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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继受、完善与展望

2017-01-23李洪健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管理

李洪健

【提 要】 《民法总则》继受《民法通则》之立法体例,对无因管理制度作有原则性规定,明确其为一项独立的债之发生原因。无因管理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人类社会性特征与解难纾困的道德情操使其得以继受至今。《民法总则》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兼有语义不清、规范错位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规则缺位等问题。在民法典时代,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展开,借由司法判例制度对其加以阐述、补充乃至发展,这既是对民法典应有的尊重,亦是在民法典时代所必须作出的方法论上的调整。

我们需要的人是能够宽广的、不拘泥文义的、合乎人道的、秉持充分的社会认识,去适用法律,并在适用之际,知道如何去补充法律,促进法律之发展。教育此辈法律人,实乃国家大部分希望之所寄。

——Ziltelmann〔1〕引自Zitelmann于柏林大学的校长就职演说(1903年)。转引自王泽鉴《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成果,《民法总则》明确了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与体例安排,对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具有提纲挈领式意义。《民法总则》大体继受了《民法通则》的体例安排,在“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作有原则性规定,明确其为与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相独立的债之发生原因,此种认识可堪赞同。唯其将无因管理规范定位于“民事权利”一章而非“债编总则”中,体系位置的错位成为无因管理制度完善之窒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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