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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2016-11-24向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摘 要 从世界范围内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特点,在刑事审判程序的设置应有所区分。因此,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专门做了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在保护其合法权益,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广东省东莞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审判数据及信息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研判,指出未成年人审判程序面临的困境,以期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案件 审判程序

基金项目:2015年广东科技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一般课题《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实证研究》(编号:GKY-2015KYYB-34)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向前,广东科技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79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平均每年7万多名未成年罪犯仍然是不容忽视的数字,这其中还不包括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被告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专门做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长期以来,我国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1984年,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才在上海市长宁区成立。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各地的改革创新方兴未艾,创设了大量新的工作机制,如社会调查、暂缓起诉、暂缓判决、前科消灭、犯罪记录封存等,但总体上依然还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障碍。笔者通过阅卷、召开座谈会、问卷、走访等方式,对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广东省东莞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审判数据及信息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研判,以期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现状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3至2015年,东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477件2698人,占全省同期未成年罪犯总数的3.8%。三年来东莞市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年判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1013人,到2015年则降为702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

1.男性占绝对比例:

在2698名生效判决被告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所占的比例非常少,只有65人。

2.低龄化趋势明显:

近年来,东莞市两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低龄罪犯有738人,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27.36%,所犯罪名集中在抢劫罪,为607人,占该年龄段罪犯的82.35%。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加剧,反映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和青少年问题矫正工作的任务会更加艰巨。

3.低文化结构突出: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结构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状态,低文化程度突出。其中文盲16人,小学文化的有431人;初中文化的有1942人;高中文化的有298人,大专以上的有11人。在校生有674人,占总人数的25.55%。其中,以初中生居多,主要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有蔓延趋势,主要以运输毒品罪为主。

4.群体性多发:

在2698名被告人中,参与共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为674人。有的由社会上的青少年组成,有的是在校学生,有的是社会上的青少年与在校学生相互纠合而成。成员间的恶习交叉感染,相互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结伙作案与未成年人、成年人共同作案并存,在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多属从犯。共同犯罪突出,反映未成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理的支配较大,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步入犯罪,具有“形成容易,形式松散,随意性强,传染性强”的鲜明特征。

(二)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1.年度犯罪分布:

2009年-2010年新增未成年犯罪人数增长率最高,2010年-2011年未成年犯罪人数有大幅下降,2011年-2012年未成年犯罪人数虽然继续增加,但是2011年-2012年新增未成年犯罪人数增长率下降了30.54%。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体犯罪比率最高,为19%。2013年-2015年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体犯罪比率较低,近年来总体情况波动不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与整体犯罪数量增减同步,2010年呈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最多、整体犯罪数量最多、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体犯罪比率最高的“三高”形势。

2.定罪情况分析:

2012年-2015年,全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所涉及的罪名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运输毒品罪等10条罪名。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上,抢劫、盗窃两类侵犯财产犯罪占据全部未成年罪犯的64.78%。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占全部未成年罪犯数的17.30%。

3.量刑情况分析:

2012年-2015年,东莞市生效判决2698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的,有186人,重刑率为7.44%,比同期成年犯罪重刑率少4.86个百分点。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2509人,轻刑率为92.55%,其中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1595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的59.15%。其中,判处非监禁刑和免于刑事处罚中,有陪审员参加的占95.6%。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困境

(一)机构的不健全,审判力量的不足

由刑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相对固定的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而不是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刑庭力量不足,案多人少,审判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审理其他案件。这势必会影响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

(二)全面调查的缺乏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要求公检法均要对未成年罪犯的成长背景、不良经历、犯罪原因、身心特点等进行调查。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调查主体及调查程序等没有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犯罪背景材料的调查,使得对这一情况的调查推向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这势必会影响法庭难以针对未成年罪犯的个别情况作出准确裁判,影响了刑事司法效果。

(三)审判后续工作的不够到位

因没有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受限于刑事审判力量,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显,对未成年罪犯判决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工作没有及时跟进,正常开展。对判处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缺少回访和跟踪。对其刑满释放后,没有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稳定情况、悔罪表现如何,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教措施。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

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在笔者看来,法院应尽快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以利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笔者建议该少年审判法庭由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熟悉未成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中一般应有女审判员,并邀请热心于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还应不定期对该合议庭的法官和陪审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审判员和陪审员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能力,并尽可能地保持合议庭人员的相对稳定。法庭审理中要注意审判的技术和方法。审判人员要恰当运用审判语言,以调节气氛,缓和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未成年案件审判中,要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庭、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等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坚持直接审理原则。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书面审理代替直接开庭审理。直接审理,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二)落实全面调查制度

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家庭背景和一贯表现等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司法鉴定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调查材料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据调查材料,选择合适的审判方式,提高法庭教育效果。个案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协同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作好社会调查工作,将调查报告在开庭时宣读,并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依据。庭审中,主审法官与合适成年人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庭审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帮教。

(三)建议审判延伸工作逐步交由监管部门和社会有关部门负责

目前,我国法官除了从事日常的案件审理,还要处理审判之外的工作,比如社会治理等。这样势必会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效果。涉及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挽救效果,一般需要在庭审后完成。

笔者建议在审判后,将教育、感化、跟踪、回访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工作,逐步交由如共青团、教育、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去做,让审判人员才能专心致力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6年下降.http://edu.pe ople.co m.cn/n1/2016/0328/c1053- 28230652.html.中国青年报.2016-03-28.

[2]新常态下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http://www.gxcourt.gov.cn/info/1066/ 164 734.htm.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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