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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2018-2020年)

2017-11-09

中国合作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供销设施农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精神,构建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要求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2018-2020年)》。

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培育壮大各类为农服务主体,延伸经营服务链条,提升为农服务层次和水平。按照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基本要求,以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为导向,逐步构建起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综合服务与专项服务相协调的可持续的供销合作社特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

扶持重点、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条件

扶持重点

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保障,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农民外出打工,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打工”服务品牌。

立足耕、种、管、收、加、贮、销全产业链,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和手段,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逐步实现服务对象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分散经营的农户延伸,服务范围由大田粮食作物向丘陵山区经济作物延伸,服务方式由“菜单式”半托管向“保姆式”全托管、定制式个性化托管等延伸,服务手段由机械化服务向全产业链科技进步提升,服务重点由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向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

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助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有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主要建设内容

土地托管项目要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内涵、丰富服务手段,推进服务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着力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益。在具体项目设计时,项目单位可根据区域和自身条件,在完整设计的项目建设内容中,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地进行菜单式选择和搭配。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围绕代耕代种,购置先进农业机械,促进良地、良种、良法、良机结合,对连片作物开展耕地、施肥、播种、覆膜等环节的规模化服务。

2.围绕作物田间管理,建设节水灌溉设施,解决传统漫灌方式费工费水问题,购置病虫害统防统治设备,实行同一时间、集中连片防治,对连片作物实施机械化收获,开展脱粒、秸秆粉碎还田等服务。

3.围绕产后服务环节,建设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厂房、配套设施及加工设备,农产品交易场所、保鲜冷藏设施等流通设施,展示厅及辅助配套设施、质量检测及信息化管理设施等。

4.围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设庄稼医院或网络销售终端,开展测土配方,建设品种改良、繁育设施等。

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2.不改变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途,尊重经营自主权,重点支持建设为农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适当支持其他形式的土地托管服务。其中,平原地区大田粮食作物托管面积在5000亩以上。

3.规划可行,布局合理,设计先进,措施得当。

4.服务方案科学合理,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来源及依托可靠。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预期效益和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增强自身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9.有效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0.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扶持对象、扶持条件和投入规模

1 扶持对象

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系统涉农企业。

2 扶持条件

共性条件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满1年,且具有法人资格;

②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③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④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层供销合作社

①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在50%以上。

②办公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的标杆社。

2.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①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50户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须有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150户以上。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盈余返还,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独立核算。

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的示范社以及通过国家或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合作社。

3.涉农企业

①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入股时间满1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3 投入规模

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上。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财政资金采取补助方式,鼓励开展“先建后补”等方式。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从基层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接到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后开始计算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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