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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2017-09-23孙宇翔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美国

摘 要: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是从实用主义法学派渐进发展而来,在霍姆斯大法官的实用主义法学思想奠基之基础上,由众多法学家逐步完善起来的与形式主义法学相对立的法学思想。它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和改革批判的精神对美国法学进行了破旧立新:实现从“书本上的法”走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规则中心主义”的作用转向注重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官造法”,这样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美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官方法学”。本文将立足于三大法学家的思想(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透析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价值并提出一些批判吸收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法官造法

1兴起的时代背景

上世纪初的美国正处于风雨交加的“社会沿革期”。外有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渐进式推进、内有南北战争的燃眉之急,加上美国垄断组织的形成,以及资本积累城市化进程的助力推动,美国社会内部的经济结构在逐步发生着改变。随着经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慢慢过渡,自由放任、市场中心主义和之前被奉为神圣的一系列社会政治主张已经不能够更好的应对新生且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围绕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在潜移默化中酝酿着一次深刻的变革思潮,这无疑在法律领域正掀起一股法理论观点改变的巨浪。

2典型代表人物及思想主张

2.1“法律工具主义”的破旧立新——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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