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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农村“三变”和“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

2017-11-09中央编译局研究员

中国合作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三变社会化农民

中央编译局研究员 陈 林

统筹推进农村“三变”和“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

中央编译局研究员 陈 林

在习近平“三农”思想中,农村市场化理论特别是要素市场化理论、农民组织化特别是新型合作化理论,弘扬政治经济学的主旋律,聚焦生产关系,因而具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最富有时代感和创新性。今天倡导农业供给侧改革,不仅仅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也有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因而更需要关注生产关系的变革。

贵州等地发端的农村“三变”亦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充分激活城乡发展要素,有力印证了习近平农村市场化、特别是要素市场化理论。习近平同志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把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理论内在贯通。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落实“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是其“统”的一面。基于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经验,进一步促进金融、流通、科技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鼓励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的相互交融。从纵向联合来看,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核心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形成多层次的枢纽组织。为此推动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需要体现包容性设计的联邦式结构,将专业合作社与综合农协两种模式贯通在一起。

习近平农民组织化理论及其全面实践:“三位一体”合作经济

“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农村市场化与农民组织化不可偏废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工业品和第三产业市场中的竞争不仅应是公开、平等的竞争,而且还应具有能够引导和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功能。从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实践来看,当前一些地方农产品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工业品和第三产业市场中存在的市场主体竞争地位不平等;有的市场主体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一些市场主体进行恶意竞争、过度竞争和垄断性竞争等问题,都与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在农村市场化建设中,要建立和完善能够确认不同农村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身份的机能,给予他们以平等的竞争地位和平等的发展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平等竞争中依靠各自努力,得到自己所希望的成果和利益。

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市场化建设中维持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运行机制——市场利益分配机制一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致使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影响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习近平同志研究认为,农业产业化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农村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将产供销、农科教、农工贸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新型经营方式。近年来,许多地方积极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探索起步较早,收效却不明显,长期处于低水平循环状态,难以实现突破性进展。

习近平同志要求:“我们在农村市场化建设中,要把市场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摆在重要位置,合理分配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之间市场利益,防止市场利益过度集中于加工和销售环节,让农产品生产者享受应有的市场利益,从而通过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之间建立密切的市场利益机制,将产业链连接得更加紧密;合理分配参与农产品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工业品和第三产业市场竞争的不同市场主体的市场利益,防止一些市场主体侵害另一些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从而在市场中形成一个不同市场主体合理共享市场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激励各种市场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农产品市场、农业要素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工业品和第三产业市场的竞争,共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

习近平同志指出,解决农民分散、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能力差和竞争能力弱的一个有效途径,是把农民组织起来,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用联合与合作来积累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逐步实现农产品销售的规模效益。发达国家农村市场化的发展史表明,农产品市场大都经历了以农民家庭私人农场为基础的横向与纵向联合的发展阶段。目前,农民的联合组织经营的农产品数量,在其农产品市场交换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要鼓励官办和民办的各类农村社会化中介服务组织共同发展,组织农民开拓生产经营空间,进行深度和广度开发,并帮助逐步提高市场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把农民的合作组织培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提高其在农产品市场经营中的占有率;要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或农产品销售集团,提高农产品流通规模效益。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把服务带动与土地流转并列,更突破了过去单纯强调土地流转的思维定势。此外,“规模经营”这一节,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以期合作经济的综合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效果。

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的相互交融

合作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本来与特定的专业内容没有必然联系。对于合作组织来说,最本质的特征不在于经营范围,而是服务对象以组织成员为主,是利用者的联合。从各种专业合作的内容来看,大都可以归为金融、流通与科技三重类别。农村金融深化、流通转型与科技推广,互有内在联系,各自都需要借助农民组织化的渠道,使其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共享资源与网络,有利于控制服务的成本和风险,增进服务的效率和公平,起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

进一步说,社区合作与专业合作可以相互交叉、相互融合。如果说专业合作是“条”,社区合作是“块”,这就是“条块交融”。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也不必局限于此,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超越社区的界限,要求我们在更广范围内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纵横交错的合作体系。

正如习近平同志在博士论文中曾经提出的:农村基层组织管辖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可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增强服务能力,并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展服务内容,由单项向多项再到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发展。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千家万户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和信息、良种、技术、资金、物资、加工、贮运、推销等系列化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社会化服务,立体式、复合型的多层次枢纽组织

习近平同志2001年在《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中谈到政府引导和组织农民安全进入和占领市场时指出:要大力支持和抓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由于市场化经济充分发展后,中介服务组织将承担起现行由政府承担的引导服务功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正确引导农民各种社会化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引导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条件下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组织的加快发展,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千家万户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和信息、良种、技术、资金、物资、加工、贮运、推销等系列化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一表述轮廓鲜明,思路清晰,其核心正在于“合作与联合”。农户家庭是“合作与联合”的成员,社会化服务是“合作与联合”的内容。

所谓“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想,更进一步指明了合作与联合的枢纽组织的发展方向。“立体式”意味着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过去泛泛而谈的,多是社会化服务的“网络”或“平台”,相比之下“立体”的内在联系更紧密、更牢固,蕴含有必要的凝聚力和权威性,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

