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路径探析

2017-11-03徐丽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摘 要 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自2013年起到目前已经有4年多的时间,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分析对B市监督情况的基础上,对执行监督的机制、流程、技巧、应该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索,促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更加规范有效。

关键词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检察监督 办案模式 回避制度

作者简介:徐丽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81

一、B市执检部门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对该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情况分析

2013至2015年5月,B市公安机关对116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85人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72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19人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督比例分别占决定数的73.2%和26.4%。目前在B市范围内尚未建立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和相关工作制度,所以对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数据和监督执行的数据没有统计。

在B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了执行监督的104件中,发现违法情形的有80件,占监督数的55.3%。其中执行机关未按规定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53件;未按规定通知家属9件;对被监视居住人变相体罚、虐待9件;被监视居住人在B市有固定住所2件;监视居住期间住宿费由被执行人支付1件;在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1件;执行场所存在安全隐患2件。上述违法情形均是直接违反了《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运用程度尚浅的阶段,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是促进工作完善的重要一环。

二、执检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一)执检部门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不畅

上述B市执检部门监督数量只占全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数量的55.3%,将近有一半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没有接受检察监督。其主要原因在于办案机关未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信息及时通知执检部门。实践中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执检部门获得信息的途径基本都靠各地自发的协调。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至此才在制度层面畅通了执检部门获得监督信息的渠道。但是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决定书副本的时间仍然没有要求。

(二)执检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程序缺乏依据

2013年以来执检部门对监督内容和方式处于比较混乱的摸索阶段,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很多困难。2015《规定》出台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办理。”实际上就是确定了执检部门要以办案模式开展监督工作。目前对执检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办案流程、时限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此项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内容尚未上线,掣肘了采用办案模式开展执行监督。实践中由于办案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很难实现案件统计和质量评查,也会使监督效果打折扣。

(三)相关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缺陷

一是有的执检部门对新增职能认识程度不高,认为指定居所监所执行监督属于末端业务,对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不调查研究导致监督能力不强,一旦开展工作毫无章法。二是有的办案部门出于侦破案件的压力,希望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给犯罪嫌疑人增加思想负担进而得以尽快突破线索,不愿意被执检部门的监督影响办案气氛;或者重大贿赂犯罪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办案部门警惕性过高,为了防止跑风漏气不愿意包括执检部门在内的过多的人接触犯罪嫌疑人。三是执行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对相关工作规范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又存在执行人手不够、执行场所难以安排等诸多困难,往往认为执检部门在监督工作中依据规定逐项挑错有脱离实际之嫌。

(四)一定数量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力量配置不科学,尚不足以完成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在内的全部职能

以B市C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在编检察人员181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8人。其中4人派驻看守所,1人内勤,2人社区矫正检察,1人处长。自2013年以来无暇无人与相关部门协商指定居所監视居住信息通报机制也未曾开展过执行监督。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在确定员额人数和办案任务时,也没有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工作职能考虑进去。这样导致指定居所执行监督等其他职能的开展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支持。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所居住的执行开展监督更是难以实施。

三、执检部门推进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的几个措施

1.多方位构建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一是以高检院2015《规定》为依托,与决定机关建立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抄送执检部门的机制。二是与执行机关建立被指定居所监所居住人生病就医、提审出居所、通信监控、会见审批、届满提醒等情况通报机制。三是建立权力义务告知机制。执检部门应当在接到决定机关抄送的材料后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的相关权力义务,约见检察官的途径和检察官的联系方式等,畅通举报控告渠道。

2.制定执检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工作细则,突出监督工作的办案模式。对开展监督工作的主体资格、方法手段、时限要求、结案归档等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尽快跟进办案软件,完善文书制作、权限审批和办案流程监管。结合检察官员额制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安排专门人员以办案模式开展此项监督工作,促使执检部门对指定居所执行监督统一化规范化。

3.由检察机关牵头,公检法、政法委、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定期召开指定居所监所居住工作专题会议,对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通报,提高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规范性的重视,避免违法情形,提高监督效果。

4.及时梳理相关规定,使监督有理有力。摸清执行部门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标准、指定的居所、使用的时限、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和监督制约等要求,将这些规定归纳起来就是监督的法律依据。执行机关针对此项工作的会议纪要和针对具体案件的批复,都是值得参照的监督依据。

四、执检部门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中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不能以监督代替执行

执检部门要把监督和执行主体的职责区分清楚,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要定人定岗24小时执行。监督主体对执行措施不能亲力亲为,要确保独立地位。《刑诉法》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立法意图就在于引入没有办案压力,没有执行压力的第三方对相关单位的权利进行制衡,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检部门要时刻牢记监督工作不等于执行工作。

(二)监督工作不能影响侦查办案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一方面是要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执检部门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过程中,在不侵犯被执行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尊重办案机关的侦查策略。执检部门在确定监督人员的时候也要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实行回避制度,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指定居所监所居住执行监督的三个重点.检察日报.2015年11月5日.

[2]胡恒.淺析我省基层检察机关侦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干问题.出版信息不详.

[3]李自民、康健民、刘怀印.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制度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4,22(1).

[4]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规范履职手册.

[5]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人民检察.2015(7).

猜你喜欢

检察监督
刑事拘留及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检察监督之探究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探析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探析
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问题
刑罚变更执行中计分考核环节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浅谈调查核实权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运用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权进行监督的路径与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