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例中实现正义
2017-12-05李泽宇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李泽宇
【提 要】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导向和社会追求,但其本身具有抽象性和相对性的特点。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正义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了解析性的研究,通过引入具体案例的形式对既往的正义理论进行梳理和归纳,在个例的实际运用中达致对正义概念直观化和具体化的目的。本文试图论证,早期的正义概念与道德相连接,被视为社会美德的基础;分配正义侧重正义的形式,实质在于给予各人有差异但符合本质的对待;功利主义与社会正义论均追求法律的合目的性,功利主义侧重社会利益或社会福利的总增长,而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更关注社会中个体自由的实现与权利的保障。
一、引论
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孜孜以求的价值导向和社会追求。每个人都渴望正义,每个社会都需要正义。但是,究竟什么是正义?人类为什么需要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这些问题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而不断改变其形式,不同时期的智者都尝试运用已有的智识对正义进行定义和论证: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54页。;罗马法学家则将法与正义联结在一起,“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2〕[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5页。;时至今日,对于正义的探讨仍在继续,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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