至于“复合型”至少意味着各种合作功能的综合、各个合作组织的联合。进一步地说,如果借用“复合型”在政治学和宪法学上的含义,则是与“单一型”相对的概念,类似一个联邦制政体,具有多元统一的性质,需要一个包容性的设计。

对于合作组织来说,足够的经济规模与有效的管理半径,是一对矛盾。唯有植根基层社会,才能将合作成本降到最低,也有利于农民更多地参与管理。但是在农户本身的规模普遍较小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下,必须更多依靠合作农户的数量集聚,才有可能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如此众多的农户,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需要在基层合作的基础上纵向联合,形成一个立体式、复合型的多层次架构。

“三合”融为一体: 若干政策建议

制定合作社基本法或地方性法规,组建农村合作协会,统筹推进农村改革。照搬照套欧美农场主的规模化、专业化合作模式,在中国难以存活,或者有名无实。应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为契机,制定和颁布合作社基本法。合作社法的地位和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公司法。无论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销售合作、供应合作、信用合作、保险合作、担保合作、劳务合作等等,都可以适用合作社基本法。城里人也可享受这部法的好处和便利。针对农业和农村,可以有几条特别规定。

结合中国农村实际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出钱出力多者的合理回报,同时保持合作制的基本性质。建议基层合作社内部可将出资分为普通股(资格股)、优先股(投资股)。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但是可以在盈余分配中享有优先地位;不承诺固定回报,更不可高息揽存,并可规定一个上限,下不保底,以区别于存款。这将为合作社的内部融资、资金互助提供基础。鼓励社员将闲散资金投入合作社作为优先股。合作社社员及干部的劳务报酬,未以货币支付的,也可以折算为优先股。劳务报酬折股,特别是对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来说,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捆绑。如果合作社效益好,他们的经营管理劳务可以得到合理回报;如果合作社效益不好,则折股后也难以得到分红。

要保证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全覆盖、普惠性。合作社要借助“三位一体”的力量去规范和提升,而不能坐等合作社自发的发展壮大。合作社太多只会分散农民的力量,要加强联合和整合。重点在金融、流通、科技“三重合作功能”下功夫,同时大力推进合作体系的纵向一体化。

以辖区内农户、基层合作社为基础,加速组建半官方的、具有公法地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协会,作为合作经济实体,也是一种枢纽型社会组织,统领农村各级各类合作事业的发展。统筹推进供销合作社、信用社改革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

大力推广“类金融”业务,审慎开展资金互助,统筹推进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民组织化。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中的信用合作,不等于现有的信用社。但不排斥现有信用社、合作银行、农商行等的参与。信用合作如果涉及存贷款,容易引起风险上的担心。但是,没有“真金白银”,也可以搞信用合作。例如在农村合作协会、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信用评级、互助联保、担保与反担保等“类金融”业务,既扩大农村信用,又控制银行风险,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其实也是个征信、增信过程。如果不进行吸储放贷,不设资金池,就不会造成社会金融风险,完全可以打消金融监管部门的顾虑。但这要求银行系统在贷款流程、规则上进行微调。一些金融机构躺着赚钱已成习惯,对此积极性似乎不高,这需要政府在金融扶持政策上予以区别对待,奖勤罚懒。

具体来说,信用评级可以交互进行,并与限额担保、联合担保(联保)相结合。农民的良好信用,更多植根于乡土社会和彼此之间。按照习惯套路,仅仅通过行政体系或银行体系自上而下、自外而内进行信用评级,成本较高,精度较低,更难以深入底层全覆盖,今后可以更多借助农民互评的手段。要避免信用互评中的敷衍,可以探索引入担保约束,即赋予他人一定的信用评级,意味着自己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了避免担保责任过于沉重,令人退缩,可以加以一定的限额。多人联合提供担保的,各自担保的限额可以累加。小组联保循环往复,维持一定的稳定性,以利于信用的积累。上述信用评级、限额联保更多可以在合作社平台上进行嫁接组织。

探索基于合作社平台的担保和反担保机制。农村中的青苗、牲畜、农具、粮食甚至劳务,以及“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是市场流通性较弱,变现较难,即使政策法律上没有障碍,其作为抵押物在实际上难以受到银行的欢迎,这也限制了相关业务如“两权”抵押贷款的大面积推广。因此可以引入第三方如合作社向银行担保,并由农户将自有的青苗、牲畜、农具、粮食、劳务以及“两权”向合作社提供反担保。万一出现违约情形,相比于银行,基层合作社比较擅长管理和处置这些财产,可以减轻银行的压力。

政府背景的担保基金,可以为合作社提供再担保,更加发挥信用的放大功能,更好为农村底层服务。

农村合作协会一方面统领合作社的力量和网络,另一方面在政府支持下,作为相对平等的市场主体,与有关银行、信用社,共同制定和颁布信用评级、联保、“两权抵押”与反担保的具体规则、流程,组织宣贯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实施。

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也可与“三位一体”对接。一方面扶持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依托农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评级、限额联保、担保和反担保工作。既帮助银行拓展营销网络,又帮助农民获得贷款支持;既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又迅速扩大农村信用。

“类金融”业务可以大面积推广,风险容易控制。涉及“真金白银”的资金互助,则要积极试点、审慎开展,暂时限制在管理条件较好的若干合作社内部进行,保证其社区性、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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