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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

2017-11-03李辉王国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案例分析公安机关

李辉 王国喜

摘 要 本文在厘清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内涵的基础上,详实分析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的必要性和制约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发展的内在诱因。此外,本文在系统总结我国政府领导人对党建工作作出的相关指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责任主体党建工作责任意识、改善组织建设制度、合理建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保障机制等可以长效推进和落实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党建工作责任制 案例分析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党建理论研究课题“公安机关健全党建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JKFGADJ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安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王国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10

一、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内涵

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党建工作秉持高度重视的态度,对党建工作的开展做过多次重要指示与阐述。自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做过多次经典阐释,这些重要论述,为公安机关的党建工作目标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提供了理论解释,指明了当前和未来公安党建工作的主要方向,也道出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的重要性。“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那么,公安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刀把子和枪杆子,必须符合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方针,全面强化和改进公安机关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公安队伍服务人民、促进和谐、维持稳定的能力。因此,要想深入研究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首先就应该要明确其内涵是什么,其次才能为接下来的研究展开提供根本遵循。本文借鉴之前学者对于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理论界定,以及国家重要领导人对党建责任制的阐述,将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内涵定义为:为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更好领导,分清公安机关党组织内部人员职责,使公安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而推行的一项党组织建设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合理的责任主体,目标导向与结果考评体系,责任的落实与监督检查机制,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与组织凝聚力建设机制以及公安执法的合理合法性等几个方面。

二、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发展的必要性

(一)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内在驱动力

党政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新的历史起点上公安工作的合理、有效展开,重点和关键在于加强和推进公安党组织建设。在落实公安党建工作责任制建设与发展的同时,可以逐渐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有助于公安民警的党性培养。所以,新时期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在深化和优化公安改革方面将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當前,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存在队伍松散、上令不能下达、思想懈怠等问题,深究其根本原因,均与单位党建工作质量密不可分。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真正全面深化和优化公安改革,就需要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内在驱动力。因此,只有建立好、落实好、完善好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在结合实际、创新载体、明确责任、开展考核和在推动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开展一系列活动,才能牢固树立“以党建统领队伍建设”的理念,切实做到把党的建设贯穿于公安工作始终。与此同时,只有明确好党内不同岗位的相关职责,合理分工,责任清晰,才可以有效杜绝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才能在深化公安改革的同时更能优化改革,既能从严治党,更能保质保量。

(二)增强公安机关组织凝聚力的本质要求

一支没有组织凝聚力的队伍就很难有强大的战斗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与凝聚力强弱,取决于公安机关能否抓住政治建警这个核心,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化建设、组织化建设来适应当前形势的新发展。一直以来,公安队伍都被定义为一支为人民服务、公正公平的队伍。但是,近年来,不乏有公安队伍出现纪律松散、组织缺乏凝聚力的现象,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及时整顿队伍、严明纪律、增强组织凝聚力,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更好地服务。也就是说,增强公安机关组织的凝聚力细究起来还是要从公安机关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起。首先,从思想上提高公安民警对组织凝神聚力的认识,接着在行动上明确分工、权责相符,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三)创新公安党建工作方式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具体党建工作方面虽然不断完善工作模式,促进党建发展,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如一些党组织运行机制和工作体制不健全、领导干部角色定位不准确、党政之间职责不明确、重业绩轻党建现象时有发生等。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上强化落实公安党建工作责任制,促进建设,改进公安党建模式。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改革的大幕正广泛而深入地在各行各业开展。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改变和人生存环境的发展,为公安党建工作提供新的机会和挑战,对公安机关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落实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清楚地认识到公安机关党组织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公安党建的工作定位、活动方式和任务目标。以改革的眼光看待新状况、新问题,以创新的思维发掘新思路、实施新举措、研究新规律,不断向更深层次创新公安党建工作模式,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使新时期的公安队伍焕发新面貌。“全面从严治党”是习总书记提出的治党目标,这个目标的关键要求还是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分清具体职责,明确具体分工。在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时期,在警察队伍中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就是公安党建工作的最好创新。

三、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机关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的经验累积有限,尚需不断总结问题和提出解决思路。概括而言,公安机关作为特殊的政府机关,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时当然也会存在落实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考核机制不健全、创新力不够等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endprint

(一)落实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是不少公安机关党组织领导干部存在“重业绩轻党建”的传统思想。这一点,其实也容易理解,公安机关的很多领导是通过多年的查案、破案才一步步走到现有的位置,在他们看来,业务能力取得的业绩要比开展党政建设更实用。甚至少部分领导考虑到业绩任务繁重,认为党建工作可有可无,于是直接将其搁置一边,更别提落实责任制了。此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直与人民打交道,其日常的工作内容基本上是离不开各种各样的案件与纠纷处理。这样,在思想上对党建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在行动上忽视党建工作,对党的指导思想也是不甚了解,那么,谈责任制落实简直就是纸上谈兵,无实际意义。

(二)公安机关党建制度体系和党组织建设不健全

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党建制度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安党建制度的部分内容脱离实际,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缺乏科学性、时代性和创新性,导致很多制度内容都流于形式而无人愿意执行遵守。第二,党建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观性较强,缺乏严格的标准,导致部分党建制度公安机关实质内涵之间不配套、不衔接。第三,党建制度约束力不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导致党建工作缺乏公信力,执行起来效果较差。第四,部分公安机关党建工作岗位设置不科学,存在党建工作人员不足、专职人员偏少等问题。

