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人大决定事项与人大立法事项的讨论
2017-10-26岳文英
人大研究 2017年10期
秦前红在“人大研究”群和“人大制度理论研究”群发问:“人大决定与人大立法的内容和外在表现形式到底有何不同?”引发了群内专家学者、人大工作者的热烈讨论。通过讨论厘清了一些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
(一)“人大研究”群的讨论
秦前红:请教各位,人大决定与人大立法的内容和外在表现形式到底有何不同?
武春:我觉得只是形成的过程不同,立法法有些规定。其他好像没区别。
谢蒲定:我过去觉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美国就是国会通过的法案,具有准立法性质,但与立法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立法,什么情况下作决定,感觉说不清。
杨云彪:人大决定,其实又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决定,一个是决议,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界定,但是有的有冲突。决定决议是人大作出的批准性行为,或者规范性行为。如果是规范性行为,就又有两种。一种是无关乎立法的,但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行为,比如地方人大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不管有无立法权的人大,都有权作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
秦前红:有大量立法性决定和授权性决定。
杨云彪:一种是修法的决定,其所承载的内容就是法律。对于法律法规,一般采取通过草案方式,不作决定;而对于修法或者授权立法,则采取作决定的方式。授权立法的决定,其本身就是规范调整立法权的分配,所以可以归类为重大事项决定权。
谢蒲定:我觉得在讲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在学理上,应该在外延上与立法决定加以区别,仅仅只是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14项和13项事项,否则有的问题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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