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治理对策
2017-10-14陈淑贤
神州·中旬刊 2017年9期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各种民间融资活动也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经济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出现了断层,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尤其是集资型犯罪的高发,这种犯罪通常涉及范围广、牵涉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但实践中又存在诸多争议。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手,谈及几点治理对策。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治理对策;综合治理;部门协作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1]。它的立法的发展历程从横向来看,和金融业的发展是成正相关的;从纵向来说,我国古代各朝代基本都制定了妨害货币犯罪,金融犯罪立法由来已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2]。
尽管近年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一直在逐渐完善中,但是不可否认本罪的犯罪频率越来越高,一直呈现指数型增长的趋势。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对本罪的治理对策,只有从根源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有效的遏制非法集资案件进一步发散扩大的势头,减少甚至杜绝隐患的产生。目前,我国理论学界关于其预防主要提出了加强刑事司法、加强金融系统管理、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三大策略,就此方面,又可分为以下几点[3]:
(一)坚持综合治理为本
懂得运用群众的力量,动员各方势力,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教育、防治,便于快速抓住犯罪源头,从根源上解决并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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