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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研究

2017-09-23李鸿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摘 要:自古至今,立业难守业更难,立业难难在原始积累,而守业难则源于自身的腐败。我国历代以来,就对腐败深恶痛绝,然而时至今日,也没有解决这一社会难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变化,社会对金钱的态度不断冲击着我们的道德与社会底线,本文以一起受贿案为切入点,对受贿案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结合的《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规定,希望通过对受贿罪量刑的完善,来更科学的处罚受贿行为人及有效预防犯罪“余烬复起”。

关键词:受贿罪;量刑;完善建议

一、白某受贿案案情

白某,女,1959年8月出生于江苏省某县,曾担任南通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江苏省交通厅调研员。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3月11日被逮捕,10月25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主要针对白某在担任南通市交通局副局长和江苏省交通厅调研员期间的受贿行为进行了指控。2001年至2011年白某数次收受张某、闫某等人非法贿赂110万元,具体案情如下;2001年5月,被告人白某于南通市交通局担任副局长一职,直至2006年12月。在担任南通市交通局副局长期间,白某在先后6次收受张某贿赂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证件办理、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等事项上为张某的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大量非法帮助,合计收受贿赂10万元。2010年8月,白某任职的交通局受命,公告招标某省道招标工程。白某以其调研员身份在明知闫某所在的新陆公司及其合作者均不满足竞标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成功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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