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与社会行为的转变*
2017-11-13王方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王方玉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家立法与社会行为的转变
王方玉
(吉林大学法学院)
一、国家立法与社会行为的纠葛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现代社会不可避免地走向一种“法治化”状态,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越来越起到主导性调控作用。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决定,执政党的政策确立了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和具体举措。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制定详细、适时的法律调整社会主体行为,最终通过法律规范、塑造社会发展的方向。但同样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们在生活中的很多行为并不依循国家立法的要求,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时成功,却也经常事与愿违。翻看立法史,立法不成功或法律实施遇到巨大阻力的案件并不少见,远的如美国1920年代的禁酒事件,近的如“中国式过马路”引发的争议、北京立法禁放烟火爆竹的前后变化。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为什么国家通过立法改变社会行为却有时不能成功?这需要从国家立法和社会行为可能存在的冲突与改变的可能性方面去思考。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对社会行为进行分类和研究,并将个人的社会行为作为研究集体性行动的出发点,应用于他对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的研究中。虽然韦伯对社会行为的理想分类曾受到很多批评,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国家立法与社会行为的关系,还是可以借鉴韦伯的理论来分析国家立法如何面对或改变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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