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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

2017-10-28

社会科学家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本法实务

高 轩

(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0)

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

高 轩

(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0)

法律硕士(法学)于1999年停办、2008年复办,发展过程断断续续,至今不足十年,缺乏成熟的培养经验。实践中多数高校往往没有开拓出独特的培养模式,几乎照搬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学硕士的区别性不大,处于较为尴尬的位置。在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阶段,应当结合法律硕士(法学)的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之定位、特点和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探索出该类硕士生的改革方向,进而设计具体的改革路径,以进一步提高其培养质量和区分度,满足法科研究生结构的调整和社会需求。

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改革路径

一、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现状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结构由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现在为“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组成,其中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的发展较为曲折,培养时间不连续。下列表格是法本法硕历史发展的主要历程:

法律硕士(法学)历史发展沿革1996年 1.我国正式招收法律硕士生,没有限制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2.八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生。2000年 法律硕士生招生对象限定为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通常称为法律硕士(非法学)。2009年1.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该项计划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面向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招生,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中调剂录取。即为法律硕士(法学)。2.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公布。2010年 教育部正式将法律硕士(法学)纳入硕士研究生常规的招生计划。

由此可知,法本法硕经过了1996年设立后,于1999年停办,又于2008年复办的历程。与法学硕士相比起来,法本法硕没有成熟的培养模式,生源多为没有考上法学硕士而接受调剂的法科生,社会上因不熟知该类硕士生而导致认可度较低,同时存在部分法科生在报考的时候对法本法硕心有疑虑的现象。既然法本法硕与法学硕士是同一层次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侧重于研究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是不应该为社会和法科生所不理解和忽视的。再者,根据法本法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其有设立的必要性和继续发展的必然性。至于法本法硕为什么在自身教学过程和社会认可度存在非议,最重要的是其当下的培养模式缺乏独特的制度,进而缺失一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为说明当前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现状,笔者以四所高校的培养方案为样本,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法大培养方案》)、《复旦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复旦培养方案》)、《苏州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苏大培养方案》)和《重庆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重大培养方案》)。[1]

首先,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来看,许多高校对其培养目标认知模糊。法本法硕属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属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所谓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是在教学上偏重于研究生的专业实际操作能力。设立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初衷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具备合格的职业素养的应用型研究生。在适用于法学毕业生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毋庸置疑,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已经是非常明确的了。不过即使有着如此明确的培养目标,高校在法本法硕的培养方面仍然显得不知所措,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培养计划上无从拓展。因为法本法硕发展的状况,有高校对其培养目标停留在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层面,而法律硕士(非法学)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不同于法本法硕之目标。有高校将法本法硕的教学方式等同于法学硕士,以理论知识传授的思维培养法本法硕。如此一来,法本法硕与其他类型的法科研究生没有明显的区别,引致不同类型法科研究生的培养混乱和趋同,使得其远离了原本明确的培养目标。

其次,从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来看,是没有特色的课程教学。《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了的必修课依旧是本科期间的核心课程,这其实与培养目标是不相符合的。尽管是该方案没有强制性,实践中高校基本沿袭该方案的课程设置,这不能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也使得教师和学生适应不来,教学与培养也就偏离了培养目标,逐渐对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体系产生误解。综观四所高校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上均有本科期间核心课程的内容,并没有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之外设置有特色的课程。就此,甚至可以认为法本法硕的课堂课程就是在重复本科期间的课程学习,将本科的教学经验复制到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上来。即使两者的区别在于课时、是否为专题学习等方面的差异,但法本法硕的课程覆盖了本科教学核心课程有失妥当。另外,在法律职业教育日益重要的语境之下,法科生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可谓是顺势而生。以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定位为基点,现在法本法硕的课程体系应该突出实践教学的特征,堂上课程应该设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部门法实务专题。但现实几乎是相反的。法本法硕的教师大多为理论研究型人才,亦少有实务经历,在缺乏足够数量的实务型导师的培养条件下,在毕业之后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其实并没有多大空间的提升。这样没有特色的课程教学,可能还会体现不出法本法硕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技能相对于法学本科生的优势(也即法本法硕的“高层次”)。