(三)公安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

公安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考评机制,但公安机关是特殊的部门,“生搬硬套”上的考评体系在很多方面对于这样一个部门存在着诸多不科学。细分一下,主要包括:一是考评的具体操作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公安机关的不同部门在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评时,往往选择的考核时间、考核程序、结果的评定标准大相径庭,甚至还不规范。而且,即使是不同的公安机关,也普遍存在考评时缺乏监督检查,考评次数极少的现象,内容缺乏真实性。二是责任制落实的考评结果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某部门的评优评先进没有直接的影响,这也就直接导致很多日常考评草草了事。三是针对公安机关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定向指标,考评的程序和内容,尚未进行明确、规范的界定。主要还是查资料、看记录,模仿或效仿其他机关单位的相关考评制度,缺乏独特性与创新性。四是考核结果的关注度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具有公安特色的党建工作考核的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现有的考核办法存在缺乏具体的考核机制和细则、考核评价体系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等问题。

(四)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活动方式及内容创新性不足

目前,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政府机关,其开展的党建活动方式和内容同质性较高,缺乏個性化的创新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安机关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公安机关开展的很多党组织活动方式及内容却没有紧跟时代的步伐。公安机关的党组织活动,大多是党建理论知识学习,且以传统的会议形式进行文件传达,没有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工具,往往都是流于形式。而且,学习内容枯燥,学习方式单一,导致党员对组织生活缺乏兴趣,常常这种学习会开到最后变成了睡觉会、玩手机会和交头接耳相互聊天会。这样,不能真正发挥党组织理论学习的真正意义,既不能达到教育目的,也不能及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更不能将党建工作责任制很好地贯彻到实际中。

四、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设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相关责任意识,打牢思想基础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浑水摸鱼,得不到想要达到的目标。但是,有了理论的指导却没有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实践工作也只会进行地一塌糊涂,所以,强化相关责任意识,打牢思想基础至关重要。很多公安机关的绝大部分党员、民警平时接触较多的是刑事案件或者民事纠纷,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或偏远山区的公安机关,语言文化和生活习俗的不同使其对相关党建工作的了解有一些障碍。不少基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存在应付了事的态度,对上级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出于走过场的心理,只简单做了安排,但求有个过程和形式即可,缺乏责任意识。公安机关作为一支“对党忠诚,作风优良”的纪律队伍,需要充分认清形势,看准路子,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开展公安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公安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必要性。公安机关的党员干部更是要起到带头领导作用,思想上对党建工作不轻视、不忽视、不漠视,当然,日常的党组织思想建设也非常必要。思想上有了正确认识,在具体行动过程中也不能掉以轻心。时刻牢记“党建工作领导业务工作”的要求,把责任制落实情况看做最大的业绩,把责任制建设工作作为最大的责任,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绝不忽视,全身心地投入到党建工作中去。

(二)加强教育引导,改善组织建设制度

新阶段,公安机关内部党组织建设不健全,各项制度不完善的现象普遍存在,党组织成员在思想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责任意识,对党建责任制的目标、要求没有清晰认识。这就需要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公安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任前培训、轮训,党务工作者例会、沙龙、研讨,加强政治理论、工作实务、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理念,推动党的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有机融合,营造公安党建的良好氛围。另外,可以依据“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基层党建大方面的目标要求,不断凝练公安党建责任制小方面的重点,在实际党建工作活动中分配责任主体,总结经验教训,找到不足,逐步完善公安机关相关的制度体系。对于应负责任的人员应适时地给予奖惩机制,及时规范其行为,使其提高警惕,真正在思想上有党建工作、有责任意识。

(三)完善党建工作考核机制,及时做好监督检查endprint

公安机关可以在已开展的党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定期的内部巡查与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错误,借鉴其相关的经验,然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完善自身的党建工作模式。至于抓好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评与检查监督:一是对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定期开展考评与检查,保持时刻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问题,有效反馈问题”。将述职工作与日常党建工作情况挂钩,增强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述职工作的中心应围绕抓公安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设和重点任务展开,强调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们年度抓党建工作的举措、实绩,既有创新点与经验的总结,也有教训的汲取,找出问题的关键,突出重点。二是抓好评议关。要保证评议者中既有未参与党建工作的普通民众,也有实际参与其党建建设的人,做到既广泛又有重点,使得出的评议结果真实可信。可以在传统的填写评议表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现场采访、考评人员与评议人员的单独交流了解,或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评议工作。三是强化考评机制,加强监督,灵活考评,保质保量。对于能量化考评的,比如,可以将考评结果与公安机关年终的评奖评优、平时的业绩工作挂钩,要进行量化。对难以量化的,比如党员领导干部作用发挥情况等,要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从中提炼质量标准后再进行量化,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坚持多次、多项考核,强化平时考核的重要性,将考核结果与单位的评奖评先进挂钩以引起足够重视。同时,监督机制不能忽视,可以设立相关监督平台:既有党内成员监督,又有党外群众监督,双管齐下,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四)切实抓好相关保障工作,健全保障机制

要想抓好公安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重点要抓好人员力量保障。基层公安机关本就存在“警情多,民警少”的状况,那么,首先要加大基层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的招錄。其次,多开展公安民警同志关于党建工作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这方面实践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熟悉党建工作、能干敢担当的年轻、优秀民警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配齐配全党建工作岗位的领导者,提拔肯担责任的同志当领导,使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真正有人抓、有人管。然后是抓好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党组织领导能力素质的培养,多开展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学习活动。通过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结对帮训等多种形式,提升公安机关相关领导者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山区公安机关领导做党建工作的能力。另外,要保证党务干部晋升空间不缩小,让党务干部政治上看得到希望,才能在工作上尽心尽力。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关键是要保证经费充足。于是,可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渠道资助相结合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成立“公安机关党建工作专项资金”。因此,只有公安党建的人员力量有了保障,公安党建工作的经费不再短缺,才能更好地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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