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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2017-11-28王萍

卷宗 2017年32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未成年人

王萍

摘 要: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范围进行争议的一个问题,有的人认为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能力不足,对外界事物没有很好的判断能力,因此应该对其的侵权行为进行免责。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不论行为人的本质如何,只要有了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侵权法最主要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不是行为人的。本文主要论述了关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希望可以为法律工作人员和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责任承担;侵权法

在法律上,关于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上共有三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识别能力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第二是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都有过错侵权责任的能力,最后一点与第二点相反,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不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在我国,采用的是第三个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未成年人有了很好的保护,但是对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对于受害人是极度不公平的,所以应该做一些变动。

1 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普遍认为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不具备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这一过错,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他们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他们所没有承担的责任、我国的民法有相关规定,当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其监护人承担了相应的监护责任,就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的减轻责任。自己有财产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犯了责任侵权需要需要从自己的财产当中扣除;没有或者不足的地方需要由其监护人承担部分。但是单位监护人除外。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有了过多的保护而对被害人稍有失公平。

之所以要认为所有未成年人都不具有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普遍识别能力以及判断能力比较低,不能认识到自己做的事情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其次就是未成年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构成过错侵权责任的主体。只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具有应当受到责任的主观意志状态,才能够对其进行处罚,但是未成年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人是不存在这种精神意志状态的,所以也就不能构成与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第三点在于侵权法的目的是给人教育以及惩戒,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则达不到这种目的。未成年人在造成事件的危害性之后不能很好的对其达到一种教育目的,所以也就认定未成年人无法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最后一点在于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未成年人在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时,是没有能力来对被害人来进行赔偿的,但是其监护人就不一样,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照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就有责任去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

2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以上的理由其实是没有说服力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他们的认知能力其实是没有很大关系的,这种认知能力虽然会影响到他们在民法上的地位但是对责任承担领域并没有多大影响。在法律上,法律行为以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表达涉及到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责任与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大,法律能够要求行为人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合同行为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不能对合同其中的内容有理解,就会对合同中的签订内容的法律效力有影响。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保护行为人的相关权益,防止行为人在没有认知能力的前提下被利用或被伤害,但是侵权行为与之不同,在侵权法中的规定是无论行为人知否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只要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存在过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不是维护行为人,侵权人的利益。因此,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的程度并不能成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

第二点在于侵权过错与形式过错不一样。我国法律学说要把形式过错的理论延伸到侵权责任领域,规定过错并不是一种义务的违反,而是实施行为的人违反道德的主观意识的行为,而刑事责任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惩罚,侵权责任也与之相同。但是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否认了侵权法的独立性,也同时否认了侵权责任的独立性。在当今的时代,侵权法与刑法可能会有相互重叠的地方,但是两者的本质目的是不同的,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人,然而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利益,维护在一些行为中受到伤害与损失的受害人。让他们受到损害的利益能够通过此项法律受到弥补。侵权法强调的并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而是客观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不论在行为人的意识中是否明白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只要存在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点上述未成年人免责的理由在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理由,除青少年之外,还有很多人例如残疾人以及精神有障碍的人都没有经济能力,在法律上,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并不是以此为依据的,在法律上,应该以行为人造成的侵权行为为依据。所有人只要符合了侵权的相关条件,就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该负的责任。如果因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就对其免责,那么对同样没有经济能力的其他人也应该有同样的待遇,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能因为其经济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经济能力的大小只在赔偿问题上有所体现,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情况良好,那么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假若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一定的经济偿还能力,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不能将两个问题相互混淆。即使未成年人当时没有经济偿还能力,也不能对其免责,可以将此种赔偿责任延后,未成年人迟早会变成成年人,迟早会工作得到收入,在这个阶段就可以要求这些人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规定未成年人不承担因其行为产生的危害的责任实际上对被害人是十分不公的,以17年的一个案件为例,在一家火锅店,一名女子因拒绝将手机给一个孩子玩,便遭到孩子的攻击,将滚烫的火锅汤浇于女子的脸部致其毁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照所规定的法律对这个孩子免于责任,对于毁容的女子是十分不公平的。在现在这个社会。制定侵权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受害人与侵权人的责任保持一个平衡,未成年人虽然仍然属于一个被保护的状态,是无辜的,但是如果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对其他无关的人造成的危害,其实最无辜的应该是那些受害者。如果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样没有经济赔偿能力,那么这个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假如对未成年人进行免责,其实是有失公平的。

最后一点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进行免责其实是对其独立人格的不承认,在我国法律上,只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才是对其独立人格的承认,为了让未成年人享有完整意义上的独立人格,我国法律有义务去规定未成年人在侵权行为之后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 总结

在我国,应该对民法通则上对未成年人侵权之后免责的相关条例进行改动与放弃。如果未成年人进行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就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在认定标准上,应该进行多种比较,在差不多的案例中进行比较。采取一般人的理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同龄人的标准多个方面进行比较。如果在整个过程中,未成年人尽到了他这个年龄该注意到的义务,那么才应该对其进行免责,如果不是,那么未成年人也应该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承担义务。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2]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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