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2017-09-23陈韬田晓峰闫子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大数据
陈韬+田晓峰+闫子路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基于云计算、云存储为基础的各种信息存储、挖掘方式,可以快速收集和存储海量终端信息。而伴随犯罪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如何保护用户的隐私权,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课题。目前,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其范围仍相对比较窄,因此,必须要建立完整的刑法保护体系,以促进我国网络空间健康、良性地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刑法保护
随着大数据的普遍应用,其在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日渐发挥出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并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推动着各行各业的飞速前进。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公民隐私权不断受到侵害,很多诸如手机号码、住址、个人喜好、收入水平、購买记录等隐私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轻易地被收集或倒卖,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侵害。例如,2016年8月徐玉玉一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在多地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一、现行刑法对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自然人享受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目前,我国虽不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关的体现,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尚处于初期阶段,缺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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