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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分析

2017-01-17刘宏伟

东方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对策分析

刘宏伟

摘要:信用卡,在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后,如今已经成为全球化的便捷支付工具。它最核心的价值是提供小额循环消费信贷,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消费体验的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限于信用卡本身的特征,加之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银行防范风险措施的不足,它同时也会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造成持卡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危机。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信用卡出现非本人使用后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应的对策分析问题。

关键词:信用卡非本人使用;信用卡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对策分析

《中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外借。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一些公司以员工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而员工并不知道该信用卡的日常使用情况,以致离职后往往导致出现个人信用危机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只会向信用卡身份信息归属人(此处解释为本人,下同)提出还款请求,甚至会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而实际使用人却逍遥法外。当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挂失前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它涉及到信用卡的非本人使用导致的信用风险,对于此种规定是否合适。同时,发卡人与持卡人法律关系为:两者之间是由格式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是否涉嫌利用这种格式条款单方面的加重本人的风险责任,非本人使用信用卡风险有谁承担合适?本文将从非本人使用信用卡法律责任承担以及对策分析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银行与特约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在特约商户提供有本人签字的签账单时,银行应无条件的支付相应的款项。2、发卡行应负责信用卡支付设备及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要进行业务和操作的培训。除此以外,笔者认为银行负有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的义务。在当前指纹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面对密码容易泄露、签名存在审查不严或没有能力审查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推广更为先进的指纹交易体系。

(二)特约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1、特约商户应对签购单签名是否与本人姓名和预留身份信息相符。2、当持卡人超额超限划款时,特约商户应该谨慎提供服务,做好相关身份信息的验证,对非本人使用的信用卡可以拒绝支付。3、向发卡行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及相关消费票据。

二、特约商户审查签名的困境

发卡行与特约商户合作时通常会签署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规范,规范中一般都要求特约商户在受理持卡人的刷卡要求时,审核确认消费者确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的应该拒绝消费,同时信用卡背部有签名栏但是没有本人签名的也不得受理,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损失。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也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做出了规范。特约商户除了要核对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还要求特约商户核对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但是,碍于特约商户审核签名是否一致在操作上存在不切实际的技术上的难题。笔者认为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的消费,只要做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就应当免除其在信用卡非本人使用产生的信用、债务风险。

三、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

首先,商业银行具有广泛的业务职能,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银行业务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它的业务群体是十分广泛的,由发卡行承担损失责任后,发卡人可以将损失额在大量级交易额中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一个客户承担的数额非常微小。发卡人承担责任,然后以增加的服务成本的形式,在客户或商人之间进行分散。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其客户群体中分散已有的损失,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不论是信用卡诈骗也好,还是盗用、窃取使用引起的犯罪也好,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都是一种通过较高技术性的手段来进行的。让绝大多数不具有防范这种技术性犯罪能力的持卡人来承担风险,要求甚为苛刻。

再次,可以在发卡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引入保险机制。客户不可能详细的了解信用卡使用中存在的风险,在受理保险公司的业务时也无形的增加了其使用信用卡的成本,即使客户同意,也不一定能够买到合适的险种。但是,银行却能很好地掌握风险的来源,银行可以购买保险以规避信用风险损失。为了更好的分散损失,由发卡行这样更能系统预判风险、并拥有大量资金地位的当事人承担风险,并通过保险机制为自身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再将成本在众多的持卡人中间进行分分配,使得每一个持卡人花费低的成本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的机制无疑是更具有经济效益的。因此由发卡行承担责任更为合理。

最后,笔者认为银行负有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的义务,在当前指纹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面对密码容易泄露、签名存在审查不严或没有能力审查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推广更为先进的指纹交易体系。在发放信用卡时不仅要审核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度。对于符合用卡要求的当事人更要做好身份信息的强制录入与安全识别的工作,保证用卡人的身份信息安全。随着生物指纹识别技术的发展,它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教育、民政优抚、人口计生、住房物业等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事业各领域。所以为了保证信用卡的持久、高效发展,在商务消费银联交易、小额电子钱包支付等服务行业进行推广应该受到银行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8页.

[2]陈俐茹.论信用卡交易制度及其法律关系载[J].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3]姜波.信用卡遗失风险责任承担的理性思考[D].第35页.

[4]陈颖亭.论信用卡冒用纠纷中特约商户的审核义务[D]. 南京大学2012.

[5]王旸.银行卡法律关系及冒用银行卡责任承担透析[J].金融时报.2007年第11版.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项目(yxm20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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