归属。高铭暄(2010)等学者提出可以“法益受损严重方管辖”为补充,[29]陈晖(2006)认为应采用“实际控制、先理为先”的原则处理。[30]两个紧密相关的犯罪在不同的法域同时主张管辖时,有学者认为应按“重罪优先”的原则管辖,并出现了另一个更新的“域外管辖权”概念。

3.“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三地社会秩序”的原则。周娟(2016)[31]、徐鹏(2014)[32]认为,具体的选择方法应当是有助于查清犯罪事实,客观、及时和充分地获取证据的审判地最为恰当。

另外,还有其他相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观点,例如,赵秉志(2010)就高官腐败犯罪案件提出要属人管辖,根据受追诉主体的特殊身份来确定管辖法院;[33]陈晖(2007)[34]认为先依照刑事法律确定刑事管辖权,后确定具体的刑事管辖法院等。也有论者指出,刑事诉讼转移是一种新形式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例如,张坚(2016)[35]就“被判刑人移管制度”提出管辖权保留在判刑方;赵秉志(2014)[36]认为刑事诉讼转移在内涵上包括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与对刑事案件的实际管辖(进行刑事追诉)两个方面。

(三)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认定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对于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原则的“双重犯罪”原则能否适用于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两岸学者及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近几年,一些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弱化甚至取消该项原则的趋势,如2008年的《欧洲被判刑人移管框架决定》对很大一部分犯罪行为不再要求在判刑国和执行国都构成犯罪。就内地学者而言,大多数学者支持该原则,如郭建安(2014)[37]、张坚(2016)、赵秉志(2014)、何勤华(2015)、李守进(2015)[38]、高铭暄(2010)、黄京平(2006)、孙运利(2010)等学者认为区际间被判刑人移管制度应适用该原则,因为这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同时还有利于简化对移交之罪的立法与审查标准。也有学者反对在两岸间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由于两岸刑事法律制度存在差异,适用该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维护两岸社会的和谐安宁;二是认为双重犯罪原则,不具有宣示国家主权的属性,不应夸大其实际价值,借以将各法域在国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家的地位。例如,黄晓亮等(2011)学者认为,对于跨境洗钱犯罪案件可以实行“有限的双重犯罪”原则,[39]但林安民(2014)[40]等学者认为不如扩大双方对洗钱罪的共识,这样才有利于共同预防与打击洗钱犯罪。

笔者认为,坚持双重犯罪原则还是必要的。在《南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以列举犯罪清单的方式简单列举了一些双方同意着重打击的犯罪,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双方坚持双重犯罪的意愿。但是,从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可以建立有例外的“双重犯罪”原则。

三、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的评价

(一)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的发展。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演变及相关研究阶段。张保平在《中国跨境犯罪概论》(2013)一书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跨境犯罪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和“进入新世纪以来”。[41]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阶段涉及到的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主要是走私案件,尤其在20世纪80年代初,港澳走私船只由广州北移福建海面,并很快蔓延。但是,康树华教授(2011)[42]指出,跨境犯罪学的研究最初主要是译介国外的犯罪学论著。

“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阶段的跨境犯罪呈现数量上升、类型增加、分布扩大、犯罪形式向有组织性发展的特点。其中,香港、台湾的黑社会犯罪问题伴随着经济特区的建设以及两岸关系的缓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为学界关注。与此同时,不乏还有其他多种类型的跨境犯罪,如走私、组织偷渡、跨境贩毒、跨境诈骗、绑架等。蔡墩铭《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1992)、柯葛壮《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1995)、赵永琛《涉外警务概论》(1997)等为代表对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协助进行了初步探索。

但是,我国学术界关于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真正展开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跨境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组织性和智能化的犯罪形式突出,对此我国学术界关注度高,且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其中,马进保编纂的《跨境犯罪研究》(2002)、时延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2005)、赵秉志《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新探》(2010)为代表的法学学者纷纷投入这方面的研究,后更多领域的学者如张保平(2013)、王大为(2011)、周娟(2016)、黄晓亮(2011)等,以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为视角分别从跨境犯罪的理论层面、原因分析、合作打击犯罪的途径等多角度进行阐述,研究成果颇丰,但仍有待实现突破性进展。

(二)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的特点。

首先,研究的学科领域不断扩大。仅从以“区际跨境犯罪”“海峡两岸犯罪”为关键词发表的论文在各个学科领域的分布来看,从公安、刑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等学科,逐渐扩展至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贸易经济、信息经济与邮政经济、计算机等学科领域。当然,相关研究涉及的学科领域扩大的同时,仍呈现相对集中态势,多数仍在法学、司法制度、警务合作等层面。

其次,研究的犯罪领域不断扩大。截止2017年4月,利用中国知网数据,输入“跨境犯罪”进行全文模糊搜索,检索到文献1042篇,利用该词条进行主题精确搜索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的有效期刊文献有254篇。针对这254篇文献,运用citespace软件通过设置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关键词主要集中在“海峡两岸”“警务合作”“刑事管辖”等方面,研究的犯罪领域从“跨境洗钱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等逐渐集中至“经济犯罪”“电信诈骗”“有组织犯罪”等。

以上情况还表明:关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已经扩展到众多学术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电子信息学等方面;研究内容有所侧重,研究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对策的较多,注重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地研究“刑事司法互助”“警务合作”等;研究存在一定滞后性,如对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涉及恐怖主义的跨境犯罪如何实现各个层面上的警务合作的研究明显跟不上反恐形势的发展,亟待加强。

(三)研究的发展方向。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关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取得累累硕果,但仍需不断努力。

1.学科融合研究有待深化。研究跨境犯罪理论轨迹方面的文献很少,且跨境犯罪研究的理论建设需要多门学科融合。目前来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层面,而其他一些学科参与的研究总体显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并且需要多学科相互协调。例如,少有学者对两岸遣返制度进行系统地分析梳理,对于人员遣返实务中遭遇的具体问题也很少论及,研究大都停留在对理论困境与争议的探讨上。

2.跨境犯罪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因素研究有待重视。近年来,研究洗钱[43]、贩毒[44]、有组织犯罪[45]等跨境犯罪具体类型及对策措施的文献为数不少,但真正深入剖析其社会、文化和心理因素的文献较少。

3.结合国外经验,开展理念创新方面有待加强。要根据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创新完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联合执法和警务合作。

四、结语

本文主要以我国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主,港澳台学者的研究成果为辅进行文献梳理,对当前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的研究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了初步探讨,总结并提炼了关于当前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研究存在的主要争议和前沿动态。当然,本文在文本选择上可能有所欠缺,对研究中所存在的争议问题梳理得也不够全面,主要对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跨境犯罪整体现状和开展的警务合作等相关内容有所侧重。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笔者将继续针对有关不足作更深入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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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1674-3040(2017)05-0083-06

2017-05-10

叶琼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边防管理;王强,该学院边防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边防检查;胡明磊,该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军队指挥学。

*本文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一般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出入境管理政策评估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SKJJPY201603)的阶段性成果。

林 弈)

○警察教育训练

主持人: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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