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决定与人大立法之辨
2017-10-26岳文英
人大研究 2017年10期
岳文英
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四类职权中的“两权”,是人大民主性的重要体现。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和立法权的过程中,什么情况下立法、什么情况下作决定存在不清楚、模糊和权限不明确的地方。这一情况有可能造成人大决定与人大立法在实践中的混用,如针对同一事物的约束,某地以出台人大决定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某地则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人大决定与人大立法的内容和外在表现形式到底有何不同,亟待我们进一步厘清。对这一问题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更好的行使人大决定权和人大立法权。
本文的写作缘于“人大研究”微信群和“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微信群所讨论的问题启发,文中部分观点和内容是根据群里讨论整理,吸纳了讨论成果,不再一一标注。笔者在此向群友们表示感谢。
从人大所作决定的内容来看,有一部分是关于法律性问题的决定,一般有授权立法决定、在某地区暂停实施某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某法规的决定等。除授权立法决定外,本文将其他有关法律性問题的决定纳入人大立法范畴进行讨论。法律性问题决定多由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议。
一、内容上的区别
人大决定从其决定的内容和形式划分,可分为批准性决定、自主性决定和授权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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