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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2016-09-01何昕

东西南北 2016年16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分析

何昕

程序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而程序正义则体现了程序的内在价值,其衡量标准主要有:公开性、平等性、中立性以及科学性,程序正义对实现人权以及保障人权具有关键意义,可以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施,利于法制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分析

法律程序是衡量法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罗尔斯曾经指出,法制程序是体现正义的重要前提,而法律程序的公正程度以及正义性,则决定了法治是否可以实现。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具有重要意义[1]。

1、程序正义概念

1.1程序价值

程序是法律制度关键组成部分之一,其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其中内在价值主要指不依靠判决结果,无法促进判决精准性也要维护的价值[2],例如参与价值、尊严价值以及正义价值;而外在价值主要指程序对社会福利、安全以及正义等结果产生有效以及有用的价值。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目标,同时也是程序需要具备的重要品质。

1.2程序正义

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三种:纯粹正义、不完善正义以及完善正义[3],其中,纯粹正义是一种公平或者正确的程序,结果是公平而正确的,其最明显的特点是:纯粹正义是判决结果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不完善正义的主要特点是:判断一种结果的正确性出现独立标准,但是却没有能够保证实现它的程序;完善正义具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对公正有独立的判断标准;第二,可以设计出确保实现公正以及正义的程序。

2、程序正义的主要标准

2.1科学性

科学性主要指程序设计一定要符合理性,做出的结论和判断要以明确、可靠以及确定的事实为基础。只有科学的程序才可以做出公正以及合理的判决,假若程序不科学,那么通过程序所做出的判决也难以确保其正确性和公正性,因此,想要实现审判的公正性,科学的程序是保证和前提,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就无法实现审判的公正。

2.2中立性

中立性主要是指在发生争议后,裁判者要保持无偏袒以及超然的态度,不对参与的任何一方带有歧视以及偏见。中立是司法程序正常运行的关键基础,同时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重要前提。在诉讼程序中,对问题具有判断权的裁断者,要保持无私以及中立的地位,不持有偏见以及与诉讼双方没有利益关系,这样才能公正以及公平的处理案件。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不能参与或者审理案件。鲁本斯曾经指出,当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如果被任何压力以及外部权势所影响,那么法官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具有判决权的法官,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哪怕被微小的其他意识所影响,那么他就不具备成为法官的资格[3]。

2.3平等性

平等性主要是指裁判者要平等对待参与双方,对参与双方而言,不能因为社会地位、性别以及年龄等因素,在诉讼中受到不公平以及歧视的待遇。首先,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出现专断、偏袒以及操纵程序的行为;其次,公平对待所有要求,避免出现道德上的硬性排队,例如采用抽签这种方式,要比排队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原因在于抽签可以综合考虑每个人的要求,也就体现了明确的平等性。

2.4公开性

公开性是任何正义程序的基础要求和标准,公开主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一些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特殊案件和条件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既要对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公开程序中的判决标准和规则,对参与人来说,这些标准和规则必需是透明、公开的。强化正义程序的公开性,可以强化法官的公正心以及责任感,保证审判的正义和公正,因此,如果审判不公正,那么来自公众以及舆论的压力可以纠正这种错误。同时,强化正义程序的公开性,也可以让参与者清楚理解自己为什么没有得到审判的利益,即使对程序结果不满意,但是迫于规则的公开性,也会做出妥协的决定。

3、程序正义的主要价值探讨

3.1对实现和保障人权具有关键意义

首先,程序正义可以保障我国公民的制度自由以及基本权利,可以防止公共权利的专横行使以及恣肆扩张,同时,还可以保证公共权利的正当以及合理使用,排除权利在正当以及合理使用中遇见的障碍,为公民的权利自由提供制度保证;其次,程序本身就代表了一种民主,可以强化公民的自主意识以及权利意识,公民可以通过程序制约、监督法官的不合理行为,防止腐败和权利滥用情况的出现,公民在不信任法官的基础上,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在审判过程中,保证程序的公正以及正义,能够杜绝司法腐败的情况出现;最后,体现了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程序正义将每个参与个体都看做一个有尊严、有人格以及有价值的人,对实现人权具有关键意义。

3.2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施

首先,获得平等对待和胜诉是当事人的愿望,两者是独立的关系,当事人希望法官做出符合自身利益以及公正的裁断,同时也期盼获得平等影响以及平等参与裁断的机会,如果当事人觉得受到审判不公平,那么执行判决就比较困难;其次,程序正义可以消除以及缓解社会矛盾,如果社会矛盾进入法律程序,那么矛盾双方的怒气、怨气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避免矛盾爆发而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和破坏,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3.3促进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人类社会是先有交涉,然后才形成交涉所需要遵守的规则,先有程序法,然后才有实体法。当前社会生活不断变化、丰富多彩,人们的能力以及认识有限,实体法不可能完美无缺,随着时代的进步,其滞后性以及周延性日趋明显,因此,为了突破法律的局限性,法官要具有自由裁量权,而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因此,程序正义可以促进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4、结语:

在我国倡导法制社会的今天,弘扬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法治是社会进步的结晶,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自主选择的生存方式,是一种统治形式,法治的关键是以法治吏、以法治权、行政法治,而法律程序是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规定、权限、时限、步骤、方法以及方式,因此,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关键要求,同时也是法治的重要品格。

参考文献:

[1]陈瑞华. 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J]. 中国法学,2000,03:145-153.

[2]陈瑞华. 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2:23-29.

[3]姜素红.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102-106.

[4]汪东升. 沉默权的程序正义价值探究[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3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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