最后,从法本法硕的专业研究来看,在不区分研究方向的培养环境下,法本法硕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多是“泛而不精,专而不精”。在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了专业型硕士生不区分专业研究方向,法本法硕自然也不例外。在课程上以本科核心课程为主,没有实践特征的教学的情况下,法本法硕不区分专业研究方向实际上是不利于形成法本法硕独有的培养模式的。高校对法本法硕不做出区分研究方向的培养要求,而法本法硕在课堂上接触的课程又是广泛而非专门的,看上去是对法学学科领域涉猎甚多,可没有系统的专业研究。有些导师也没有课题项目供研究生参与,这就令绝大部分法本法硕找不到自己的兴趣点,职业规划不确切,没有研究热情,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没有研究成果。进一步来说,高校不区分研究方向的培养模式展示不出法本法硕的个性,加上没有特色的课程教学,法本法硕的专业知识只不过是在研究生阶段重复一遍,形成不了自己特别的竞争优势。值得一提的是,有少数高校对法本法硕做出区分研究方向的培养要求,如四份培养方案的样本之中,《复旦培养方案》规定了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八个学科研究方向,《重大培养方案》规定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行政管理、刑事法律实务、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等八个主要研究方向。

综合而言,现在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多是缺乏专业特色的,法律职业教育也没有在此得到强化,与培养目标是有所偏差的。

二、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

教育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入思考和清晰认识“为什么要改革”、“朝什么方向改革”、“怎样进行改革”等这些问题,是保证教育教学改革取得实效的前提和基础,“朝什么方向改革”是教育教学改革的行动指南。[2]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环境,迎来了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机遇期。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于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强调法律知识的应用性,而法本法硕的设立是考虑到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社会职业的需要,其改革方向应该围绕培养导向、模式选择、方案设计展开。

(一)适应社会需求的培养导向

不同的法律文化涵养不同的法学教育。中国与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天然的差别,西方法学教育一个共同点是努力把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结合起来,不管采取什么模式,学术与实践相结合以适应本国社会实际需要,是各国法学教育在改革中坚持的方向。[3]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由来已久,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就是为了在法学教育中连接法律职业教育,其培养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实践型人才。法本法硕是专业型硕士,同样强调法律职业教育,但如前分析其发展过程并未突显职业性和应用性的特色。改革建立在社会发展需求之上,社会发展的反应体现改革的成果。这些年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各行各业都将需要法律人才参与到法治经济,包括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之形成,同样需要法律人才加以推动,这就表明了社会需要大量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作为人力资源储备,法律服务市场对法科人才的要求也在提高。

法本法硕的生源是法学本科生,而近年来法学本科专业的就业率经常垫底,对此学界与实务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就是法学教育长期与法律人才实践培养脱节。教学的培养规律无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难以适应实践工作的条件,降低了社会需求对学生的期望值。尽管前期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助推了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方式进入到法科生的课堂,可是改革后的状况不尽满意。这不是说改革需要渐进式的过程,究其根本就是现有的改革措施没有对准专业型硕士的培养目标。很显然,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看重法律职业教育,使学生成为实践型法律人才,客观上法律职业教育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改革措施甚少关注法本法硕的就业形势和择业意愿,表明其是脱离了社会需求的真实情况,没有及时对法律人才市场的供需变化做出调整。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上已然十分清晰,现在需要做到的就是反思前期改革中培养计划的成效,将适应社会需求作为培养模式的改革导向,并以此发展改革方案,以市场为导向,根据社会需求调整培养模式,实现培养出来的法本法硕之质量与法律职业教育市场有机融合。

(二)职业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模式选择

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与法学硕士的模式“不谋而合”,与其说这是招生对象同源的默契,倒不如说是对法科研究生结构的讽刺。因为法本法硕没有自己的特色教学,招收法本法硕往往被质疑成沦为高校创收的途径,当初出于调整法科研究生结构的目的也就被扭曲了。选择适合的模式对法本法硕培养制度的成型不可或缺,也是将其与其他法科研究生区别开来的必要条件。法学硕士是学术型研究,其模式选择并不注重职业教育;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生本科期间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研究生阶段需要做好基础的法学教育。相比下来,为了法本法硕有别于其他法科研究生,就是大力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并突出学生的个性化培养。而现在法本法硕的培养却缺乏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特点,仿照了其他法科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偏于理论学习以及所谓“以本科核心课程再造基础”的课程教学,忽视了法本法硕个体性的发展。法本法硕的模式选择应当是利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引进、使这些学生在研究生阶段借助深造得来学术知识突出自己的专业个性,创新发展个体专业知识和技能。

