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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

2017-10-26吴滨

人大研究 2017年10期

吴滨

2013年前后,为治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屡屡大幅超过合同预算金额的流弊,北京、上海、山东等地方政府通过当地人大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必须“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但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建筑及相关企业对政府在工程结算上的不满与纠纷,中国建筑业协会遂于201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对相关地方法规进行审议的请求。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了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决定,使得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的具体模式上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考虑到这是典型的事关人大立法过程中引发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一些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说明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等方面还存在着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有一种情况就是政府监管的范畴越来越宽泛,政府监管的层级越来越深入,以致虽然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政府监管的效能反呈下降态势,进而使得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应有的彰显。对此状况,学界早有呼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只不过社会学家往往会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亟待调整作出研判,而法学专家则会偏重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对社会治理影响的程度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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