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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的反思与调试

2017-11-08顾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顾明

摘 要:我國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是“保证侦查”和“严控期限”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理念平衡的产物,在制度规定与司法运行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制度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不够严谨周密,逐级层报制度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在司法运行方面检察机关对提请延期案件的审查把关较为宽松,对逮捕措施正确与否的监督流于虚置,对同案处理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一并延期有失公允,忽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等。数据分析表明现有制度无需大规模改造,司法运行中存在问题需要局部调试,从而真正达到监督侦查、严控期限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侦查羁押制度 反思与调试

在被冠以“人权宪法”和“宪法测震仪”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财产权利。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经逮捕即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可能面临七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的羁押,因此逮捕措施的适用历来受到最为严格的控制。侦查机关对逮捕措施的适用有着天然的动力,而权力分离与制衡原理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石,故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将逮捕的审批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既通过批准逮捕来控制羁押的“入口”,又通过批准延期来控制羁押的“长短”,形成对人身强制措施的全方位监督制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逮捕条件进行了重大改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前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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