未来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改革应当在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主要脉络时,坚持强化法律职业教育与突出学生专业个性的模式选择,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法本法硕培养方案。其中,实现职业教育是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之一,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必须打破传统理论知识教学的模式,向实践教学进行转型。多元化的培养模式是兼顾法本法硕的个性发展诉求,让他们在经受系统法学教育之后在研究生阶段真正做到“术业有专攻”。除此以外,个性化的培养模式有利于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参与研习,探析个人专业研究方向的发展路径,投入到法本法硕的培养之中。对于那些特别忙碌的导师,多元化的培养模式未尝不是减轻以导师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任务量的方式。因此,在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下适时将法本法硕的培养回归到职业教育的位置,兼顾理论、侧重实践,改变现有单一的培养模式,减少必修核心课程比例、增加自主学习幅度,回应学生个体化的专业发展,允许法本法硕的学生自选课程以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度。

(三)基于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的定位设计方案

不置可否,实践技能的锻炼需要有着相应的理论知识,不然实务操作就是主观随意性的表现。而法学毕业生并不缺少理论知识,可其掌握的经常不是实务部门所需要的知识。法本法硕作为实践型研究生,关于其培养的方案应当基于明确的定位而设计。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是贯彻培养定位和目标的文本,是具体执行培养模式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包括了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分配、学位论文等直接关联到学生专业研习状况的内容。培养方案集中体现了培养模式的具体执行,以及作用到法本法硕培养的效果。所以,经过确立培养导向与模式选择,设计的培养方案是将改革措施固定化的载体,必须实现对法本法硕培养定位的统一。

法本法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同为法律硕士研究生,但培养的定位是不相同的。对法律硕士(非法学)而言,专业特色与优势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那么法本法硕则是以“专门型的法律人才”作为专业特色与优势。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工渐渐明确、细化,法律实践本身又是要求比较专门化的技能,社会更需要的是“专才”而不是“通才”。法本法硕的学生在研究生期间得到专业化的发展机会可以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且专一地研习专业知识与技能,发展出个人的专业优势。而知识与技能相互转化、相互联系,作为实务型研究生的法本法硕学生,其掌握知识的程度最终由技能的操作表现出来,将知识“活化”是转化为技能的要求。众所周知,法本法硕的学生在本科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学习多位理论课程,大部分法学院的学习方式是传统性传授教学。到了研究生阶段,对这些有着本科专业学习根基的学生进行培养,方案上的设计除了认可学生的个性化专业发展之外,偏重实践教学工作和专业实务训练是令他们进一步补充实践能力的保证。这也是法本法硕引进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于是,以准确的专业坐标为中心,环绕着“专门型”“实务型”,考虑法本法硕的本科学习背景,所设计的法本法硕培养方案体现出社会发展需要和个体化专业研究,并深化实践学习的制度设置,因而实现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改革更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改革的具体路径

关于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在确立改革方向之后还需要有规可循,结合法本法硕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教育教学资源、社会发展,形成基本的有专业特色的培养模式。导师制度的完善、课程教学改革、专业分流发展等吸收本专业特点的措施,是法本法硕培养模式改革主要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导师制度和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的制度

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外部环境保证之一是师资队伍的建设,法本法硕作为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导师制度方面应该实行双导师制。双导师制是为法本法硕提供校内、外导师各一名,为法本法硕的研习提供理论以及实务方面的指导。具体来说,校内导师一般是从事理论教学,较少实务经验,对硕士生的指导偏向于法学理论知识,校外导师一般是法学院聘请的在实务部门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行政管理者等,这些人员因为具有大量的实务经历而可以为硕士生提供实务和职业规划上的指导。针对现在双导师制在法学院还没有全面推广实行、实务导师工作形式化等原因使得法本法硕的实践能力没有实质的培养,导师制度亟须加以完善。在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时期,法本法硕的导师制度应该采取双导师制度,以加强法本法硕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强化法律职业教育。这是法本法硕天然属性的必然要求。双导师制度的建设重点在于校外导师的遴选、实务指导,其中导师的遴选不存在多大的问题,主要是实务导师对学生的实务指导工作制度。为了确保经过遴选确认的实务导师能够对法本法硕给予实际的教学指导,所遴选的导师应该是“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其工作之余还有时间和精力指导法本法硕的实践,投入到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之中。这样是首要保证法本法硕有着充分的实务导师指导资源。此外,对于实务导师需要实行常态化、民主化的导师考核评估制度,更新实务导师队伍的资源,切实保证法本法硕实践教育的质量,莫让实务导师扮演的是“沉睡导师”。对于校内导师,应当鼓励其参与专业相关的实务工作和课题研究,转化其理论知识,并建设灵活的经费报销与科研激励制度。

