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制度
2017-09-23崔晓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崔晓光
摘 要:沉默权是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权利,是人格尊严与自由的法治重要体现。随着现代文明法治的不断建设,实行沉默权制度能够减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问题出现。还能够强化口供的真实性,对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转变执法人员的强权意识,提高案件侦破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的了解沉默权制度,本文从沉默权的基本内容进行着手,在针对我国沉默权的现状问题,从而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现状;可行性
沉默权,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受处罚和威胁,并且通过沉默的方式拒绝回答讯问的权利。这个权利与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得自证其罪”的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但由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慢,无论是在公民意识还是在整个制度管理上都面临着一定的在阻碍,这个制度既迫切又紧要。如何能够在进行文明法治的前提下还能提高办案能力,这还需要我们的不断摸索与实践。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的定义都有所差别,我相信我们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能够将中国特色与沉默权制度做一个有效的结合。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沉默权制度。但是在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类似的法律条约——“不得自证其罪”的提出。根据第50条内容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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