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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思考

2017-09-29王良英

财会学习 2017年19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王良英

摘要:某企业今年6月份接到国税局评估部门电话,通知因往来账户余额异常被预警,要求配合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就一笔去年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核定为无息借款性质,余额达2.8亿元,税务部门要求该企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一年借款期限的利息为应税所得,缴纳增值税100.80万元。在全面营改增的形势下,此种行为到底该不该计税,该如何计税?

关键词: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辦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从上述规定来看,资金拆借利息收入,属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适用“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中也界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当以资金使用期间的应计利息为计税基数,适用“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每流转一次,都要就增值额缴纳税收。判断经济行为的发生是否应缴增值税,关键在于增值税法规对应税行为的界定。从税收基本理论来看,应税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2.应税行为表现形式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

4.应税行为是有偿提供的。

反观无息借款行为,满足前三个条件,第四项不满足。通常情况下,企业能证明确实是无偿提供资金,既没有实际上收到利息,也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却忽略了税收法律规定的虽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也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而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为税收违法埋下了隐患。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对于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贷款业务,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税收入,观点都比较一致。那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贷款业务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有哪些声音呢?

一种观点认为,若不属于统借统还的免增值税的利息收入(实质是代收代付款),均应按照公允利息标准调增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有观点认为,若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相同,他们之间发生借贷交易,即使调增出借方的应税收入,从税收公平的角度,也应同时以相同金额调减资金使用方的应税收入,从整体来看,该交易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原则上没有必要将此类业务以关联交易作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因此出借方也就无需调增企业所得税。

窃以为,若不调增出借方的应纳税所得,未导致关联交易双方任何一方少缴或者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作调整。但若出现关联交易双方中因一方盈利、另一方累计亏损且预计五年内无法得到弥补,故盈利一方无偿提供资金给亏损一方使用,此种情形下,实际上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违规筹划税收行为,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间贷款业务的涉税总结

(一)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虽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但应归入视同销售行为,就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收入,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环节,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若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正常计收利息,税务有权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收滞纳金;

(三)对于资金使用方,若因无偿使用资金而未取得相应的利息发票,属于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即使出借方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

(四)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精神,企业因接受的贷款服务而支付的利息、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进项。即使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能作为进项扣除。

参考文献:

[1]段琰青.营改增对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及税负的影响[J].商,20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收征纳-2016.

[3]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

(作者单位:深圳云信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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