法科研究生,是进入研究生院开展法学高深学问研究的学生,除了在课堂学习上“指点案例,激扬法条”,应该还需要在导师的带领下参加实际的课题项目研究。尤其作为专业型的法本法硕,实际动手和思考的能力需要进一步体现在实践当中。换言之,法本法硕的导师应该有课题项目吸收研究生参加,没有课题项目的导师可以考虑不予以其指导研究生。这是因为现实中多数研究生基本是处于导师“放羊式管理”的状态,而这部分研究生又缺乏自主学习的悟性,这就耗费了大量宝贵的研究生时间,学无所增,毕业后仅是一纸文凭。其实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制度有利于完善导师制度,要求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具备课题项目,既促进导师提升研究水平,也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当然,这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辅助,研究方向相近的导师和研究生亦可进行培养交流。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校有关的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契机改造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再激发导师的科研热情和研究生参加课题的兴趣。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制度,都是表示改革需要尊重法本法硕固有的专业性质。完善导师制度是保证法本法硕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同时着重实务导师工作制度设置,开发多样的职业教育方式,更是确保法本法硕得到基本乃至雄厚的实践学习资源。对于接收法本法硕的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可以为导师制度做出补充,在平时研习生活中加深学生对其研究方向的理解性思维和巩固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推出符合法本法硕特色的课程教学

为增加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区分度,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应当增强职业教育和实践教学,突出“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的培养关键词。“高层次”,即较本科期间,专业见识有较高水准。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应该不再以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为主干,减低对本科核心课程的覆盖率,而夯实专业基础不一定要再学习本科期间已经开设的核心课程,应该将专业基础摆到法律职业教育方面,以免涉嫌重复本科学习、照搬本科课程,法学教育教学继续理论化。这才是体现法本法硕与本科生课程上的区别,使得法本法硕的专业知识不停留在本科期间低层次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专业知识的视野和专业思维的广度。“专门型”,即精通于法学学科的学术或者技能。鉴于法本法硕的定位异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复合型”,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可以减少其他学科领域的课程,而专门为促进法本法硕专业知识的深入研究设置具体的部门法分则课程。至于专业技能,则应该将占比重较多的必修课改为颇具法律职业教育特征的学位专业课(实践中多数高校的必修课为学位基础课,但这些必修课基本就是本科期间的核心课程),如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法律方法。《复旦培养方案》、《法大培养方案》均设置了这些课程,但是学分所占比例并不大。“实务型”,即实际操作能力好、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形态。这是将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显然区别开来的关键。为了提高法本法硕的专业实践水平及突出实务教学,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应该将实践教学作为重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部门法实务专题和法律职业课程为主干。实践性的课程可由通过遴选的实务导师进行教学工作,理论课程的教学形式采取案例教学、研讨式等教学方法。

就此,推出符合法本法硕特色的课程教学,就必定要对现行的培养模式进行课程设置上的改进,立足于“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的培养定位。《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本科期间的核心课程)与法律职业教育不相符合,应进行修改。法本法硕专业的学生本科已经经历了四年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在研究生阶段应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深化专业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教学上适度推广各种实务化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的改革要取得实质性改进是必然的。

概言之,课程教学与法本法硕学生专业知识的定型、专业实践思维能否深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其课程教学应该是强化法律职业教育,通过实践教学和实践能力考核训练学生的专业实操技能。

(三)构建区分研究方向的专业发展机制

撇开通识教育、职业教育等分类,专业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的区别在于是否区分专业研究方向。法本法硕是专业型硕士,自开设以来都没有要求区分研究方向,《指导性培养方案》也没有做出区分研究方向的指导性意见。法学硕士在报考之时就已经确定了入学后研究的学科方向,课程方面也只有与学科相关的必修课,较本科期间能够学习到某一法学二级学科的更多知识,专业视野则更为开阔。虽然法本法硕在课程上更为丰富,但作为专门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法本法硕的培养务必专业化,向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靠近。在改进法本法硕的课程教学基础上,构建区分研究方向的专业发展机制将是课程改革的延伸。没有专业化的发展,法本法硕便没有个性化的培养特色,与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教学等同。笔者主张法本法硕在入学之初便选好与个人专业兴趣相关的导师,在读研期间从事与导师研究方向一样的学术研究。这也可改变导师只在毕业论文撰写期间才发挥指导作用的现象。法本法硕开学时就确认专业研究方向和毕业论文方向相一致是打通区分研究方向专业发展机制的前置条件。

