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具体作用
2017-11-13徐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徐 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司法建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具体作用
徐 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司法建议体现了中国特色,在我国宪政体制下,国家机关之间要实现一定的分权、制约及合作任务,司法的功能不仅体现在司法裁决方面,还要具备其他功能。因此,司法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要有一定的能动性,要求法院既要保持自律,又不能保持绝对沉默。对司法建议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论,大致有职权说、权责说及职责说。对人民法院而言,法律规定其审判过程中“应该”和“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按不同要求发出的司法建议表现力也有所不同,这种差别正体现司法建议属于职责与职权的混合。法律明确要求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是职责,就不允许法官凭主观意志随意或放弃处置;法律明确赋予可以司法建议的是职权,法院可以综合衡量利益和冲突因素、错误矫正等方面,在职权范围发出建议。
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目前集中体现在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上。早在2004 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表明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目标,明确提出行政权运行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标准。2015年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行政权方面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具体的标准是“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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