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作品来源国认定的标准新论
2017-10-18丁碧波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
丁碧波
【摘 要】若要为每一部作品确定单一的来源国,则需要寻找与网络上出版行为具有最重要联系的国家。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采用作品上传网站运营商的主要访问来源国为主、网站运营商的实际建立国和作者的国籍为辅的标准来确定作品来源国较为恰当。
【关键词】网络环境;作品来源国;伯尔尼公约;网站运营商
一、网络环境对国际条约及立法的冲击
《伯尔尼公约》对于“作品来源国”的规定的本意在于规定一项特定规则使各国能够依据该规则判断某一项作品属于本国作品还是外国作品。在作品的来源国中,该作品的保护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实际上可能受制于某种程序的約束;而在来源国之外,该作品作为一项“外国作品”,根据最低保护原则与自动保护原则,目标国应当为其提供《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并且不要求其权利人履行任何手续以获得该国的保护。
而目前出现的新问题则在于,在版权作品大多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的互联网环境下,根据《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作品来源国可能并不指向唯一的国家。当作品在网络上首次发布,而这种网络上的发布又足以被认定为是“出版”,那么根据《伯尔尼公约》,在多个成员国同时出版,以保护期最短的国家为作品来源国,但各成员国的保护期限越来越趋向一致,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来源国的确定规则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二、网络环境中存在的典型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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