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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正义之必需

2017-11-03张桂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9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程序正义技术化

摘 要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认为应通过技术化、程序化的手段改造现有的诉讼工作制度,设立严格的、系统的、完善的配套体系,将虚化的法条规定实化为看得见也摸得着的程序规则,从而真正实现程序公正,确保诉讼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 程序正义 非法证据 排除 技术化 配套制度

作者简介:张桂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79

2017年6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有力促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倡导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法学专家陈瑞华在解读《规定》时,他认为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两高三部的这个司法解释做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非常认同陈专家的说法,并期待着在《规定》的指引下,我们的司法工作也能够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追求。

一、程序正义要求通过技术化、程序化的手段改造现有的刑事诉讼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经紧锣密鼓的快步展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整个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它解决的是刑事法律适用和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最紧要最突出的一步。在实务方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使虚化的法条规定实化在实务适用中正是司法诉讼程序的必然趋势。

因为证据的合法化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核心所在,不仅能有效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提升程序正当性的价值,更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防止司法工作者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让所有的诉讼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的立法初衷总是好的,都是为了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但由于受传统执法思维影响或基于破获案件的压力,过去,个别执法者偏解执法裁量权,视法律为空气,不严格按照立法的本意来执行法律规定,在破获刑事犯罪案件时,大行刑讯提供、诱供、骗供之实,进而制造或说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加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部分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昭雪,不但冤屈了一部分无辜公民,更一定程度上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工作者神圣的职业操守,给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涂抹了污痕,并给一直在别有用心用放大器挑我们国家毛病的所谓人权斗士们留下了口实。

因此,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当务之急,不是纠结于怎样修法和释法,而应通过科学的技术化、程序化的手段改造现有的工作制度,设立严格的、系统的、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将虚化的法条规定实化为看得见也摸得着的程序规则,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从而真正实现程序公正。

二、程序正义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程序透明、监督有力、追责有据

现有的诉讼制度未强制规定侦查工作时律师或检察人员应该在现场,这使得侦查人员可以在秘密、不透明、无监督的情况下行使侦查权力。侦查人员完全控制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为得到有罪证据,难免滥用权力,违法实施刑讯、威胁、欺骗的行为。尤其是没有明确的追责制度,这更使侦查人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因此,现有的侦查工作制度必须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化的改造,使得侦查工作对于律师或检察人员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得以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程序正义要求侦查机关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

现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点在于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这种状况是现有诉讼制度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造成的。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要求,甚至纵容以獲取证据为目的的违法取证行为。

在程序公正的原则指导下,侦查工作要严格贯彻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及“罪行法定”等诉讼理念,确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取证模式,合法询问获取自愿性口供和合法搜查、扣押、监听获取客观的间接证据,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真正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

四、程序正义要求及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

程序正义是指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刑事诉讼;要确立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最终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应有的尊重。

技术化、程序化改造法律规则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因此,设立专门的、系统化的配套制度,从程序规则入手,用技术化的手段解决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应该是现阶段一个避免执法者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一)设立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无救济则无权利”。而这里所说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住宅、财物等不被任意搜查、扣押的权利,人身自由不被肆意侵犯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悉诉讼程序的权利,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而这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嫌疑人享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明确设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制度规则,同时也是警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承办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的行为边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应包括以下规范。

1.告知时间; 2.告知人; 3.被告知人; 4.告知程序; 5.告知权利义务内容; 6.告知现场笔录; 7.告知权利义务文件签收; 8.告知权利义务内容知晓并理解的确认签收; 9.告知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设立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制度

立法技术的进步,以及适法、用法、守法环境的巨大变化,对立法观念已经造成巨大的冲击。仅仅追求立法的稳定性、概括性及原则性,已无法更好地满足执法、用法的需要。相对于现实社会中千变万化的执法用法环境,精细立法必须要提到议事日程。而一向被专家学者反对的列举式立法技术早已突显了它的精确及灵活性,同时立法技术更方便于实务适用和修改补充。

通过列举式明确设立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制度,目的是明示违反之后应承担法律后果。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制度应包括以下规范。

1.案件承办人职责; 2.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的时间; 3.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的内容; 4.案件承办人知晓并理解确认;5.案件承办人保证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确认; 6.违反禁止使用违法行为、用语制度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实践证明,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须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制裁的方法。应以刑事诉讼制度明文规定对司法人员违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将违法责任科加在违法者本人的身上”。通过完善对非法取证行为责任追究,让司法人员对程序制度心存敬畏,以此遏制其非法取证的内心冲动,预防非法取证的行为发生。

五、结语

已有的公、检、法几家单独或联合下发的众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规性的制度文件,过于散亂,且多停留在口号宣示的层面,给司法适用造成困难。以程序正义为原则,利用技术化手段,程序化改造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专业化、系统化的配套制度体系,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八大亮点.人民法院报.2017 年6 月29 日,第 002 版.

[2]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法学研究.2014(2).

[3]张军.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

[4]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5]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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