《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仍是按照法学一级学科进行划分的,要创造区分研究方向的专业发展机制,必须摒弃这种划分,转为按照专业方向划分的课程设置。法本法硕的学制是两年,第一学年以课堂学习为主,那么区分研究方向的专业发展机制就要在课堂学习集中期有所突破。专业必修课不再是本科期间的核心课程,同样地参照法学硕士课程设置,让学生根据自身研究方向选择修读课程,只是法本法硕的课程偏重实务专题学习。《指导性培养方案》缺乏专业化的特色,《重大培养方案》采取了创造性的专业化培养模式,除了列明本科期间的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还规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选修特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在总学分之内)和完成该专业方向的毕业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在此要说明的就是法本法硕学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之下,再以选修课程和毕业论文确定和发展,从而形成自己学术研究的方向和能力,增加专业竞争力。这是改革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可推广措施。以此可作出假设,课程研习以更多的选修课程代替部分必修课程,有助于给予法本法硕的学生更大的课程弹性来走出有个性化发展的专业研习课程,防止所谓的核心课程作为“刚需课程”占比太多,被学界和实务界批评成法本法硕不过是重复学习,是“第二次本科”。

另一方面,在发挥区分研究方向的专业发展机制作用中,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也是至关重要的。有些高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有设“个人培养计划”一栏,但多是形式存在,教师没有详细地指导研究生了解专业课程和培养计划以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构建区分研究方向的专业发展机制,需要抓起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工作,这样能够推进法本法硕朝着专业化的研习发展个人学术研究,学业“泛而有所精”,显现培养模式的个性化。

优化法学教育教学结构与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学改革的趋势,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已经适应不了法律职业教育和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有些培养内容从确定之初就与法本法硕的属性相矛盾,对其改革必须是从师资队伍、课程教学、专业研究等方面具体入手,形成有专业化特色的法本法硕培养模式,借深化改革提升该类型研究生在社会和法科生心中的认可度。

四、结语

法学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等多元化并存的法科研究生结构中,法本法硕的培养经验明显不足,现实中的培养模式往往不符合专业设置的目的,没有体现出专业优势和研习价值。在法律服务市场日益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及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之下,应当承认设置法本法硕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但是必须对其培养模式进行改造。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措施与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若要在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改革取得实效,则需明确改革的方向。没有方向的改革,是难以摸索出适合法本法硕改革的具体路径的。针对法本法硕培养模式暴露出来的问题,培养模式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回归到法本法硕的专业特色,将“专门型、实务型”有机融合到培养模式之中,重塑法本法硕的培养特征。而教学在一定程度是回应社会产业的需求,因此在改革方面亦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的实际变化情况,调整法本法硕的具体培养方案。改革的具体路径是改革方向的客观反映。为了真正塑造法本法硕独有的培养特征,对课程设置、导师制度、专业分流发展等内容的改革也必须体现到法本法硕的专业化、实践教学之专业特色中。改革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新事物的法本法硕存在模糊认知和“无差别的培养”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样进行优化改革,突出法本法硕的专业特色和实践优势、与其他类型的法科研究生产生区别始终是发展的主线。

[1]黄运平,姜明华,肖乃涛.地方本科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5):102-103.

[2]尹超.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72.

[3]莫华,何惠莹.对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困境的思考[J].出国与就业,2010(16):79.

G640

A

1002-3240(2017)04-0103-06

2017-02-22

本文系2015年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际暨港澳台合作创新平台及国际合作特色创新类项目(教育科研类)“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中案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5GXJK011)成果之一

高轩,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责任编校:周玉林]

注解:这些培养方案的适用对象均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来源于对应的高校法学院或者研究生院官网(法大研院:http://yjsy.cupl.edu.cn/;复旦法学院:http://www.law.fudan.edu.cn/;苏大法学院:http://law.suda.edu.cn/)以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官网(http://www.china-jm.org/)。资料搜集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6日,不排除个别高校的培养方案已经进入修订阶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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